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檔案。全面總結四年來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和保障黨和國家大局,強化海事審判體系和能力建設,推進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情況。主要內容分為三個部分。

202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英文雙語《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 外文名:China Maritime Trial (2018-2021)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2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內容全文

前 言
藍色而廣闊的海洋承載著人類長久的夢想。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大戰略任務。海事審判依法保障海洋強國建設,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方面肩負重要責任。自海事法院設立以來,中國海事審判日益發展。我國已經建成亞太海事司法中心,正向著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標邁進。2018年到2021年期間,全球貿易局勢複雜多變,世界航運經濟波動加劇,世紀疫情影響深遠,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守初心、勇擔使命,服務和保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各方面工作取得新的進展,國際影響力進一步擴大。中國海事審判向著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標,凝心聚力,砥礪前行,在藍天碧海之間書寫新的篇章。
一、全國海事審判與執行基本情況
(一)總體情況
2018年至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受理各類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以及海事執行案件132633件,審執結133309件。
附表一:2018-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與執行收案一覽表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2018-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與執行收案一覽表
附表二:2018-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與執行結案一覽表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2018-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與執行結案一覽表
(二)各類海事案件概況
2018年至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89384件,結案88764件(海商案件占比60.78%,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案件占比16.7%,海事案件占比7.67%,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占比14.85%);受理海事行政案件4339件,結案4227件。海事法院試點受理海事刑事案件45件(不含指定管轄案件、請示案件),其中寧波海事法院41件,海口海事法院4件。
附表三:2018—2021年全國海事案件類型分布圖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2018—2021年全國海事案件類型分布圖
附表四:2018—2021年全國海事案件案由分布圖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2018—2021年全國海事案件案由分布圖
(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況
2018年至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10397件、涉港澳台案件2693件;審結涉外案件10611件、涉港澳台案件2782件。其中十一家海事法院一審新收涉外案件9226件、涉港澳台案件1410件;審結涉外案件9437件、涉港澳台案件1435件。案件涉及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涉國家數量排名前五的有巴哈馬、美國、新加坡、德國、丹麥。
(四)扣押、拍賣船舶情況
2018年至2021年,十一家海事法院扣押船舶2717艘,其中外籍船舶105艘,港澳台籍船舶24艘。拍賣船舶1252艘,其中外籍船舶30艘,港澳台籍船舶9艘。被扣押外籍船舶數量前五的船旗國依次為俄羅斯、巴拿馬、賴比瑞亞、馬紹爾群島、越南。被拍賣外籍船舶數量前五的船旗國依次為賴比瑞亞、巴拿馬、馬紹爾群島、貝里斯、新加坡。
(五)執行情況
2018年至2021年,十一家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執行案件38795件,結案39897件。
附表五:2018—2021年全國海事執行案件收結案對比一覽表
二、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助力建設海洋強國
建設海洋強國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大戰略任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海事審判直接服務於外貿航運、海洋開發,事關國家司法主權、海洋權益,肩負著服務保障海洋強國建設的重要任務。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主動服務和保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堅定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有力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大力推進海洋生態保護,為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海洋強國建設做出積極貢獻,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優異成績。
(一)堅持科學謀劃,服務保障國家戰略
