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促進條例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促進條例》是為了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創新多元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打造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本原則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3月,《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促進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促進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促進條例(草案)
第一條為了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創新多元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打造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本原則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工作的領導,支持和促進仲裁事業發展,研究制定支持服務仲裁發展政策,統籌協調推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具體落實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相關工作,在規劃、資金、土地、人才、公用事業等方面加大對仲裁等法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
第四條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給予支持,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促進仲裁事業發展。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秘書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案所得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仲裁機構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人才支持和保障政策。
第六條 出入境等相關部門為參加庭審或者會議、訪問、交流等仲裁活動的符合條件的境外人員,提供辦理出入境證件的便利。未能及時在駐外使領館辦理簽證的外籍人員可以憑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簽發的仲裁開庭通知或者會議(活動)邀請函等材料申請辦理口岸簽證。
仲裁機構聘任的外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最長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證件。符合相關認定標準的外籍工作人員,可以依法申請在我國永久居留。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加大對仲裁及其相關專業人才培養力度,支持律師、公證、司法鑑定、法律查明、翻譯、速記等行業專業發展,提升仲裁服務水平。
鼓勵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重點園區制定促進仲裁發展的具體舉措。
第八條 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進一步拓展國際業務,促進國際貿易、智慧財產權、科技創新、海事海商、生態經濟、種業等領域仲裁專業化發展。
仲裁機構可以採取仲裁、調解、談判促進、專家輔助裁決以及當事人約定或者請求的其他與仲裁有機銜接的方式,解決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海事、商事糾紛。
第九條 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與境內外仲裁機構、調解機構等爭議解決機構建立合作機制,開展前沿問題研究,推進信息、設施、服務、人員等資源共享合作。鼓勵仲裁從業人員參與有關國際規則制定、多邊貿易談判等工作。
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與當地司法機關、商事仲裁機構深化交流合作,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品牌建設。
第十條倡導市場主體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倡導有關行業組織、商會組織、國有企業在契約、契約示範文本中將仲裁列為爭議解決方式。支持市場主體選擇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者選擇海南自由貿易港作為仲裁地。
第十一條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仲裁協會是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和仲裁從業人員的自律組織。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聘任的境外仲裁員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仲裁協會應當根據章程對會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建設,規範行業秩序,維護仲裁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仲裁協會與境內外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和經濟貿易組織等加強聯繫,共同開展業務培訓與交流等活動,提升仲裁專業能力。
第十二條依法組建並經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設立的仲裁機構屬於非營利法人。
境內仲裁機構經原審批機關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仲裁活動。
境外仲裁機構經依法登記備案後,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可以與境內外仲裁機構以合作方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共同設立業務機構或者分支機構。
仲裁機構依法獨立開展仲裁活動,自主管理仲裁業務。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最佳化登記服務,依法加強對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
第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仲裁的,可以從約定仲裁機構的推薦名冊中選擇仲裁員,也可以根據需要從名冊外選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條件的仲裁員。
當事人在仲裁機構推薦的名冊外選擇仲裁員的,應當披露該仲裁員的基本信息並經仲裁機構確認。
第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式適用法的確定依據。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仲裁規則規定的地點為仲裁地;仲裁規則沒有規定的,由仲裁庭按照便利爭議解決的原則確定仲裁地。
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聯繫,以及便利爭議解決的原則,確定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仲裁地。
第十五條 經徵求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決定通過信息網路平台或者其他信息技術支持的方式進行審理。
仲裁活動通過信息網路平台線上進行的,與線下仲裁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適用前款的仲裁程式,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式權利和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的企業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的企業與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企業之間的海事、商事糾紛,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臨時仲裁。
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企業之間的海事、商事糾紛,選擇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仲裁地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當事人約定臨時仲裁的,可以約定仲裁員的人數;沒有約定的,仲裁員人數應為三人。
當事人可以從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仲裁協會推薦的臨時仲裁員名錄中指定臨時仲裁員。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推薦名冊內的仲裁員或者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臨時仲裁案件的仲裁員。
當事人無法就指定仲裁員達成協定的,由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仲裁協會商當事人指定。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臨時仲裁程式適用的仲裁規則。
沒有約定的,由臨時仲裁庭自行制定具體仲裁程式或者確定適用的仲裁規則。
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仲裁協會參考國際通行規則制定並公開發布臨時仲裁規則,供當事人約定適用。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國際通行仲裁規則或者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的相關仲裁規則。
第十九條 臨時仲裁當事人或者臨時仲裁庭確認適用的仲裁規則對仲裁裁決形式有規定的,按仲裁規則執行。
