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特點
2021年8月16日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具有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堅持服務大局,保障海洋生態文明和海洋經濟建設。依法審理海洋行政機關提起的因船舶漏油引發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強化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助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建設。妥善審理海上遊艇保險契約糾紛,助推拓展航運服務產業鏈,為支持海南自貿港高質量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實施精品戰略,努力提升海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外國當事人協定變更外國仲裁解決爭議方式,選擇向海事法院起訴並適用中國法律,充分體現對中國海事法院專業司法能力的認可。高效扣押和拍賣外籍船舶,及時安置外籍船員,為妥善解決疫情期間全球性船員換班或遣返難題、保障船員合法權益提供了“中國方案”。充分發揮“網際網路+審判”的功效,堅持防疫期間司法服務“不打烊”,保障涉疫物資國際運輸的有序暢通,彰顯了中國海事司法的效率與智慧。
三是準確適用法律,不斷加強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明確界定以船舶不適航為由認定責任人喪失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的標準,警示違規航行風險,引導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培養安全航行意識、強化船舶安全管理,規範航運秩序。
四是探索域外法查明途徑,不斷增強海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深化審判資源的融合引入,完善港澳人士擔任陪審員制度,推進粵港澳法律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助力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充分尊重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選擇適用,探索確立判例法的查明與適用規則,提升海事司法能力,助推我國成為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典型案例
2020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1:莆田市秀嶼區海洋與漁業局與加斯佩羅船貿有限公司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2日,希臘加斯佩羅船貿有限公司(JasperoShiptrade S.A.,以下簡稱加斯佩羅公司)所有的巴拿馬籍“正利洛杉磯”輪從福州市江陰港出港航行過程中觸礁擱淺,船體破損造成燃油泄漏,致該海域的養殖業、海洋生態環境、漁業資源遭受損害。加斯佩羅公司在廈門海事法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莆田市秀嶼區海洋與漁業局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遭受油污損害的905名漁民另案提起訴訟,索賠養殖設施和養殖收入損失。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受理後,組織莆田市秀嶼區海洋與漁業局、加斯佩羅公司、漁民進行調解,促成三方達成調解協定,由加斯佩羅公司對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漁民養殖設施和養殖收入損失等進行賠償。廈門海事法院對調解協定進行公告後,作出民事調解書。加斯佩羅公司已依約支付賠款。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中國海洋行政機關提起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海事法院依法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邀請生態環境技術專家參與調解、公告案件的受理情況和調解協定的內容,同步擴大司法民主、保障促進公眾對海洋環境治理的參與和推進案件的專業化審理,提高了海洋生態審判的公信力,全面提升、最佳化和夯實了對海洋生態的司法保護。本案的依法妥善處理,一方面使海洋行政機關及時獲得合理的生態環境損失和修復費用的賠償,為開展事故海域的生態環境、漁業資源修復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守護了美麗海洋;另一方面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中國海洋生態司法保護的專業化和現代化水平,向國際業界充分展示、傳播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的中國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成效。
【一審案號】(2019)閩72民初969號
案例2:中國科學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與揚州潤航船務有限公司、成某某、朱某某、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船舶觸碰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4日,“潤航88”輪在長江上游四川瀘州龍船磧水域航行過程中,因操縱不當,觸碰設定在長江右岸的“瀘江養殖5號”養殖設施,導致該養殖設施內馴養、繁育的圓口銅魚嚴重受損。案涉圓口銅魚的科研項目責任方中國科學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與“潤航88”輪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以及船舶保險人就事故損失及責任承擔產生糾紛。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潤航88”輪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經營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案涉事故導致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科研損失巨大。根據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產研究所對案涉圓口銅魚價值的鑑定評估結果,一審判決“潤航88”輪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經營人向中國科學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賠償經濟損失3567316元。判決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抗訴。
