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陳震、陳春申請強制執行“中威案”判決扣押船舶案
(一)基本案情
1936年,中威輪船公司將其所有的“順豐”輪、“新太平”輪租與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使用。租用期間,兩輪被日本海軍“扣留”,後交由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繼續運營至兩輪沉沒。中威輪船公司爾後通過政治、外交、司法等途徑向日本政府索賠兩輪損失,均未果。1988年12月,原告中威輪船公司、陳震、陳春就該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即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後身)支付租金並賠償損失。訴訟期間,日本海運株式會社變更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判決被告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向原告陳震、陳春支付並賠償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運營損失及孳息、船舶損失及孳息合計2916477260.80日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抗訴。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商船三井株式會社遲遲不肯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
(二)裁判結果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強制執行程式中,對停泊於我國浙江省嵊泗馬跡山港的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寶韻”(BAOSTEELEMOTION)輪依法實施扣押,4天后,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即按照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書》的要求,支付了判決本金2916477260.80日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同時就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提供了現金擔保。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對“寶韻”輪的扣押。
(三)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履行我國法院生效判決,為歷時26年的“中威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極大的維護了我國法律與司法的權威,在國際航運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強烈反響,成為國內外媒體報導的焦點,樹立了我國良好的法治形象。
案例2
舟山市海利遠洋漁業有限公司申請扣押“雪曼斯”輪案
(一)基本案情
“雪曼斯”(SNOWMASS)輪系俄羅斯籍遠洋運輸船,原登記所有人為東風航運代理有限公司(EASTWINDSHIPPINGAGENCIESSA),登記光船承租人為斯馬特航運代理有限公司(SMARTSHIPPINGAGENCYLTD)。2009年11月,該輪自阿根廷外大西洋西南海域承運一批冷凍魷魚到達舟山港,貨物變質受損。貨主上海和順漁業有限公司、舟山市海利遠洋漁業有限公司、舟山新吉利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以該輪冷凍設備故障導致其託運的冷凍魷魚嚴重受損為由,於2009年12月29日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扣押停泊於舟山港馬峙錨地的“雪曼斯”輪,要求船方提供300萬元擔保。
(二)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審查後依法裁定扣押“雪曼斯”輪,責令“雪曼斯”輪船東向法院提供300萬元或其他可靠擔保。該輪船東已被宣告破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因忙於破產事務無暇顧及涉案糾紛,外籍船員困頓無助,一名外籍船員扣押期間因病死亡。對此,寧波海事法院採取了以下應對措施:第一,安排好船員扣押期間食宿,協調看船公司負責看管;第二,墊付船員遣返費,在做好船舶交接後,立刻安排船員回國;第三,通知原告追加提供充足擔保;第四,依法拍賣船舶,將連同船員醫療費、遺體火化等費用在內的遣返費用在船舶拍賣款中優先撥付。
(三)典型意義
在船東棄船的情形下,如何妥善處理外籍船員特別是船員遺體回國等相關事宜,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寧波海事法院發揚國際人道主義精神,在外籍船員困頓無助時安排好船員扣押期間的食宿,及時墊付遣返費用,並協調船舶代理公司安排船員順利回國。將政府部門墊付的外籍船員醫療費、殯儀館存放費及遺體火化費等納入到船員遣返費用,兼顧中外各方利益,促使這一涉外事件快速妥善解決,彰顯了我國法院司法為民的人文情懷,樹立了良好國際形象。
案例3
奧列格等外籍船員申請扣押“密斯姆”輪案
(一)基本案情
“密斯姆”(Maxima)輪是密斯姆航運公司所有的散貨輪,註冊地在荷屬安德列斯威廉斯塔德港。2012年6月,該輪在我國沿海海域航行途中不慎與他輪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他輪嚴重受損,同時因碰撞發生溢油事故,對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發生後,“密斯姆”輪被送往崇明碼頭維修。自此,奧列格等11名在船的烏克蘭籍船員工資一直未予發放,之後6名船員自掏腰包先行回國,其餘5名船員仍滯留在船,負責看守船舶。2013年7月,“密斯姆”輪在船的5名烏克蘭船員因船東長期拖欠其工資於2013年7月17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請求保全申請,並就船員勞務契約糾紛對船東密斯姆航運公司提起訴訟。其他船員隨後也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收到申請後,於當日即作出扣船裁定。考慮到外籍船員盼望早日回家的急切心情,法院協調落實船員上淡水、物料、生活保障用品的供應後,積極與船員勞務公司、船東代理以及外籍船員律師聯繫,委託國內船員勞務公司派員看管船舶,使外籍船員得以回國。
