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性質
課程定位
國際私法課程不僅有基本的理論介紹,也注重對學生運用國際私法原理處理涉外民商事務的能力和技能的培養,是高校高年級的專業必修課。
適應對象
國際私法課程適合所有法律專業的本科生、雙學位、法律碩士、函授等各層次的學生學習,也適合從事涉外業務的律師及從事與涉外業務只煉艱有關的人員學習。
課程背景
世界上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衝突,而國際私法是解決不同國家民事法律衝突的法律,也被稱為“法中之法”。在英美法系國家被形象地稱為“衝突法”,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被稱為“國際私法”。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中國企業“走出去”“引進來”的深入發展,如何解決中國民事法律與其他國家民事法律的衝突,國際私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跨國、跨法域的一系列民事問題都可以通過該課程的學習找到答案。
國際私法因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又有較多新的術語、概念和推理方式,常被法學專業學生稱為法學課程中最難的一門學科。
開課信息
(註:表格內容參考資料)
課程簡介
國際私法課程有基本的理論介紹,也注重對學生運用國際私法原理處理涉外民商事務的能力和技能的培養,該課程共十三講,分別是:法律衝突與國際私法、國際私法的歷史發展、衝突規範、達影探影衝突規範的基本制度、國際私法的主體、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區際衝突法、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商事仲裁法。
課程大綱
01 法律衝突與國際私法 1.1法律衝突與國際私法 1.2國際私法 1.3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 1.4國際私法的性質和規範 1.5中國《法律適用法》頒布 02 國際私法的歷史發展 2.1法則區別說時代 2.2 近代國際私法辨潤坑 2.3 當代國際私法 2.4 當代國際私法立法 2.5 國際私法統一運動 2.6 中國國際私法的產生和發展 03 衝突規範 3.1法律衝突的解決方法 3.2 衝突規範的概念、結構和類型 3.3 系屬公式 04 衝突規範的基本制度 4.1識別 4.2 反致 4.3 公共秩序保留 4.4法律規避 4.5 外國法內容的確定 05 國際私法的主體 5.1 自然人的國籍和住所 5.2 自然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5.3 法人的國籍和住所 5.4 國際組織 5.5 國家 5.6 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 | 06 婚姻家庭 6.1 結婚的法律適用 6.2 離婚的法律適用 6.3 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適用 6.4 收養、扶養與監護的法律適用 07 繼承的法律適用 7.1繼承的法律適用 08 物權的法律適用 8.1 物權的法律適用 8.2 信託的法律適用 8.3 破產的法律適用 09 債凳凝權 9.1契約之債的法律適用 9.2 侵權的法律適用府民仔 9.3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 10 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適用 10.1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適用趨協糠去 11 區際私法 11.1區際法律衝突與區際私法 11.2 中國區際私法 11.3 中國區際私法協助 12 國際民事訴訟法 12.1國際民事訴訟概述 12.2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 12.3 國際民事司法協助 12.4 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13 國際商事仲裁法 13 .1國際商事仲裁概述 13.2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13.3 仲裁協定 13.4 國際商事仲裁程式 13.5 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
(註:課程大綱排版從左到右列)
課前預備
預備知識
國際私法作為高年級的專業必修課,通常需要完成以下先修課程:憲法、法理、民法(含民法總論、物權法、債權法、契約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訂巴員。
必讀法規
一、綜合性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法》(簡稱《法律適用法》)(2011年4月1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簡稱《司法解釋(一)》)(2013年1月7日)
3.《民事訴訟法》第四篇及其司法解釋(2015年)
二、關於一般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3年1月7日)
5.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就《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答記者問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2011年1月1日)
三、關於區際司法協助
(一)關於送達與調查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1999年3月30日)
8.《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2017年3月1日)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2001年9月15日,2020年修訂)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2009年3月16日)》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2008年4月23日)》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2010年12月16日)
(二)關於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13.《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8年8月1日)
14.《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簡稱《婚姻家事安排》)(2017年6月20日簽署,未生效)
15.《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2006年4月1日)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2015年7月1日)
17.《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19年1月18日簽署,未生效)
(三)關於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0年2月1日)
19.《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2008年1月1日)
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
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2015年7月1日)
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2015年7月1日)
23.《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4月2日簽署)
四、關於訴訟(管轄權、送達和調查取證、收養)等
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2019年5月1日)
25.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中國於2017年9月12日簽署)
26.《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簡稱《海牙送達公約》)
27.《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簡稱《海牙調查取證公約》)(1997年7月3日)
28.《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2000年11月30日中國簽署)
29.《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年6月)
30.《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式規則(試行)》(2018年12月5日施行)
五、關於仲裁、調解、執行
3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簡稱1958年《紐約公約》截止2020年4月共有163個成員國)
3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版)
33.《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2017年4月15日)
34.《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
35.《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定公約》(《新加坡調解公約》中國2019年8月7日簽署,2020年9月12日生效)
36.《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公約》(中國2019年7月2日簽署)
課程教材
學習資料
(註:表格內容參考資料)
課程特色
國際私法課程採用國際上流行的OBA(OBA——Outcomes Based Approach即學習成果為本)教學法而設計,課程以學生“學習成果”(outcomes)為本的理念,以學生能學到什麼為思路和目標,設計了教學目的、小結提要、每講測試、問題討論、閱讀材料等內容。
教師簡介
國際私法課程教師團隊均來自暨南大學,其中
李健男為教授職稱;
戴霞、
呂國民副教授職稱。
5.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就《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答記者問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2011年1月1日)
三、關於區際司法協助
(一)關於送達與調查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1999年3月30日)
8.《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2017年3月1日)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2001年9月15日,2020年修訂)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2009年3月16日)》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2008年4月23日)》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2010年12月16日)
(二)關於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13.《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8年8月1日)
14.《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簡稱《婚姻家事安排》)(2017年6月20日簽署,未生效)
15.《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2006年4月1日)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2015年7月1日)
17.《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19年1月18日簽署,未生效)
(三)關於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0年2月1日)
19.《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2008年1月1日)
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
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2015年7月1日)
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2015年7月1日)
23.《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4月2日簽署)
四、關於訴訟(管轄權、送達和調查取證、收養)等
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2019年5月1日)
25.海牙《選擇法院協定公約》(中國於2017年9月12日簽署)
26.《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簡稱《海牙送達公約》)
27.《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簡稱《海牙調查取證公約》)(1997年7月3日)
28.《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2000年11月30日中國簽署)
29.《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年6月)
30.《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式規則(試行)》(2018年12月5日施行)
五、關於仲裁、調解、執行
3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簡稱1958年《紐約公約》截止2020年4月共有163個成員國)
3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版)
33.《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2017年4月15日)
34.《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
35.《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定公約》(《新加坡調解公約》中國2019年8月7日簽署,2020年9月12日生效)
36.《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公約》(中國2019年7月2日簽署)
課程教材
學習資料
(註:表格內容參考資料)
課程特色
國際私法課程採用國際上流行的OBA(OBA——Outcomes Based Approach即學習成果為本)教學法而設計,課程以學生“學習成果”(outcomes)為本的理念,以學生能學到什麼為思路和目標,設計了教學目的、小結提要、每講測試、問題討論、閱讀材料等內容。
教師簡介
國際私法課程教師團隊均來自暨南大學,其中
李健男為教授職稱;
戴霞、
呂國民副教授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