為充分發揮海事審判服務保障國家重大戰略、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圍繞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深化頂層設計、鼓勵對接地方,自2018年至2021年,先後出台《關於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指導意見》《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等一系列司法檔案,指導海事審判各級法院提高司法效能、創新審判機制、強化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海事司法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珠三角港口群國際競爭力提升、上海全球樞紐港建設、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設、浦東國際航運中心核心區建設、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等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各地海事法院結合各自區位優勢,主動對接當地海事司法新需求,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就海事司法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京津冀協同發展、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等國家戰略實施,發布情況通報及典型案例,各項務實舉措成效突出。
(二)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海事法院對我國管轄海域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我海洋權益。2018年5月,廈門海事法院審理的陳某某、詹某某訴阿利茲航運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公開宣判,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案是我國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二起發生在釣魚島海域的案件,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持續對我國管轄海域實施有效司法管轄。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海口海事法院作為海事刑事案件管轄試點法院,審理外籍漁民文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刑事附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海口海事法院於2021年3月3日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文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並處驅逐出境,沒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承擔生態修復費用和生態評估費用。被告人文某表示服判不抗訴。該案系發生在南海的外籍人員非法進入我國領海進行水產品捕撈的海事刑事案件,是我國海事司法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對我國管轄海域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典型案例,凸顯了海事司法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海上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海事法院創新保障海洋權益的機制體系,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海口海事法院出台《海上巡迴法庭及島嶼審判點工作制度》,成立海上巡迴法庭,開展海上巡迴審判和法治宣傳。同時,在西沙晉卿島掛牌成立島嶼審判點,在三沙法庭駐地永興島開展常態化輪值辦公。海事法院在我國管轄海域以多種形式加大海事司法管轄力度,彰顯了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態度、責任和擔當。
(三)加大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保障海洋生態文明建設
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是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實現人海和諧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礎保障,迫切需要不斷加大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為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服務與保障。海事司法作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力量之一,積極探索開展海洋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實踐,構建守護碧海藍天的有力司法防線。
不斷完善配套規則體系。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該類訴訟的性質、索賠主體,完善損失認定的一般規則與替代方法,對規範統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強海洋環境司法保護髮揮重要作用。2020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釐清了該類糾紛的案件管轄、責任限制、保險人或者財務保證人的抗辯及賠償範圍等問題,充分體現了中國加入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精神,為保護海洋環境提供了有力依據。海事司法實踐中明確的裁判規則豐富和發展了海洋生態環境司法規則體系。海口海事法院審理的海南臨高盈海船務有限公司訴三沙市漁政支隊行政處罰案,通過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的珊瑚、硨磲依法予以同等保護,維護三沙海域生態環境安全。北海海事法院審理的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訴北海市海洋與漁業局行政處罰案,明確了非法圍填海的主體、共同違法行為的認定及海洋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規則,對於維護國家海岸線安全、維繫海域生態平衡具有積極意義。上述兩案均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確立了同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和裁判方法。