開庭審理後,上海海事法院迅速作出判決,支持了船員們的全部訴請。判決生效後,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奧列格等於2014年1月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啟動船舶拍賣程式。最終“密斯姆”輪以人民幣3990萬元被德國一家航運公司競得,船員的勞務報酬在拍賣款中依法獲得優先清償。
(三)典型意義
在該系列案件處理過程中,上海海事法院以船員為本,數次登輪召開現場會議、關心船員生活及船舶安全,把牢船舶檢驗、評估、安全監管等各個環節,確保船檢及評估報告客觀反映船舶實際情況和價值,克服航運市場低迷等不利因素的影響,順利推進司法拍賣程式。在拍賣成功後,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優先撥出人民幣154.30萬元作為11名烏克蘭籍船員的勞動報酬。上海海事法院依照我國法律,遵循國際慣例,依法行使司法權,平等保護國內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外籍船員感受到中國司法的溫暖。受到烏克蘭駐上海領事館的肯定和感謝,樹立了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良好形象。
案例4
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拍賣“富通09”輪案
(一)基本案情
“富通09”輪系登記在被執行人朱某名下的乾貨輪,總噸3880噸,載重量8300噸。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為與蕪湖市富通輪船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朱某船舶營運借款契約糾紛,於2014年8月13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在上海港扣押朱某所有的“富通09”輪。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準許,並實施了扣押。同月26日,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東分行共同向該院就此糾紛提起訴訟。次月5日,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定,各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相應借款本金、利息等,若未能按期支付,原告可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拍賣“富通09”輪,並在拍賣款中優先受償。後因被告未能在調解書中確認的期限內支付調解款,原告申請強制執行。
(二)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後,立即對可執行財產進行排摸調查,並最終決定拍賣已扣押的“富通09”輪。鑒於在以往的船舶拍賣中,因航運市場經濟復甦緩慢的原因,一艘船舶常需要經多次流拍--降價--再拍的過程才得以最終成效,法院決定嘗試以網上拍賣的方式拍賣該輪。2014年10月20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的相關規定,成立了“富通09”輪拍賣委員會。經反覆論證網上拍賣的可行性後,根據《上海法院涉國有資產司法委託拍賣操作規則》的相關規定,上海海事法院與上海聯交所協商開展網路競拍船舶工作。11月28日15時17分,經過32輪的激烈競價,“富通09”輪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的交易平台以604萬元的價格成功拍賣。
(三)典型意義
船舶拍賣是海事債權實現的一個重要途徑。在傳統模式中,競買人需要到拍賣現場參加競拍,費用支出與時間成本降低了潛在競買人參加競買的積極性。網上拍賣充分運用現代網際網路信息技術,極大地節約了競買人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時間,提高了船舶拍賣的競爭程度,更利於發現標的資產價格,保護債權人利益。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中依託上海聯交所的成熟交易平台,確保了拍賣程式的安全性。是一次創新海事執行方式、提高便民服務水平的有益探索。
案例5
“三湖藍寶石”輪系列扣押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9日,申請人阿聯阿曼國際貿易公司(OMENTRADINGINTERNATIONALLIMITED)因與被申請人韓國三湖海運株式會社(SAMHOSHIPPINGCO.,LTD)債務糾紛向武漢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被申請人所屬的“三湖藍寶石”(SAMHOSAPPHIRE)輪。此後,又有六家境外債權人,申請對該輪採取扣押措施,債權人涉及七個國家和地區,債權總額達600餘萬美元。此外還有該輪抵押權人韓國釜山銀行的抵押債權超過4000萬美元。
(二)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於2011年6月11日在南通對“三湖藍寶石”輪實施扣押。船東三湖海運株式會社由於有兩條船連續遭到索馬里海盜劫持,公司經營遭受重創,已被韓國法院列入破產保護。由於船東無力提供擔保,依照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船舶依法將被拍賣。部分船員在船舶被扣押後,情緒極不穩定,要求棄船回國。韓國駐武漢領事館向湖北省外事辦發出照會,對被扣船舶和船員的安全表示關注。
