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6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4年5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29日
內容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
(2024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事業發展,提高仲裁公信力,創新多元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推進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遵循《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本原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仲裁事業發展,研究制定支持服務仲裁發展政策,統籌協調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重大事項。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仲裁工作,組織編制仲裁發展規劃,依法加強對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最佳化登記服務。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以及海事等單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做好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相關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規劃、資金、土地、人才、公用事業等方面加大對仲裁等法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加大對仲裁及其相關專業人才培養力度,支持律師、公證、鑑定評估、域外法律查明、翻譯、速記等行業發展,提升仲裁服務水平。
鼓勵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重點園區制定促進仲裁發展的具體措施。
第四條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仲裁協會)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和仲裁從業人員的自律組織。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聘任的境外仲裁員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仲裁協會應當根據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建設,對會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規範行業秩序,維護仲裁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支持仲裁協會與境內外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和經濟貿易組織等加強聯繫,開展業務培訓與交流等活動,提升仲裁專業能力。
第五條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組建並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設立的仲裁機構屬於非營利法人。
鼓勵境內其他地區仲裁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仲裁活動。
鼓勵境外仲裁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業務機構,開展相關涉外仲裁業務。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可以與境內外仲裁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以合作方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業務機構或者分支機構。
第六條 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拓展國際業務,促進國際貿易、智慧財產權、科技創新、海事海商、生態經濟、種業等領域仲裁專業化發展。
仲裁機構可以採取仲裁、調解、談判促進、專家輔助裁決以及當事人約定或者請求的其他與仲裁有機銜接的方式,解決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商事糾紛。
第七條 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與境內外仲裁機構、調解機構等爭議解決機構建立合作機制,開展前沿問題研究,推進信息、設施、服務、人員等資源共享合作。鼓勵仲裁從業人員參與有關國際規則制定、多邊貿易談判等工作。
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與當地司法機關、商事仲裁機構深化交流合作,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品牌建設。
第八條 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聘請境外專業人士擔任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仲裁員和仲裁秘書。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秘書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案所得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仲裁機構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人才支持和保障政策。
第十條 支持金融機構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仲裁員以及其他仲裁從業人員開展國際仲裁活動提供方便快捷的匯兌服務。
符合條件的仲裁機構和境外仲裁從業人員可以依法開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享受金融服務便利。
第十一條 來海南自由貿易港參加仲裁程式或者會議、訪問、交流等仲裁活動的符合條件的境外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辦理出入境證件的便利。未能及時在駐外使領館辦理簽證的外籍人員可以憑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協會簽發的仲裁開庭通知或者會議(活動)邀請函等材料申請辦理口岸簽證。
仲裁機構聘任的外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最長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證件。符合相關認定標準的外籍工作人員,可以依法申請在我國永久居留。
第十二條倡導市場主體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倡導有關行業組織、商會組織、國有企業在契約、契約示範文本中將仲裁列為爭議解決方式。支持市場主體選擇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者選擇海南自由貿易港作為仲裁地。
第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仲裁的,可以從約定仲裁機構的推薦名冊中選擇仲裁員,也可以根據需要從名冊外選擇符合《仲裁法》規定條件的仲裁員。
當事人在仲裁機構推薦的名冊外選擇仲裁員的,應當披露該仲裁員的基本信息並經仲裁機構確認。
第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式適用法的確定依據。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仲裁規則規定的地點為仲裁地;仲裁規則沒有規定的,由仲裁庭按照便利爭議解決的原則確定仲裁地,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聯繫,以及便利爭議解決的原則,確定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仲裁地。
第十五條 經徵得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決定通過信息網路平台或者其他信息技術支持的方式進行審理。
仲裁活動通過信息網路平台線上進行的,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式權利和信息安全。線上仲裁與線下仲裁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依託現代信息技術,在符合數據安全法律規定和仲裁保密原則的前提下,加強線上仲裁、智慧仲裁建設,不斷延伸服務領域,推進線上仲裁與線下仲裁協同發展。
第十六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的企業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的企業與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企業之間的商事糾紛,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臨時仲裁。
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企業之間的商事糾紛,選擇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仲裁地的,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當事人約定臨時仲裁的,可以約定仲裁員的人數;沒有約定人數的,仲裁員人數可以為三人或者一人。
當事人可以從仲裁協會推薦的臨時仲裁員名錄中指定臨時仲裁員,也可以約定仲裁機構推薦名冊內的仲裁員或者其他符合《仲裁法》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臨時仲裁案件的仲裁員。
當事人可以約定指定仲裁員的程式,沒有約定或者無法就指定仲裁員達成協定的,由仲裁協會商當事人確定。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臨時仲裁程式適用的仲裁規則,包括適用國際通行仲裁規則或者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的相關仲裁規則。
當事人沒有約定臨時仲裁規則的,由仲裁庭自行制定具體仲裁程式或者確定適用的仲裁規則。
鼓勵仲裁協會參考國際通行規則制定並公開發布臨時仲裁規則,供當事人約定適用。
第十九條 臨時仲裁當事人或者仲裁庭確認適用的仲裁規則對仲裁裁決形式有規定的,按照仲裁規則執行。