【典型意義】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近年來,受攔河築壩、水域污染、過度捕撈、航道整治等經營活動的影響,長江生物多樣性持續下降,水生生物保護形勢嚴峻,水域生態修復任務異常艱巨。隨著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的不斷拓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頒布實施,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已成為全民族的共同奮鬥目標。本案的審理,明晰了生態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的價值認定標準,對於通過司法手段有效挽救處於極危等級狀態的魚類物種,全面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維護長江生態系統穩定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長江經濟帶綠色可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的規範和引領作用。
【一審案號】(2018)鄂72民初102號
案例3:李某某、林某某與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保險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5日,李某某、林某某所有的“溫妮”號遊艇參加大帆船場地賽後,返回三亞途中觸礁擱淺。施救過程中連續遭受颱風影響,導致遊艇翻沉滅失,構成全損。李某某、林某某向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索賠被拒後,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本次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案涉遊艇持有有效的適航證書,駕駛人具有相應駕駛資格,事發當時已配備最新的電子海圖。保險人關於案涉遊艇未配備紙質海圖屬於不適航、違反保證義務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一審判決保險人向李某某、林某某支付案涉保險賠償款。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遊艇經濟作為海南的特色產業,是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海南自貿港建設成效的具體體現。本案是遊艇觸礁沉沒引發的海上保險契約糾紛,一審法院嚴格區分事故原因和保險責任,綜合保險責任範圍、是否屬於除外責任情形等因素,判定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二審法院加大調解力度,化解矛盾,做到“案結事了”。本案的審理充分保護了遊艇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提振遊艇旅遊市場信心,激發遊艇旅遊消費潛力,為推進海南遊艇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海南自貿港高質量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審案號】(2020)瓊72民初66號
【二審案號】(2020)瓊民終431號
案例4:益利船務有限公司與施某某等光船租賃擔保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施某某等人作為連帶保證人與船東益利船務有限公司簽訂《個人擔保書》,其中管轄權條款約定,擔保人同意香港法院擁有排他管轄權,同時還約定並不限制船東在其他法院提起訴訟。益利船務有限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施某某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施某某以香港法院對本案具有專屬管轄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個人擔保書》有關管轄權的約定為非對稱排他管轄權條款,即僅在債權人選擇香港法院起訴時,香港法院享有排他管轄權,但不排除債權人選擇向香港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訴的權利。該條款應認定為有效。益利船務有限公司未選擇香港法院起訴,而是選擇廈門海事法院起訴,符合契約約定和內地法律規定。一審裁定駁回施某某的管轄權異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施某某的抗訴,維持一審裁定。
【典型意義】
協定確定管轄法院是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法領域的體現,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認定有效。非對稱管轄權條款(asymmetric jurisdiction clause)允許一方(通常是債權人方)在多於一個司法管轄區內提起訴訟,但規定另一方(通常是債務人方)只可以在一個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認定非對稱管轄權條款有效,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符合國際商事海事交往的發展趨勢和實踐需求。本案的香港當事人主動選擇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充分體現了對內地海事司法的信任,也彰顯了海事審判服務國家對外開放,積極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營商環境的不斷探索和進步。
【一審案號】(2020)閩72民初239號
【二審案號】(2020)閩民轄終114號
案例5:德國航運貸款銀行與SPV薩姆萊恩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0日以來,先後有德國、瑞典等7家外國當事人和1家香港公司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賴比瑞亞籍“SAM LION”輪,船東未在法定時間內提供擔保,並最終棄船。德國航運貸款銀行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拍賣船舶,上述8家當事人和“SAM LION”輪21名外籍船員,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債權登記並提起訴訟,涉案標的超過2000萬美元。
【裁判結果】