由於當時國際航運市場並不景氣,該輪的拍賣價格估計只有1000多萬美元,遠不夠抵押權人一家受償。同時,拍賣船舶還要支付檢驗、評估、拍賣費用,船東將會承擔巨大的損失。因此拍賣結果無論是對船東、抵押權人還是普通債權人來說均無一受益。
武漢海事法院積極地與各方當事人進行聯繫溝通,釋明中國法律,分析拍賣的成本和結果,經過耐心細緻而艱苦的調解工作,終於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同意由“三湖藍寶石”輪抵押權人釜山銀行拿出45萬美元按普通債權人的債權比例進行支付,各普通債權人同意解除對“三湖藍寶石”輪的扣押。2011年9月23日,武漢海事法院解除對該輪的扣押,“三湖藍寶石”輪安全駛離南通,開往釜山。
(三)典型意義
“三湖藍寶石”輪系列扣押案,涉及多個國家的多方當事人,協調難度大。加之該輪為化學品船,船長、船員均為外籍人員且來自多個國家,扣押期間的船舶安全與船員安撫工作都是巨大挑戰。武漢海事法院充分發揮調解這一中國經驗在解決複雜糾紛方面的獨特優勢,促成當事各方達成和解,使涉案船舶得以解除扣押,恢復營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得到涉案各方當事人的好評。案件審結後,韓國駐武漢領事館領事專程到法院致以謝意,對中國法院公正高效保護韓國企業合法權益的司法行為予以高度讚賞。申請人阿曼國際貿易公司向武漢海事法院南通法庭贈送牌匾一塊,上書“優質高效調解”。
案例6
丹麥供油有限公司申請扣押“星耀”輪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丹麥供油有限公司(A/SDan-BunkeringLtd.)於2012年12月12日在香港海域為被申請人所屬的巴拿馬籍“星耀”(XingYao)輪提供485.1820公噸Fol80Cst及158.5280公噸Gas-Oil的船用油,費用為461238.21美元。被申請人僅支付人民幣100萬元(折合美元為158730美元),仍欠302508美元。後該輪駛入廣東汕頭水域,被申請人已聯繫好買家正準備向新的船東交船。為防止債權落空,申請人於2013年1月22日緊急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申請扣押“星耀”輪,並責令被申請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擔保。“星耀”輪因噸位大無法靠泊碼頭,在汕頭港離岸約25海里水域拋錨,隨時可能駛離。
(二)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請後,立即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要求申請人提供被扣船舶的具體地點;另一方面製作扣押船舶裁定書及扣船令。根據法律規定,海事請求權人應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本案海事請求權人提供了“星耀”輪已駛離香港海域進入廣東汕頭海域拋錨的證據,應由廣州海事法院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扣船。經審查,廣州海事法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準許申請人的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扣押被申請人所屬的停泊於汕頭港的“星耀”輪;責令被申請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擔保。2013年1月24日,法官乘坐交通艇往返近七個小時,冒著海上風浪,在離岸25海里水域登輪扣押了六萬噸級的“星耀”輪;扣押船舶後,法官又積極促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協商。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訴前調解,1月29日,申請人即從被申請人處得到全額賠款。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宗涉及丹麥、巴拿馬等不同國家當事人及中國香港法域的糾紛,涉案船舶進入中國廣東海域後,中國內地海事法院通過及時有效地行使司法管轄權,訴前扣押船舶,並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僅用5天時間便高效地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2013年3月26日,廣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請人致函,對中國法院及時高效扣船解決糾紛表示感謝。該感謝函稱:“貴院法官有效的扣船工作,使我司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是幫助我司實現債權的關鍵”,“按照國際上一般訴訟程式,這一過程將會十分漫長”。國外當事人選擇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活動,通過及時扣船並成功調解,使其合法權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和實現,增強了國外當事人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任度,樹立了中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中國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
案例7
德國航運貸款銀行申請扣押拍賣“阿明”輪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德國航運貸款銀行(DVBBankSE)與馬爾他共和國艾斯姆阿明航運有限公司(ISIMAminLimited)等簽訂貸款協定,後者以“阿明”輪(MVAmin,後更名為MVAmin2即“阿明2”輪)作為擔保,雙方簽訂了《抵押協定》等法律檔案並辦理了第一順位船舶抵押權登記。2013年10月29日,德國航運貸款銀行以艾斯姆阿明航運有限公司違反契約諸多約定,拖欠債務本息27777581.76歐元為由,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訴前海事請求保全,扣押停泊於漳州港的伊朗籍“阿明2”(MVAmin2)輪,並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金額為27777581.76歐元的擔保。