有序開展專業化審判實踐。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不斷強化海洋環境司法的專業化審判機制,確保案件的高質量審理,加大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交通運輸部上海打撈局與普羅旺斯船東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 Shipowner 2008-1 Ltd)、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羅克韋爾航運有限公司(Rockwell Shipping Limited)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再審案中,釐清了有關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調整邊界,明確了船舶碰撞事故中非漏油船一方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及其相關的責任限制與責任限制基金分配規則,合理平衡了主權國家海洋環境利益與航運經營者商業利益之間的關係,展現了中國海洋生態司法保護的專業化水平。廈門海事法院審理的巴拿馬籍“正利洛杉磯(APL LOS ANGELES)”輪燃油泄漏導致海洋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邀請生態環境技術專家參與調解,發揮專業人士作用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並將案件的受理情況和調解協定內容予以公告,保障了公眾對海洋環境治理的參與和監督。海口海事法院審理首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海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責令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限期履職,履行了有效督促行政部門依法履職,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職責。海口海事法院發布海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18-2020),總結海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經驗,提煉相關法律問題及解決建議,打造海洋環境資源保護亮點品牌。上海海事法院組建海洋環境保護專業審判團隊,聘任專家陪審員和特邀諮詢員,設定專業鑑定機構名錄,不斷完善專業化審判機制。專業化的審判實踐,為確保海洋環境審判的高水準、高質效奠定了堅實基礎。
建立高效司法保護合作機制。各海事法院牢固樹立生態環境一體化發展理念,唱好“大合唱”,打造海洋生態司法協作的高水平樣板。廣州、海口、北海海事法院共建共享海洋環保司法合作平台,打造“北部灣—瓊州海峽”海洋環境資源保護“朋友圈”,藉助線上調解、線下協同工作模式,成功跨域調解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天津、大連、青島海事法院簽署框架協定,建立聯席會議機制,開展渤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調聯動和深度合作。各海事法院積極參加當地黨委領導或政府主導下的多部門會商機制,加強與檢察、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北海海事法院與海事局、海警局、海洋局等建立溝通會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機制,共同維護北部灣海洋生態環境和海域安全。
(四)深入實施海事審判精品戰略,護航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緊緊圍繞服務對外開放與海洋開發利用、外貿與航運經濟發展、國際與地區航運中心建設等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強化精品審判意識,全面提升海事審判公信力和影響力,拓展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的廣度和深度。
維護航運商貿秩序。一是依法審結涉及貨物運輸、綜合物流、船舶碰撞等各類海事案件,保障航運安全,維護國際物流供應鏈的穩定,引導航運市場規範有序健康運行,服務航運經濟發展。廈門海事法院在福建元成豆業有限公司與復興航運有限公司(REVIVAL SHIPPING CO.,LTD)海上財產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中,明確貨物等級和品質指標不屬於承運人提單批註義務的範圍,為海運實務操作提供指引,維護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的流通性,保障交易安全和資金融通。寧波海事法院在蔣某某與林某某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準確解讀船員無證駕駛與船舶所有人喪失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關係,對進一步規範水上交通秩序、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具有積極意義。武漢海事法院審理的中國科學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與潤航船務有限公司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判決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對造成的養殖設施和珍稀魚類物種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加強船舶經營管理、維護長江航行秩序、促進長江經濟帶綠色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引領和規範作用。大連海事法院靈活運用海事強制令,幫助數百家進口冷鏈企業解決清關難題,加速疫情期間滯港貨櫃及所載貨物的流轉,將船貨雙方的損失降至最低,促成海上貨物運輸、國際貿易和生產加工等一系列契約的順利履行,為疫情下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強大助力。二是加強對船舶修造、航運融資、航運保險等涉船舶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發展案件的審理,促進海事金融產業活躍增長,推動船舶產業轉型升級,拓展航運服務產業鏈,助力最佳化航運發展軟環境。上海海事法院審理的啟東市順豐遠洋漁業公司與上海振華重工啟東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契約糾紛案件,綜合雙方當事人履約情況,準確認定違約責任,在國家大力推進遠洋漁業發展背景下,對妥善化解因履行周期長、變更次數多、涉及金額高而引發的類似船舶建造契約糾紛,支持遠洋漁業規範發展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廈門海事法院審結標的額1.4億元的廈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實現海事擔保物權糾紛案,單個案件標的額創年度新高。天津海事法院於2018年發布《船舶融資租賃案件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做好相關法律問題解讀和風險提示,積極為海事金融改革創新保駕護航。2021年5月上海海事法院發布中英文《服務保障船舶產業發展審判情況通報》,梳理相關工作舉措、問題建議和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海事司法為推動船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發揮的重要作用。