適用的仲裁規則對仲裁裁決形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仲裁裁決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當由仲裁員簽名。在有一名以上仲裁員的仲裁程式中,由仲裁庭全體成員的多數簽名有效,但需要說明缺漏簽名的理由。仲裁裁決應當說明其所依據的理由;當事人協定不願寫明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應當寫明裁決日期和仲裁地。
裁決作出後,經仲裁員簽名的裁決書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各一份。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臨時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二十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可以依據當事人約定和臨時仲裁庭的申請,提供必要的協助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仲裁協定包括契約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定。
當事人約定由仲裁機構仲裁的,仲裁協定應當具有選定仲裁機構的內容;當事人約定適用臨時仲裁程式的,不需要選定仲裁機構。
一方當事人在仲裁中主張有仲裁協定,其他當事人不予否認的,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定。
第二十二條 仲裁機構可以參照國際慣例和同行業水平,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仲裁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應當公開,便利當事人查詢。
臨時仲裁的收費,當事人可以與仲裁員協商收費標準,也可以參照協助臨時仲裁的仲裁機構收費標準支付仲裁費用。
支持仲裁機構探索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仲裁員報酬體系。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和監督仲裁,最佳化對仲裁司法審查工作機制。
支持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建立銜接配合工作機制,提升仲裁司法審查效率。
第二十四條在申請仲裁前和仲裁程式進行期間,為了保障仲裁程式的開展、查明爭議事實或者裁決執行,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
在仲裁程式進行期間,當事人也可以向仲裁庭申請採取前款所規定的措施,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案件的情況提出意見後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查後作出裁定,並依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仲裁庭調查收集存在困難,但確有必要收集,且證據所在地或者可收集地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的申請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下列司法審查案件,統一由海南自由貿易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申請確認仲裁協定效力案件;
(二)申請撤銷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仲裁地的仲裁裁決案件;
(三)申請執行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仲裁地的仲裁裁決案件;
(四)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仲裁裁決案件;
(五)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
(六)申請執行保全措施的案件;
(七)其他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案件,由我國其它省市和地區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依據和過程
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將海南省打造成為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以及中央關於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涉外領域探索開展符合中國國情的臨時仲裁的部署要求,深入落實馮飛書記、劉小明省長關於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推動海南打造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等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省司法廳組織起草了《草案》。
《草案》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研、反覆研究論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法務部給予指導和支持,多次與省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溝通對接和修改完善基礎上起草完成,於3月12日經八屆省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主要內容
《草案》堅持仲裁基本制度,與國際上成熟的仲裁制度和實踐接軌,穩妥運用自由貿易港法規變通權,嚴格風險防控,具有海南特色。《草案》共二十八條,主要內容有:
(一)規定促進措施。明確省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具體落實相關工作,並在財政支持、稅收和人才政策扶持、出入境便利、行業促進、專業化建設、交流合作、業務引導等方面提出促進措施。
(二)探索開展臨時仲裁。嚴格在最高院規定的“三特定”(在內地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有關爭議進行仲裁)框架內推進仲裁改革。一是明確臨時仲裁特定範圍,即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的企業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的企業與境外企業之間,境外企業之間的海事、商事糾紛,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臨時仲裁。二是明確臨時仲裁特定人員和特定規則的選擇情形。三是對臨時仲裁相關內容如臨時仲裁的協定、裁決、收費和機構協助等作出規定。
(三)充分發揮仲裁協會職責作用。明確了我省仲裁協會的職責;充分發揮協會業務指導的職能,協助選擇臨時仲裁員;制定臨時仲裁示範規則,確保制度優勢得到發揮。以期通過仲裁協會的約束規範和管理,嚴格防控臨時仲裁制度落地初期的政策外溢風險。
(四)加強司法監督與保障。明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監督仲裁,經審查後執行保全措施,根據申請對調查取證給予支持。明確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司法審查案件的類型,打造友好型司法支持仲裁環境。
三、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創新的內容。
1.實施臨時仲裁。開展臨時仲裁創新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落實中央試點要求。二是符合國際仲裁發展方向。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臨時仲裁裁決,臨時仲裁作為一種爭端解決的方式如不能在我國仲裁實踐中運用,容易造成事實上對外國人的“超國民待遇”,也造成了我國享有的條約權利和承擔的條約義務不對等,讓需要臨時仲裁的當事人被迫轉為訴訟或到境外進行臨時仲裁,不利於仲裁事業的發展。三是促進仲裁案件回流。臨時仲裁具有更加靈活、費用更低、程式更加便利等優點,尤其是在海事、建築等行業中更為常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探索開展臨時仲裁,有利於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吸引部分涉外案件到海南進行仲裁。
2.引入仲裁地概念。“仲裁地”區別於“仲裁開庭地”和“仲裁機構所在地”,主要指法律意義上的仲裁所在地,決定了仲裁程式的適用法及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草案》引入“仲裁地”概念,明確了仲裁協定效力確認和管轄權問題,增加了仲裁吸引力。最高院研究意見也指出,引入仲裁地概念可以解決涉外裁決籍屬問題。
(二)變通的內容。
1.仲裁協定可以不選定仲裁機構。《草案》第二十一條明確“當事人約定適用臨時仲裁程式的,不需要選定仲裁機構。”對仲裁法關於仲裁協定應當具有選定的仲裁機構內容的規定作出適度變通,與臨時仲裁制度創新相銜接,解決臨時仲裁協定效力的問題。
2.可以從名冊外選擇仲裁員。《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可以根據需要從名冊外選擇仲裁員,突破仲裁法強制名冊制的局限,主要考慮進一步擴大當事人選擇仲裁員的自主權,同時有利於吸引國內外優秀的仲裁員參與仲裁,提升海南仲裁行業的競爭力。
3.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聘任的境外仲裁員自願申請加入仲裁協會。《草案》第十一條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聘任的境外仲裁員自願申請加入協會,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關於社會團體的會員由中國內地公民組成的規定作出適度變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行業監管需要。為發揮好協會的行業自律功能,有必要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從事仲裁活動的境外仲裁員吸納為協會會員。二是對標先進做法。上海已經出台的仲裁法規有相關規定。三是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行業國際化發展的需要。為配合《草案》中臨時仲裁措施的落地,需要引進更多高水平的、參與過臨時仲裁的境外仲裁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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