青島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薩姆萊恩有限公司償還德國航運貸款銀行欠款本金、利息、罰息總計17134455.69美元;確認德國航運貸款銀行對“SAM LION”輪享有抵押權,並有權從該輪拍賣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抗訴。其餘涉及保險契約、船舶物料與備品供應契約和21名船員工資確權案件,均依法進行了債權確認。21名船員的工資屬於船舶優先權,有權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案涉船舶通過司法拍賣網成功溢價拍賣。
【典型意義】
該系列案的所有當事人均為外國或者香港當事人,案件爭議本身與中國內地亦沒有連結點,但所有的原告方均向青島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請並提起訴訟。
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續發展對全球航運業和船員群體均產生了重大影響,安排船員換班或遣返成為航運業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SAM LION”輪系列案件的妥善處理,得到烏克蘭和菲律賓兩國使館的高度評價,充分體現外方當事人對我國海事司法的認可和信任。海事法院對21名外籍船員積極展開人道主義援助,在疫情防控的同時採取合理可行措施將外籍船員安全、高效遣返,既充分保障了船員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船舶買受人儘快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本案的處理體現了我國作為船舶和船員大國的擔當,為妥善處置疫情期間全球性海員換班或遣返難題、幫助航運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提供了“中國方案”。
【一審案號】(2020)魯72民初1845號
案例6:BOA BARGES AS與南京奕淳船舶製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挪威籍船東BOA BARGES AS與南京奕淳船舶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淳公司)就三份總價款近5000萬美元的《半潛重型甲板貨駁造船契約》發生爭議。案涉契約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為向倫敦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併適用英國法。雙方於2020年5月16日簽訂《補充協定》,將爭議解決方式變更為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轄並適用中國法。6月,BOA BARGES AS 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奕淳公司返還預付款。
【裁判結果】
南京海事法院通過網際網路辦案方式組織調解,僅用時27天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
【典型意義】
我國是造船大國,但當前涉外船舶建造糾紛的爭議解決方式一般約定為倫敦仲裁併適用英國法律。本案船舶建造契約的外國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協定變更爭議解決方式和適用法律的約定,主動選擇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訴並適用中國法律,既是基於對中國建設國際海事司法優選地的信任,也是對中國海事法院專業司法能力的充分認可。本案發生正值疫情期間,海事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的規定,最佳化立案及調解過程,允許外國當事人延期提交授權委託公證、認證文書,積極運用網際網路辦案方式組織多輪線上協商,並始終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高效、圓滿地化解矛盾糾紛,真正實現了“審判執行不停擺,公平正義不止步”。
【一審案號】(2020)蘇72民初611號
案例7:蔣某某與林某某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蔣某某所有的“華倫67”輪與林某某所有的“浙奉漁26011”輪在浙江舟山朱家尖島東側水域發生碰撞,“華倫67”輪傾覆沉沒。事故經舟山沈家門海事處調查認定,“華倫67”輪和“浙奉漁26011”輪各負事故主、次責任,雙方均未配備足夠且滿足要求的合格船員。蔣某某起訴請求判令林某某賠償損失。林某某抗辯其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綜合比較兩船碰撞過失程度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由“華倫67”輪承擔80%的責任、“浙奉漁26011”輪承擔20%的責任。“浙奉漁26011”輪的六名船員僅有兩人持有船員職務證書,但均不適任,其餘四人,尤其是履行船長、大副職責的當班人員均為無證駕駛,嚴重危及航行安全。林某某作為船舶所有人,未盡到船舶經營安全管理義務,配備船員不足且船員不適任,其對船員不適任等可能發生的危險和造成的危害理應預見,構成“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無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一審判決林某某賠償蔣某某船舶損失177.2萬元。雙方均未抗訴,林某某已主動履行判決。
【典型意義】
近年來,國內一些船舶存在配員不足、船員不適任、超航區航行等問題,極易發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對國內水路通航環境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本案一方面依法認定內河船超航區航行、未遵守避碰規則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判令“華倫67”輪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將船員無證駕駛導致事故發生認定為喪失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情形,明確了裁判標準,警示違規航行風險與責任承擔,引導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培養安全航行意識、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對遏制內河船違規入海、船員無證駕駛現象,進一步規範水上交通秩序,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2019)浙72民初1036號