促進海洋經濟發展。一是依法審理港口作業、碼頭建設、港口疏浚等糾紛,助力沿海沿江港口轉型升級、推動港口資源最佳化整合,服務和保障門戶港建設。北海海事法院審理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與防城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準確把握眾多涉案方的利益訴求,依法認定各方責任,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充分體現了海事審判對港航新基建和海洋開發的支持,為海洋產業體系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南京、天津等海事法院緊密關注港口航運領域新科技發展動態,及時出台綠色港口、智慧港口建設服務保障措施,為加快建設世界一流港口提供司法助力。寧波海事法院於2020年發布《港口碼頭等水域工程建設糾紛審判情況報告》,結合糾紛特點提出精準法律建議,為深化實施涉海涉港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繼續打造浙江省“一體兩翼多聯”港口發展格局提供司法服務保障。二是妥善審理涉及海洋工程、郵輪旅遊、海洋開發利用等案件,發揮海事司法在化解海洋經濟矛盾糾紛、促進海洋經濟要素運行方面的重要職能作用,促進海洋的科學開發利用,為海洋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提供司法支持。廈門海事法院圓滿審結以總投資近50億元的海上風電場工程施工養殖損害賠償糾紛等為代表的一批海洋工程、海洋新產業和新業態案件,為助力我國海洋工程設備創新、保障海洋經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青島海事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我國首個全潛式深海養殖裝備“深藍一號”建造契約糾紛案,合理劃分雙方的責任、確定損失的數額,既注意保護出資方的合法權益,也注意保護研製建造單位的創新積極性,並積極探索判後調解模式,促成雙方當事人在判決基礎上達成和解並自動履行完畢,成為保障國產深遠海漁業規模化養殖成功,助力我國海洋網箱養殖規模化和科技含量不斷提高的新類型典型案例。上海海事法院審理羊某某與英國嘉年華郵輪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準確適用我國加入的《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作出裁判,為推進郵輪旅遊發展示範區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軟實力建設持續升級提供司法指引。被告在判決後不僅及時履行賠償義務,還針對判決認定採取積極的改進措施。該案被新加坡國立大學海商法資料庫收錄。
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依法行使管轄權,恪守國際條約義務,尊重意思自治,準確適用準據法,妥善審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海事審判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發揮司法護航作用。廈門海事法院在益利船務有限公司與施某某等光船租賃擔保契約糾紛案件中,認定非對稱管轄權條款(Asymmetric Jurisdiction Clause)有效,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符合國際商事海事交往的發展趨勢和實踐需求。南京海事法院在審理挪威籍船東BOA BARGES AS與南京奕淳船舶製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契約糾紛一案中,雙方當事人主動協商變更原先的倫敦仲裁和適用英國法的約定,選擇在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並適用中國法,法院用時27天化解持續5年的糾紛,展示海事司法的中國速度。青島海事法院在依法扣押馬紹爾群島籍“尼莉莎(M/V NERISSA)”輪案中,外方當事人放棄倫敦仲裁,在法院促成下達成和解協定,新船東特意將船舶更名為“尊重(Respect)”,致敬中國法治。上海海事法院準確適用英國判例法審理勝船海事公司(Winship Maritime Inc.)船舶建造佣金契約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實現準確適用外國法定分止爭的良好效果,為涉外商事海事審判中外國判例法的查明與適用提供了實踐樣本,該案例刊載於英國知名出版社INFORMA PLC.出版的《中國海事商事法律報告》(《Chinese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Reports》)並收錄於其電子資料庫。朝鮮籍船舶“禿魯峰3(TU RU BONG 3)”輪與韓國籍貨船“海霓(HIGHNY)”輪在非我國管轄海域發生碰撞,雙方當事人合意選擇由上海海事法院行使管轄權並適用中國法。該案以及寧波、海口等海事法院審理的多起國際海事糾紛均系與中國沒有連結點的外方當事人主動選擇在中國海事法院提起訴訟,體現了對我國海事司法的信任,彰顯了海事審判服務國家對外開放,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營商環境取得顯著成效。
(五)維護船員合法權益,促進航運業健康穩定發展
依法維護船員合法權益,對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維護航運業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涉船員糾紛的船員勞動契約與勞務契約、居間契約等不同法律關係的認定及解決路徑、船舶優先權、船員工資報酬的法律保護等問題作出規定,並在2020年6月25日“世界海員日”來臨之際發布維護船員合法權益典型案例8件,涉及船舶優先權的具體認定、人身損害賠償消除城鄉差別、保護墊付費用第三方取得的船舶優先權等法律問題,體現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彌補立法缺位以及法規、規章規定較為原則的不足,提供明確的裁判指引,彰顯了海事司法對維護船員合法權益,規範引導船員市場和航運市場秩序,促進船員服務行業高質量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
各海事法院創新司法舉措,全方位保護船員合法權益。一是制定船員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簡案快審操作規程,開通綠色通道,做到“快立、快保、快審、快執”,縮短船員合法權益實現的周期。二是構建“訴前聯動糾紛解決”機制,與政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快速高效化解糾紛。三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積極申請司法救助金,保證疫情防控期間因案致困致貧船員維持基本生活。四是為國際船員的遣返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青島海事法院審理的賴比瑞亞籍“獅子(Sam Lion)”輪、廣州海事法院審理的希臘籍“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輪等船員勞務契約糾紛案件中,各海事法院在依法扣押拍賣外輪過程中,安全、高效遣返外籍船員,贏得外國外交機構和外方當事人的高度評價,為妥善處置疫情期間全球性海員遣返難題、幫助航運企業復工復產提供了“中國方案”。五是大連、廈門等海事法院專門發布涉船員糾紛審判情況專項報告,通報基本情況、工作亮點、審判觀點和意見建議,延伸海事司法服務,不斷提升船員的幸福感、安全感和獲得感,促進了航運業的良性發展。
三、持續強化審判體系和能力建設,推進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
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不斷推進,國際航運中心繼續向亞太地區和我國轉移。海事司法是國際航運中心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航運貿易持續增長為海事審判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空間,進一步提升我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已是緊迫的現實需求、歷史的必然選擇以及大國的應有擔當。
