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進現代航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快推進現代航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快推進現代航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由交通運輸部等5部門聯合發布。旨在強化航運保險服務保障,引導中國主要保險機構、再保險機構積極拓展航運保險業務,創新提供新能源船舶險、船舶建造險等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推進現代航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8日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文字號:交水發〔2023〕173號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海洋強國的決策部署,促進現代航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推進現代航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現代航運服務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航運交易、信息諮詢、航運金融保險、海事仲裁、航運人才、技術服務等為重點,著力補短板、強弱項、優環境、增功能,全面提升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水平和國際影響力,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服務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海洋強國。
(二)基本原則。
市場主導,政府引導。順應產業轉型升級新趨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在公平競爭中提升服務業競爭力。加快完善政策制度法規標準,營造良好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發展環境。
要素集聚,差異發展。立足國內,提高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引導航運中心進一步發揮集聚效應,深入挖掘優勢資源,培育優先權,形成多元化、差異化的產業競爭格局。
擴大開放,深化合作。推動現代航運服務業在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擴大開放,深度參與國際分工合作,鼓勵相關機構在全球範圍內配置資源、開拓市場、加強協同,全面提升我國現代航運服務業的國際影響力。
(三)總體目標。
到2035年,形成功能完善、服務優質、開放融合、智慧低碳的現代航運服務體系,國際航運中心和現代航運服務集聚區功能顯著提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服務能力位居世界前列,現代航運服務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任務
(四)提升航運交易及信息服務能力。做大做強我國船舶交易市場,支持上海市穩妥有序推進上海航運交易所體制改革。鼓勵船舶交易機構創新船舶交易模式,吸引國內外船舶進場交易。鼓勵企業、高校、研究機構等開展航運服務業發展戰略、國際規則制度等重大領域課題研究,大力發展航運信息服務,提升航運信息服務能級,形成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航運智庫和諮詢服務機構。支持有條件的航運交易機構編制不同類型的航運指數,高標準建設海南國際航運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航運指數供應商,形成體系完整、種類齊全、使用廣泛的航運指數系列,引導航運市場有序發展。
(五)增強航運金融服務效能。依託自由貿易港和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離岸航運融資和資金結算能力。推廣天津等自由貿易試驗區融資租賃快速通辦服務模式,最佳化船舶融資租賃營商環境。積極發展多種航運融資方式,大力支持綠色智慧型船舶產業鏈發展。加大上海期貨交易所運價指數期貨培育力度。鼓勵探索開發船用綠色燃料相關大宗商品衍生產品,逐步完善航運期貨品種體系,服務航運企業風險管理需求,做好航運衍生品的風險防控。
(六)強化航運保險服務保障。引導我國主要保險機構、再保險機構積極拓展航運保險業務,創新提供新能源船舶險、船舶建造險等產品。鼓勵我國保險機構逐步、適當提高自留風險額度,不斷提升其承保能力和信譽擔保的國際認可度。支持航運保險機構加強全球服務網路建設,鼓勵與我國相關機構開展海外網路協同合作,不斷提升海外理賠、防損等服務能力。支持境外航運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機構提供保險服務。支持發展國際航運再保險業務,集聚國內外再保險機構,提升航運再保險服務能級。進一步規範中國船東互助保險組織管理,支持其深度融入國際航運保險市場體系。
(七)提升海事法律服務能力。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海事法律制度體系。依託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等建設國際海事法律教育中心。支持境外仲裁機構在境內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海事仲裁業務,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涉外領域探索開展符合中國國情的臨時仲裁,為我國成為國際海事商事爭端解決優選地創造條件。
(八)強化航運人才保障。最佳化船員教育培訓體系及考試制度,加強LNG等新能源、新業態船員培養。最佳化和加強海員外派機構管理,加強船員管理和權益保護,健全船員勞動爭議解決機制。落實航運企業培養船員主體責任,引導航運企業自有船員比例穩步提高。支持引進郵輪運輸等航運高技能人才,增加急需緊缺人才供給。充分發揮香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現代航運服務業人才優勢,促進航運服務業融合協調發展。
(九)提高航運技術服務能力。推進綠色智慧型船舶、產品和系統研發設計,加快數位化系統推廣套用,強化船舶建造維修等技術服務能力,提升綠色智慧型船舶和產品的檢驗、認證服務能力。加強船舶檢驗機構管理,促進船舶檢驗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全面提升。加快在上海設立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強化船舶能耗數據等管理。組織開展綠色智慧航運技術標準制定和推廣套用。強化國家水上裝備安全與可靠性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加強船用新能源技術研究與決策諮詢支撐。研究推進航運碳交易市場發展。
(十)完善航運中心服務功能。依託航運服務功能集聚區,按功能定位集聚航運要素。鞏固提升香港國際航運中心地位,加快建設世界一流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天津、大連、廈門區域性國際航運中心和武漢、重慶等長江區域航運中心,積極開展政策先行先試。
(十一)提升航運基礎服務能力。加強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套用,全面推進船舶經紀、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貨運代理、助導航服務等航運服務業務轉型升級。加強航運貿易數位化平台套用推廣,強化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進一步提升航運貿易便利化水平。加強營商環境和文化建設,創新商業模式,最佳化產品供給,提升服務效率和質量。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依職責加強對本地區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的指導,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強化制度保障。