適用的仲裁規則對仲裁裁決形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仲裁裁決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當由仲裁員簽名。在有一名以上仲裁員的仲裁程式中,由仲裁庭全體成員的多數簽名有效,但需要說明缺漏簽名的理由。仲裁裁決應當說明其所依據的理由;當事人協定不願寫明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應當寫明裁決日期和仲裁地。
裁決作出後,經仲裁員簽名的裁決書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各一份。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二十條仲裁協會、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可以依據當事人約定或者仲裁庭的申請,提供庭審場地設施、協助組庭等必要的協助服務。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由仲裁機構仲裁的,仲裁協定應當具有選定仲裁機構的內容;當事人約定適用臨時仲裁程式的,不需要選定仲裁機構。
一方當事人在仲裁中主張有仲裁協定,其他當事人不予否認,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定。
第二十二條 仲裁機構可以參照國際慣例和同行業水平,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仲裁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應當公開,便利當事人查詢。
臨時仲裁的收費,當事人可以與仲裁員協商收費標準,也可以參照協助臨時仲裁的仲裁協會、仲裁機構收費標準支付仲裁費用。
支持仲裁機構探索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仲裁員報酬體系。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和監督仲裁,最佳化對仲裁的司法審查工作機制。
支持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建立銜接配合工作機制,提升仲裁司法審查效率。
第二十四條在申請仲裁前和仲裁程式進行期間,為了保障仲裁程式的開展、查明爭議事實或者裁決執行,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
在仲裁程式進行期間,當事人也可以向仲裁庭申請採取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仲裁庭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海南自由貿易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案件的情況提出意見。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查後作出裁定,並依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仲裁庭調查收集存在困難,但確有必要收集,且證據所在地或者可收集地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的申請給予協助。
第二十六條 臨時仲裁的仲裁協定效力認定、保全措施和仲裁裁決撤銷、執行等司法審查案件申請,可以向海南自由貿易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助力打造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解讀
2024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提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支持通過仲裁、調解等多種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中央依法治國委於2022年7月決定在4個省份試點建設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其中明確支持將海南省打造成為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
開展仲裁改革是中央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也是賦予海南的重要試點任務。隨著海南自貿港建設的推進,大量市場主體、特別是外國投資者的湧入,涉外民商事糾紛也在不斷增多。仲裁作為國際通行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手段之一,是海南自貿港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方式。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方式推進仲裁改革,既是落實黨中央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和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深化法治領域改革等有關任務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維護我國海外利益,助力打造海南自貿港成為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優選地”,提高海南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規定》採用“小切口”立法方式,不分章節,共二十七條,在堅持仲裁基本制度前提下,運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結合海南實際,積極對接國際仲裁通行規則,推動仲裁對外開放,最佳化仲裁發展環境,著力提高海南自貿港仲裁的公信力、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重點突出以下內容:
(一)明確支持國際商事仲裁發展措施。明確省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具體落實相關工作。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財政、稅收、人才政策、出入境和金融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務,並對國際商事仲裁專業化建設、交流合作、業務引導等方面提出促進措施。
(二)提升仲裁對外開放和國際化水平。《規定》主動對接、積極吸納國際通行規則,推進仲裁行業對外開放,有利於海南自貿港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提升。一是鼓勵境內外仲裁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或者合作設立分支機構、業務機構,開展相關仲裁活動。二是鼓勵仲裁機構拓展國際業務,聘請境外專業人士擔任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仲裁員和仲裁秘書,鼓勵仲裁機構聘任的境外仲裁員自願申請加入協會。三是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與境內外仲裁機構等爭議解決機構建立合作機制,推進資源共享合作。同時,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仲裁機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與當地司法機關、商事仲裁機構深化交流合作。四是對標國際通行規則,引入“仲裁地”概念,鼓勵仲裁協會參考國際通行規則制定臨時仲裁規則,支持仲裁機構探索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仲裁員報酬體系。
(三)開展臨時仲裁活動。以是否由專門的仲裁機構來組織或輔助仲裁的進行為標準,可以將仲裁分為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臨時仲裁作為一種歷史悠久的仲裁方式,在國際社會中普遍存在並被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所認可。相比機構仲裁,臨時仲裁具有更加靈活、費用更低、程式更加便利等優點,尤其在國際海事等領域,更是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規定》對接國際仲裁通行規則,對臨時仲裁作出創新規定:一是明確臨時仲裁特定範圍,即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的企業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的企業與境外企業之間,境外企業之間的商事糾紛,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臨時仲裁。二是對臨時仲裁規則、仲裁員選定及收費作出規範,對仲裁機構的選定作出創新規定,解決臨時仲裁協定效力的問題。開展臨時仲裁不僅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服務,同時也豐富了商事爭議解決工具箱。
(四)允許當事人從仲裁員名冊外選擇仲裁員。《規定》借鑑境內外先進做法,對仲裁員選擇範圍予以拓展,明確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從名冊外選擇符合仲裁法規定條件的仲裁員,擴大當事人選擇仲裁員的自主權,也有利於吸引境內外優秀的仲裁員參與仲裁,提升海南仲裁競爭力。同時,為做好風險防控,明確在名冊外選擇仲裁員的,應當披露該仲裁員的基本信息並經仲裁機構確認。
(五)充分發揮仲裁協會行業自律作用。《規定》賦予仲裁行業協會在臨時仲裁中履行協助選擇臨時仲裁員、制定臨時仲裁示範規則、提供協助服務等職能,通過規範管理和服務,確保法規的創新成果落地見效。明確仲裁協會根據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建設,規範行業發展秩序。
(六)加強司法監督與保障。仲裁事業的發展離不開司法監督和支持。《規定》對此予以明確,一是規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監督仲裁,依法審查裁定和執行保全措施,根據申請對仲裁案件的調查取證給予協助。二是規定臨時仲裁涉及的仲裁協定效力認定、保全措施和仲裁裁決撤銷、執行等司法審查案件由海南自貿港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打造友好型司法支持仲裁環境。
實施案例
2024年7月15日上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的兩家企業之間契約糾紛一案,在海南省仲裁協會的協助下,組成臨時仲裁庭開庭審理。這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在海南海口審理的我國首例臨時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