(一)完善涉海法律體系建設,提供海事審判制度保障
隨著航運貿易實踐的發展、相關法律的修改,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在實施過程中逐漸出現了很多與實踐不相適應的問題,進一步提升和完善特色鮮明、科學合理的海事法律制度迫在眉睫。2018年9月,修改海商法作為“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第二類項目,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立法項目。該項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深度參與海商法修法工作,組織全國資深海事法官進行研討,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修改意見,為海商法的修訂貢獻司法實踐智慧。2019年7月,為了不斷完善中國特色海事訴訟制度體系,推進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工作專班,針對修改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深入研究,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於2021年11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送《關於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的報告》,推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修改納入立法規劃,並對重點修改內容提出了具體建議。該報告得到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充分肯定,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科學總結海事訴訟30多年司法實踐的成效和經驗,與時俱進將海事訴訟法律制度逐步打造成為世界海事訴訟立法藍本,向國際社會傳播我國先進成熟的海事立法及司法經驗的信心和決心。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浙江隆達不鏽鋼有限公司訴A.P.穆勒-馬士基有限公司(A.P. Moller-Maersk A/S)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Archangelos Investments E.N.E.)“加百利(Archangelos Gabriel)”輪海難救助案和阿斯特克有限公司(ASTKCO.,LTD)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21批指導性案例。2019年12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的呂某某等79人訴山海關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24批指導性案例。海事指導性案例歸納了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規則,積極回應海事司法實踐中反覆出現但仍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或者新類型案件的裁判規則,為同類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具體、明確的指導和參照。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聚焦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運輸契約、船舶建造、涉船員糾紛等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穩定中外當事人合理預期。該指導意見被聯合國貿法會法規判例法系統收錄。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對涉及運輸契約、船舶物權等海事案件,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涉外案件送達、法律適用等問題作出規定,統一裁判尺度,成為全國海事審判實踐的指南。自2018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連續發布年度典型案例41件,充分展現了海事審判在提升海事司法理念、統一裁判尺度、提高訴訟服務水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對完善和豐富新類型案件裁判規則,不斷提升海事司法影響力和公信力具有重大意義。
(二)創新工作制度機制,完善海事審判體系
海事司法體系布局不斷最佳化。為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和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多元司法需求,對海事司法資源進行重要調整,2019年新設南京海事法院。為提供更便利的訴訟條件,武漢海事法院新設蕪湖法庭,上海海事法院新設長興島法庭,寧波海事法院新設寧波自貿試驗區法庭、籌備設立杭州法庭。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積極融入當地的國際與區域性航運中心、自貿試驗區、“藍色經濟區”、中外工業園區建設等重點工作,受到地方黨政機關的充分肯定。目前,全國11個海事法院共設立42個派出法庭和多個巡迴審判點,以適應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線長面廣的特點,增強海事審判的服務保障能力,極大方便了當事人訴訟。
海事行政訴訟審理機制更加成熟。海事行政審判支持監督海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行政執法尺度統一,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助力涉海法治環境、營商環境、生態環境改善最佳化發揮了重要作用。寧波海事法院審理不服行政機關對“三無”船舶的行政處罰決定糾紛案件,體現了海事司法為依法開展海上執法活動,維護海運秩序,保護海上人命、財產和海洋生態環境安全提供的有力支持和監督。廈門海事法院審理福建省泉州海絲船舶評估諮詢有限公司訴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案件,對規制、監督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違法行政行為,促進涉海行政機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具有積極的導向意義。天津海事法院審理天津至臻化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北疆海事局、天津海事局行政處罰案件,對規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運輸具有良好指引作用。各地海事法院注重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府院良性聯動機制不斷完善。寧波海事法院與浙江省司法廳聯合設立浙江省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海事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成效明顯。大連、天津、廈門、寧波等海事法院發布海事行政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從司法角度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出合理建議。