(十三)強化法制保障。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等法律法規修訂,完善我國航運法律體系,為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提供法制保障。推動現代航運服務業信用體系建設,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
(十四)深化交流合作。鼓勵各類航運服務機構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秉持互利共贏原則,積極拓展航運服務市場。充分利用雙邊、多邊國際合作機制,積極參與國際航運服務業相關標準、規則的制修訂,增強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
(十五)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大力宣傳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取得的成效。藉助全球可持續交通高峰論壇、中國航海日論壇、北外灘國際航運論壇等平台,加大我國航運服務品牌宣傳與推廣。
交通運輸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一、出台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交通強國、海洋強國建設,指出“經濟強國必定是海洋強國、航運強國”。現代航運服務業是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海洋強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我部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先後印發了《關於加快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的意見》(交水發〔2014〕262號)等一系列政策檔案,有效促進了現代航運服務業功能進一步完善,服務門類、業務規模不斷拓展。近年來,我國航運金融、保險、海事法律服務等快速發展。目前,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基本建成,正在向世界一流國際航運中心邁進;天津、大連、廈門等區域性國際航運中心功能不斷完善。但與倫敦、新加坡等國際航運中心相比,我國航運金融、保險及法律服務等現代航運服務業起步晚,服務能級有待進一步提升。為加快補齊我國現代航運服務業短板,以政策創新為驅動,推動我國現代航運服務業要素集聚發展,交通運輸部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出台了《指導意見》。
二、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指導意見》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推進現代航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現代航運服務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航運交易、信息諮詢、航運金融保險、海事仲裁、航運人才、技術服務等為重點,著力補短板、強弱項、優環境、增功能,全面提升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水平和國際影響力,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服務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海洋強國。
《指導意見》提出到2035年,形成功能完善、服務優質、開放融合、智慧低碳的現代航運服務體系,國際航運中心和現代航運服務集聚區功能顯著提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服務能力位居世界前列,現代航運服務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三、主要任務
《指導意見》聚焦短板弱項,堅持問題導向,以補短板、優服務、擴功能、聚要素、提能級為主線,提出了八項具體任務。
一是提升航運交易及信息服務能力。針對我國航運交易和信息服務功能不夠完善、能力有待提升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了創新船舶交易模式、培育航運智庫和諮詢服務機構、發展體系完整的航運指數系列等具體工作措施。
二是增強航運金融服務效能。針對航運融資服務水平有待提高、航運衍生品發展滯後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了最佳化船舶融資租賃營商環境、發展多種航運融資方式、完善航運期貨品種體系等具體工作措施。
三是強化航運保險服務保障。針對我國航運保險承保能力不強,全球服務網路有待完善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了引導保險機構拓展航運保險業務、提升海外理賠等服務能力、規範中國船東互保組織管理等具體工作措施。
四是提升海事法律服務能力。針對我國海事仲裁服務有待提升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了發展中國特色的海事法律制度體系、探索開展符合中國國情的臨時仲裁等具體工作措施。
五是強化航運人才保障。針對我國船員隊伍建設有待加強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了最佳化船員教育培訓和機構管理、引進增加急需緊缺人才供給等具體工作措施。
六是提高航運技術服務能力。針對我國航運檢驗認證水平仍需提高、綠色低碳發展技術服務有待加強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了提升綠色智慧型船舶檢驗認證服務能力、強化船舶能耗數據等管理、研究推進航運碳交易市場發展等具體工作措施。
七是完善航運中心服務功能。針對航運中心功能發揮有待加強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了依託航運中心集聚航運要素,積極開展政策先行先試等具體工作措施。
八是提升航運基礎服務能力。針對航運數位化發展水平有待提高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了推動航運服務業務轉型升級、加強航運貿易數位化平台套用等具體工作措施。
四、保障措施
為做好檔案的落實工作,《指導意見》明確了四項保障措施。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加強對各地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的指導,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強化制度保障。二是強化法治保障,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完善我國航運法律體系。推動現代航運服務業信用體系建設,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三是深化交流合作。鼓勵各類航運服務機構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航運服務業相關標準、規則的制修訂,增強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四是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加大我國航運服務品牌宣傳與推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