案例8: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與賴比瑞亞籍“GAS PRODIGY”輪船舶所有人等訴前海事請求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0日,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江石化公司)緊急從某國進口2400噸丙烯用於製作防疫用口罩、防護服。承運船舶賴比瑞亞籍“GAS PRODIGY”輪在福清江陰港卸貨時,貨泵出口焊接處出現裂紋,造成丙烯泄漏。2020年3月10日,中江石化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訴前扣押“GAS PRODIGY”輪,並責令被申請人提供1258.82萬元的擔保。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受理海事保全申請後,快速促成中江石化公司與“GASPRODIGY”輪船東達成和解。被申請人向中江石化公司出具保函,廈門海事法院裁定準許中江石化公司撤回訴前海事保全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是發生在疫情期間的具有涉外因素和海事保全特色的典型海事案件。海事法院從疫情防控的緊迫性出發,克服困難,僅用24小時即迅速化解糾紛,使船舶運送的防護物料順利卸貨投入生產,充實國內防疫物資供給市場,為紓解疫情期間防護物資供給緊張的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支持,生動踐行了司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大局。同時,海事法院堅持防疫期間司法服務“不打烊”,充分發揮“網際網路+審判”的功效,高效審理海事保全請求,在保全程式中展開調解,妥善快速解決糾紛,彰顯了中國海事司法的效率與智慧,向國際社會充分展示了中國海事法院的司法能力和良好形象,提升了海事審判的國際公信力,也體現了中國法院在全球疫情防控中的大國司法擔當。
【一審案號】(2020)閩72財保2號
案例9:樊某某、郭某某與黃某某、周某某、羅某某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珠香1746”漁船的船籍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船舶所有人周某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2019年4月18日,“珠香1746”漁船在廣東省珠海大萬山島南面作業時失去聯繫。經搜救,2021年4月21日確認該漁船沉沒,船上包括周某某、周某某的哥嫂以及5名內地漁工無一生還。樊某某為遇難的內地漁工之一,其近親屬樊某某、郭某某,訴請船舶所有人周某某的繼承人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藉助與珠海市港澳流動漁民協會的合作平台,順利解決了三名澳門當事人的送達問題,並選定澳門籍陪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聯合珠海市港澳流動漁民協會開展調解工作,最終調解成功,出具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目前,被告已主動履行全部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港澳漁民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海事法院強化訴訟服務能力,探索適用網上授權委託見證,便利送達和庭審,實現智慧訴訟服務新模式,提高了涉港澳海事糾紛的訴訟效率,讓當事人切實體會到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的便捷、靈活和高效;深化審判資源的融合引入,完善港澳人士擔任陪審員制度,便利港澳法律的查明與適用;推動社會資源的高效利用,充分發揮珠海市港澳流動漁民協會廣泛聯繫港澳流動漁民的優勢,通過聯合調解及時有效化解矛盾並促成當事人自願履行,平等保護了內地和澳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本案的成功處理,為推進粵港澳法律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提升粵港澳法治深度合作,提供了新理念、新途徑和新方式,對助力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具有積極的作用。
【一審案號】(2020)粵72民初89號
案例10:勝船海事公司與中海工業有限公司、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日,中海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中遠公司)與案外人TTI公司簽訂《造船契約》,約定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為TTI公司建造三艘船舶。2015年7月20日,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與勝船海事公司(Winship Maritime Inc.,以下簡稱勝船公司)針對前述《造船契約》簽署了《佣金協定》,約定該協定受英國法律約束並須依英國法律予以解釋。後TTI公司在美國法院進入破產重整,TTI公司將《造船契約》項下的權利義務出售給新的買方。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從新買方處獲得全額船款。勝船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佣金協定》約定適用英國法。在英國法下,經紀人獲得佣金應以達成《佣金協定》中約定的條件為前提。案涉《造船契約》轉讓後,勝船公司獲得佣金的條件並未成就,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並無過錯,無須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勝船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抗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英國法審理的船舶建造佣金契約糾紛案。案件的審理為涉外商事海事審判中外國判例法的查明與適用提供了實踐樣本。庭審中經法院釋明,本案採取當事人各自提供英國法相關判例、聲明檢索窮盡和共同確認的方式,框定可能需要適用於本案的相關判例數十件,再由海事法院根據判例的位階和時間效力以及與本案的匹配度,歸納出英國法下可用於解決本案糾紛的裁判規則。這些規則涉及英國法(普通法)下契約解釋、締約自由、誠實信用等原則以及佣金契約的具體處理,準確回應了當事人在選擇法律適用時對糾紛解決結果的合理預期。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抗訴,實現準確適用外國判例法定分止爭的良好效果,彰顯中國海事司法能力,是助推我國成為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的有益探索。
【一審案號】(2019)滬72民初25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