海事刑事案件試點穩步推進。最高人民法院有序推進海事法院試點管轄海事刑事案件,繼2017年2月指定寧波海事法院試點管轄海事刑事案件之後,又指定海口海事法院試點受理了兩件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並授權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海口海事法院試點管轄特定類型海事刑事案件。寧波、海口海事法院作為海事刑事案件管轄試點法院,積極與偵查、公訴機關建立協作工作機制,加強海事刑事案件的程式銜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海南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於建立海上刑事案件個案指定管轄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規範對海事刑事案件的移送、起訴等程式。寧波海事法院與舟山市人民檢察院簽署《關於加強協作配合推動海事審判與海洋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紀要》,並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下持續加強與偵查機關、公訴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協作共商,探索建立相關工作機制。
(三)推進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打造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提升司法服務水平。2019年8月30日,全國海事法院在全國範圍內率先實現跨域立案,當事人可在全國任一海事法院立案視窗辦理所有海事法院的立案手續。各地海事法院還陸續實現跨域材料轉遞、跨域卷宗查閱、跨域領取文書等訴訟服務功能,通過網際網路為中外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南、案件查詢等服務,徹底打破管轄區域的地理限制。各海事法院持續深入漁村、碼頭等邊遠地區開展巡迴收案、糾紛調處和法律宣傳,打通海事司法服務最後一公里;與港航、商貿企業建立常態化交流機制,了解司法需求,提供司法服務,幫助企業防範化解法律風險,海事司法影響力和輻射力顯著提升。上海、南京、武漢、寧波海事法院積極回應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司法需求和司法關切,主動服務和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加強跨域司法協作,共同打造海事法院司法合作標桿示範。為提升涉外審判便利化程度,上海海事法院探索推廣海事訴訟代理概括性授權司法認可機制,認可境外當事人授權我國境內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其在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對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的訴訟案件進行代理,化解因辦理授權委託公證認證手續導致涉外案件審判周期過長的問題,極大提升辦案效率。10個海事法院設立英文入口網站,向全世界傳播中國海事司法的聲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涉外海事審判配備同聲傳譯室,實現庭審的多語種同聲傳譯;廈門海事法院為部分民事裁判文書提供英文參考譯本;上海海事法院推出中英文雙語海事訴訟指南;廣州、寧波等海事法院為外國當事人提供多語言訴訟服務。海事法院多語種套用走在中國法院的前列,在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便利的同時,用海內外看得到、聽得懂的方式講述中國海事司法故事,增強海事司法的國際傳播力。
推動海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各海事法院堅持源頭化解,靠前服務,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大力推進“兩個一站式”建設,形成矛盾糾紛化解的“多車道”。南京海事法院在案源多發地設立水上交通事故、港口、涉漁糾紛一站式解紛中心,倡導訴前化解案件。天津海事法院設立京津冀貨運代理糾紛調解中心,精準服務海運貨運代理行業。上海、廣州、武漢、天津等多家海事法院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建立海事案件委託仲裁調解機制,上海海事法院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共同發布《海事案件委託調解白皮書》,充分發揮仲裁機構的優勢,糾紛化解成功率不斷上升。大連海事法院在院本部和派出法庭設立訴調對接中心,以優質高效的解紛服務助力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青島海事法院與榮成海洋與漁業局、濰坊漁業協會等單位就訴前調解、漁船燃油補貼等事項達成協定,暢通訴調對接渠道。寧波海事法院發布海上楓橋經驗白皮書,及時總結推廣經驗。海事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和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特色突出,收穫累累成果。
增強海事司法透明度。各海事法院積極拓展司法公開渠道,增強公開效果,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海事司法機制。自2018年至2021年,各海事法院連續發布中英文年度海事審判白皮書、專題審判報告55件,涉及海事法院全面工作,以及海上貨物運輸契約、船舶碰撞、船舶共有、海洋漁業、海事執行等多個法律專題,全方位多角度公開審判執行數據、工作亮點、問題建議和典型案例等,在全國法院系統獨具特色,展示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海事司法,不斷提升透明度,擴大國內國際影響力。2020年大連海事法院裁判文書上網率、依託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實現審判流程有效公開率均居所在省中級法院第1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持續關注中國海事法院司法公開狀況,連續發布中國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數報告,對海事法院典型案例發布、外文網站建設等司法公開化舉措給予積極評價。
(四)注重強化隊伍建設,增強海事司法能力