(二)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德國航運貸款銀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於2013年11月4日裁定予以準許,該行隨後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被申請人未能提供擔保,德國航運貸款銀行申請拍賣船舶,並於2014年5月5日得到準許。
2014年10月28日上午,來自挪威、巴拿馬、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賴比瑞亞及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競買人參加了拍賣,經過157輪叫價後,載重近16萬噸的超級油輪“阿明2”輪以人民幣3.24億元的價格成交,超出起拍價近8000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船舶價值巨大,雙方當事人均為外國企業,競買人也多為外國企業。中國法院在扣押與拍賣船舶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依照維也納領事公約,及時通知船籍國駐華使領館。積極協調外輪代理、邊檢部門,提前制定工作流程,充分滿足中外競買人實地察看船舶的要求。嚴格依法裁定、果斷執行、認真負責、細緻周到的專業水準、敬業精神和工作作風,也充分樹立了我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彰顯了我國海事司法的良好形象。
案例8
五礦國際貨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扣押“海芝”輪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9月6日,五礦國際貨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礦公司)與海南龍珠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珠公司)簽訂光船租賃協定,承租龍珠公司光租經營的“海芝”輪,租期為1年+1年+1年,由五礦公司選擇。2000年11月,雙方達成還船協定,五礦公司將“海芝”輪交還龍珠公司,但龍珠公司拖欠五礦公司光租保證金及其他款項3483887.37元。2002年1月18日,五礦公司向寧波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要求扣押龍珠公司光租經營的停泊在溫州港的“海芝”輪,責令龍珠公司提供400萬元的擔保。
(二)裁判結果
2002年1月21日,寧波海事法院作出裁定,準許五礦公司的訴前海事請求保全,並在溫州小門島液化氣碼頭扣押了“海芝”輪。經查,“海芝”輪登記為聖文森特和格林納汀斯的力濤航運有限公司(OCEANLINKSHIPPINGLIMITED)所有,1999年8月5日光租給龍珠公司經營,並在海口港監辦理了船舶光租登記,屬海關監管船舶。“海芝”輪扣押後,五礦公司、船舶抵押權人中國船舶工業貿易公司、船舶管理人珠海市宏舟船務有限公司分別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全體船員因得不到勞動報酬,商定由船長作為代表起訴討要工資;海口海關申請債權,要求在船舶拍賣過程中,扣繳相關稅款。五礦公司與龍珠公司光租租賃契約糾紛一案判決生效後,寧波海事法院根據五礦公司的申請,裁定拍賣“海芝”輪,以2338萬元(含稅款)成交。在優先撥付訴訟費用、國家稅收、船舶保管、拍賣等費用後,餘款由各債權人依法受償分配。
(三)典型意義
一是以具體案例明確海事請求權人可以申請扣押並拍賣承租人光租的當事船舶,較好地銜接了光租船舶的扣押和拍賣程式,有力地保障了海事請求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明確境外船舶光租入境因拍賣轉為國內船舶,進口環節國家稅收應予優先撥付。“海芝”輪光租入境,屬於海關監管船舶,因法院司法拍賣轉為國內船舶時,依法繳納相關國家稅收(包括海關關稅、代征增值稅和光租稅總計4762785.75元),且該筆費用應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為海事請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優先撥付。本案在妥善分配處理多項債權的情況下,依法保護了國家稅收收入,維護海關監管制度。
案例9
巴拿馬天裕輪船有限公司申請扣押“姍妮1號”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巴拿馬天裕輪船有限公司(TENYUSHIPPINGS.A.PANAMA)所屬“天裕”(TENYU)輪於1998年9月裝載3006噸鋁錠從印度尼西亞庫拉天瓊港起航前往韓國仁川港,1998年9月27日,船、貨及船員全部失蹤。1998年12月17日,一艘懸掛宏都拉斯旗名為“姍妮1號(SANEI-1)”的貨輪,配備16名印度尼西亞船員,裝載3000噸棕櫚油,駛進中國張家港。經國際海事組織調查,懷疑其為失蹤的“天裕”輪。天裕公司於1998年12月23日向武漢海事法院遞交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扣押停泊在中國張家港的“姍妮1號”輪。