加強培訓調研。一是強化實務培訓。最高人民法院和相關高級人民法院定期開展海事審判實務培訓和進行針對性授課指導,提升海事審判隊伍整體業務能力。二是開展法治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先後在上海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州海事法院設立的國際海事司法基地的作用,密切關注海事司法理論和實務前沿熱點和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前瞻性調查研究,切實增強司法調研的針對性和時效性,為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助力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進行理論和實踐探索。三是深化學術研討。各海事法院積極設立各類學術交流平台,鼓勵審判人員提升學術研究能力。由寧波、廣州、廈門海事法院先後承辦的全國海事審判研討會,緊貼國家發展戰略和海事審判實務工作需要開展研討,不斷推動海事審判理論研究走深走實。廣州海事法院舉辦的廣州海法論壇、武漢海事法院依託長江海商法學會舉辦的學會年會等平台已初步成為規格較高、全國知名的海事海商法研討學術盛會。海事法官活躍在中國海法高端論壇、東亞海法論壇、各地海商法學研究會年會上,為各類海事海商學術研究貢獻智慧,展示海事法官的風采。不斷強化的培訓調研,為提升海事審判水平和能力,打造高素質的海事審判專業隊伍奠定了堅實基礎。
擴大國際交流。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舉辦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國際論壇,與來自巴西、俄羅斯、新加坡、南非等21個國家和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底管理局等國際組織代表,圍繞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問題、船舶司法出售的國際承認問題、新冠疫情下船員權益的保護等海事熱點問題進行深入討論,廣泛凝聚各國對共建“一帶一路”和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理念的共識,有力促進與會各方在司法領域的互學互鑒與交流合作。最高人民法院持續派員積極參與《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草案》(北京草案)的制定,為推動草案的公約化進程發揮重要作用,不斷提升中國司法的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從海事法院選拔優秀人才參加中英、中法、中新、中非等多個國際法治論壇、研討活動以及可轉讓多式聯運單證法律問題研究等國際會議,更多中國法官登上國際舞台,詮釋中國法治經驗,為國際規則的形成和制定貢獻“中國智慧”。廣州海事法院和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聯合舉辦“東亞海法論壇”,為海事法官提供與來自中國香港、日本、韓國的海商法學者、海事律師和航運界人士交流的平台。不斷深入的國際交流,為培養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海事法律、熟悉國際航運實務的複合型海事審判專業隊伍創造了實踐平台。
(五)強化現代科技支撐,提升海事審判信息化水平
建設全新中國海事審判網。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規劃“中國海事審判網”,打造一體化智慧型平台,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廣州海事法院承建。網站並存中、英文兩種界面,設定內外網兩個平台,覆蓋全國11家海事法院及其抗訴審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海事審判業務,面向中外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線上庭審、雲端執行等線上訴訟服務,打造全能化數字海事訴訟新模式;面向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發布權威海事司法信息、展示海事司法成就,拓展海事司法的公眾傳播力;面向海事法官提供輔助辦案、科學管理的智慧支撐,滿足海事審判工作需求。網站打通、連結、融合人民法院各類信息化平台,通過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實現“智服、智宣、智審、智管”多重功能,推動海事審判與智慧法院建設深度融合,促進提升海事審判智慧型化水平。網站設定的The Voice of Judge(法官說法)、船舶扣押拍賣、船舶數據分析系統、船舶評估系統、海事司法案例庫等具有海事特色的欄目和功能,對於便利當事人訴訟、提升海事審判質效、展示海事審判成就、提高海事司法影響力、推動海事審判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推動智慧海事法院特色化發展。各地海事法院依託信息化、大數據科技成果,積極開發各具特色的審判輔助工具,提升海事審判信息化水平。廣州海事法院開發的“船舶評估系統”,通過根據船舶價值評估方法構建系統數據模型,可以快速、準確地免費評估船舶價值,為當事人節省傳統評估所需的時間和費用,為案件調解、船舶拍賣提供綠色、環保、低碳的專業數據參考。上海海事法院開發的“船貨港數據一體化智慧型輔助系統”,具備船舶實時查詢、軌跡查詢、船舶碰撞模擬和船舶預警追蹤四大功能,通過大數據為海上侵權糾紛的碰撞事實、碰撞緊迫局面成因等提供智慧型化分析,為法官審理案件提供信息化支撐。寧波海事法院依託最高人民法院國際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打造的海事司法案例庫,系全國首個深度融合海事法律專業知識服務+案例大數據智推的網際網路海事法律服務平台。截至2021年底,案例庫的海事裁判欄目收錄122115條裁判文書數據,涵蓋海事法官辦案所需的各類海事專業數據資源,為類案、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機制的有效運行提供可靠保障,有助於規範法官裁量權、統一裁判尺度。海事審判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建設全面推進,司法與數字科技融合,線下訴訟與線抗訴訟融合,推動了訴訟模式變革。疫情期間,各海事法院依託智慧法院建設成果,有效克服疫情對正常訴訟活動的影響,切實為中外當事人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無接觸式”線上訴訟服務,實現“審判執行不停擺、公平正義不止步”,科技賦能海事司法展現廣闊前景。
後 記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快建設海洋強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堅持陸海統籌、人海和諧、合作共贏,協同推進海洋生態保護、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權益維護,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加強海事司法建設,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向海圖強,奮發有為,努力為建設現代海洋產業體系、打造可持續海洋生態環境、深度參與全球海洋治理貢獻司法智慧和力量。滴水穿石,涓流成河。中國海事審判,正沿著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參與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的航道加速前行。
附錄:
一、2018-2021年期間發布、修訂的涉海司法解釋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2018-2021年期間發布、修訂的涉海司法解釋
二、2018-2021年期間發布的海事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2018-2021年期間發布的海事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2018年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2019年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2020年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2021年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
船員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內容解讀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全面總結四年來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和保障黨和國家大局,強化海事審判體系和能力建設,推進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情況。主要內容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依法審理各類海事案件,全面提升審執質效
2018年至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受理各類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以及海事執行案件132633件、審執結133309件。其中,受理海事海商案件89384件,結案88764件;受理海事行政案件4339件,結案4227件。海事法院試點受理海事刑事案件45件。受理海事執行案件38795件,結案39897件。
四年來,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受理涉外案件10397件、涉港澳台案件2693件;審結涉外案件10611件、涉港澳台案件2782件。十一家海事法院扣押船舶2717艘,其中外籍船舶105艘,港澳台籍船舶24艘。拍賣船舶1252艘,其中外籍船舶30艘,港澳台籍船舶9艘。
第二部分,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助力建設海洋強國
一是堅持科學謀劃,服務保障國家戰略。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台《關於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司法檔案,指導海事審判各級法院充分發揮海事司法職能作用,服務建設海洋強國。各海事法院結合各自區位優勢,主動對接當地海事司法新需求,制定相應實施意見,各項務實舉措成效突出。
二是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海事法院對我國管轄海域依法積極行使司法管轄權,凸顯了海事司法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海上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彰顯了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態度、責任和擔當。
三是加大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保障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修訂相關司法解釋,公布指導性案例,完善配套規則體系,為保護海洋環境提供了有力依據。不斷完善專業化審判機制,為實現海洋環境審判的高水準、高質效奠定基礎。建立高效合作機制,在海事法院之間、海事法院與海事行政機關之間共建共享合作平台,形成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合力。
四是深入實施海事審判精品戰略,護航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法審理涉及貨物運輸、綜合物流、船舶碰撞等各類海事案件,加強對船舶修造、航運融資、航運保險等涉船舶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案件的審理,維護航運商貿秩序。依法審理港口作業、碼頭建設、港口疏浚以及涉及海洋工程、郵輪旅遊、海洋開發利用等糾紛案件,促進海洋經濟發展。依法審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發揮司法護航作用。越來越多與我國沒有管轄連結點的案件當事人主動選擇海事法院管轄,充分彰顯了我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
第三部分,持續強化審判體系和能力建設,推進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
一是完善涉海法律體系建設,提供海事審判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深度參與海商法修改,積極建議修改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完善中國特色海事法律制度體系。發布海事審判指導性案件和典型案例,明確法律適用規則。及時發布會議紀要等司法檔案,指導全國海事審判實踐。
二是創新工作制度機制,完善海事審判體系。新設南京海事法院,形成包括11個海事法院、42個派出法庭在內的全國海事審判組織體系,極大方便了當事人訴訟。持續完善海事行政訴訟審理機制,支持監督海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穩步推進海事刑事案件管轄試點,為進一步科學確定海事法院管轄範圍積累經驗。
三是推進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打造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海事法院在全國範圍內率先實現跨域立案,海事司法影響力和輻射力顯著提升。推動海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形成矛盾糾紛化解的“多車道”。海事司法透明度不斷增強,多語種套用走在中國法院前列。設立中英文入口網站,常態化發布海事審判中英文白皮書,向世界傳播中國海事司法的聲音。
四是注重強化隊伍建設,增強海事司法能力。強化實務培訓,深化學術研討,開展法治研究,為打造高素質的海事審判專業化隊伍奠定堅實基礎。舉辦國際論壇、參加國際研討,廣泛凝聚法治共識。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詮釋中國法治經驗,貢獻中國智慧。
五是強化現代科技支撐,提升海事審判信息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全新的中國海事審判網,各海事法院積極開發各具特色的審判輔助工具,海事審判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建設全面推進。
《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還在附屬檔案中編列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修訂的涉海司法解釋,海事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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