(二)判決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準許申請人天裕輪船有限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扣押被申請人所屬“姍妮1號”輪;責令被申請人提供1億日元(83.3萬美元)的擔保。武漢海事法院將扣押船舶裁定書送達該輪船長後,“姍妮1號”輪船舶證書上記載的船東一直沒有任何反應。1999年1月11日,天裕公司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所有權確認之訴,並隨後向武漢海事法院提交了先予執行申請書,請求將“天裕”輪先予返還。1999年4月6日,天裕公司向武漢海事法院提交了由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國際業務部出具的先予執行擔保。1999年4月15日,武漢海事法院作出(1999)武海法通執字第25號民事裁定書,將扣押在中國張家港的“姍妮1號”輪即“天裕”輪返還給天裕公司。1999年11月22日,武漢海事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姍妮1號”輪即為天裕公司所有的“天裕”輪。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國際海事欺詐或海盜襲擊導致船舶失蹤引起的扣押船舶案件。天裕公司是日本船東在巴拿馬註冊的一家單船公司,“天裕”輪的船殼保險人是日本共榮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貨物保險人是英國勞合社,失蹤船員來自韓國和中國。“天裕”輪在馬六甲海峽失蹤,被改頭換面成“姍妮1號”輪來到中國,其上船員是印度尼西亞人。本案案卷文字涉及到日文、韓文、英文和中文等多種文字。
通過本案中的船舶扣押與審判,有效打擊了國際海上欺詐及國際犯罪集團的囂張氣焰,樹立了中國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司法形象。天裕公司及其日本母公司向武漢海事法院贈送了“斷疑案、伸正義、維護司法公正”的錦旗。世界著名保險協會勞合社時任主席馬克思·泰勒先生,代表保險人致函武漢海事法院稱:貴院站在公正的立場,給予了我們迅速和不偏不倚的支持。我們相信憑著對正義的高度責任感,貴院已經為中國法制建設進程,特別是為中國致力於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審判中心的目標,作出了顯著的貢獻!
案例10
馬紹爾群島伊克利普斯財產股份公司申請扣押“SL-710”輪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日,申請人馬紹爾群島共和國伊克利普斯財產股份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國福建聖龍船舶製造有限公司、溫州潤洋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簽訂《船舶建造契約》,約定由兩被申請人在福建福安為申請人設計建造一艘57000載重噸的單殼散貨船(建造船號為“SL-710”),價格3800萬美元,分五期預付,每期760萬美元,雙方約定爭議提交英國倫敦仲裁庭解決。申請人在支付第一期購船款760萬美元後,以兩被申請人違約為由取消契約。2009年7月,兩被申請人向英國倫敦仲裁庭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申請人無權取消契約、無權要求返還預付款。申請人則提出反請求,請求裁決其已依約解除契約,有權請求返還760萬美元預付款及利息;或裁決兩被申請人構成毀約性違約,賠償經評估得出的損失額。2010年9月,申請人得知兩被申請人準備出售在建中的“SL-710”船,遂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該船,責令兩被申請人提供908萬美元可靠擔保。
(二)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我國扣押船舶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扣押了停泊於福建省福安市的“SL-710”船,責令兩被申請人提供價值908萬美元的可靠擔保。船舶扣押期間,英國倫敦仲裁庭裁決申請人有權依據普通法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隨後兩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義務,廈門海事法院依法解除對“SL-710”船的扣押。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外國當事人在其糾紛由外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過程中,向我國法院申請扣押船舶的海事請求保全案件。仲裁程式從申請仲裁到承認執行往往歷時數年,期間容易因當事人轉移資產而使勝訴裁決不能執行。我國作為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負有依法在我國承認、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義務。應外國仲裁當事人的申請,對位於我國的船舶採取扣押保全措施,有助於保障外國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十四條規定,“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於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定或者仲裁協定的約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外國法院已受理相關海事案件或者有關糾紛已經提交仲裁,但涉案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請求保全申請的,海事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廈門海事法院依法裁定準許伊克利普斯財產股份公司的扣押船舶申請,及時制止兩被申請人對船舶的處分,促使相關外國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義務得以順利實現。展現了我國海事法院嚴格適用法律,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理念和胸懷,贏得國際認可與讚譽,希臘籍船東為此專程趕到廈門海事法院表示感謝和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