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ADR(Ah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爭議解決方式之中,仲裁這一有著深厚歷史積澱的傳統爭議解決方法歷來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早在1889年,英國人為了解決本國商人和其他歐洲國家商人在國際貿易上的紛爭,頒布實施了第一部仲裁法,標誌著作為訴訟之外的爭議解決方法,商事仲裁已逐漸喪失了其原始的純粹民問習慣的性質,進入了國家法律調整的階段。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上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國際商事仲裁體系,使國際商事仲裁成為解決跨國商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國際間的商業貿易糾紛不斷增多,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國際商事仲裁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基於國際商貿發展的實際需要及對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認同,各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普遍確立了支持仲裁發展的原則。國際商事仲裁憑藉其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適用靈活性以及裁決執行的有效性,在當今被廣泛運用,並呈現出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
作者簡介
劉曉紅,女,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研究生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交流處處長兼國際文化交流學院院長。兼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及上海一羅納·阿爾卑斯國際調解中心調解員。主要從事國際私法、國際商事仲裁法方面的教學和研究。曾先後在比利時根特大學法學院、美國威斯康星大學法學院、美國舊金山大學法學院、荷蘭海牙阿瑟國際法學院及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等擔任訪問學者和訪問教授。參加編寫或獨立撰寫了十餘部教材和學術著作,並在國內外報刊雜誌上發表法學論文五十餘篇。曾被評為“上海市高校優秀青年教師”,獲教育部“1999年度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獎”。
目錄
第一部分 國際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論問題專題一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性第一章 國家控制下的仲裁制度:可仲裁性的基本問題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性問題概說第二節 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之界定依據第三節 可仲裁性問題的成因 第二章 可仲裁性問題的法律適用第一節 仲裁協定主體可仲裁性的法律適用第二節 客體可仲裁性的法律適用第三節 可仲裁性問題實體規則的直接適用 第三章 晚近國際商事仲裁範圍的擴大第一節 仲裁範圍的直接擴大——突破禁區的立法和司法經典第二節 仲裁範圍的間接擴大——擴張解釋與嚴格適用第三節 可仲裁範圍擴大的國際趨勢之反思 第四章 中國可仲裁性立法與實踐第一節 中國可仲裁性問題一般立法和相關實踐介評第二節 中國可仲裁性問題之特殊立法與相關實踐述評第三節 小結——中國可仲裁性立法的發展 專題二 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第五章 國際商事仲裁協定的法律適用第一節 仲裁協定法律適用的基本理論問題第二節 仲裁協定準據法的確定 第六章 仲裁程式的法律適用第一節 仲裁程式法律適用的基本理論問題第二節 仲裁程式法的非國內化趨勢 第七章 國際商事仲裁實體法的法律適用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實體法的確定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中強制性規則的適用 第八章 中國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第一節 有關仲裁協定法律適用的中國立法及實踐評述第二節 有關仲裁程式法律適用的中國立法及實踐評述第三節 有關仲裁實體法律適用的中國立法與實踐 專題三 臨時仲裁制度第九章 臨時仲裁制度概述第一節 臨時仲裁的概念第二節 臨時仲裁的制度設計及價值分析 第十章 臨時仲裁制度的基本問題第一節 臨時仲裁的特點——與機構仲裁的比較第二節 有效的臨時仲裁協定第三節 臨時仲裁庭組成困難時的處理 第十一章 中國建立臨時仲裁制度的理性思考第一節 我國關於臨時仲裁的立法現狀第二節 中國建立臨時仲裁制度的客觀情勢分析 第二部分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程式性問題專題四 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管轄權的確定第十二章 仲裁管轄權確定的一般法律制度第一節 仲裁管轄權之取得與確定第二節 仲裁管轄權確定的權力機構 第十三章 中國仲裁制度下仲裁管轄權確定製度第一節 我國關於仲裁管轄權確定的相關立法第二節 我國關於仲裁管轄權確定的立法及實踐評述第三節 若干建議 專題五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合併仲裁及第三方參與仲裁第十四章 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合併仲裁問題的提出第一節 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與國際商事仲裁第二節 建立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合併仲裁制度的爭論 第十五章 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的強制合併仲裁第一節 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強制合併仲裁的理論批判第二節 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強制合併仲裁的實踐及評析 第十六章 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的協定合併仲裁第一節 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協定合併仲裁制度的構建第二節 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協定合併仲裁制度的實踐運用 第十七章 設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法律思考第一節 仲裁第三人制度概述第二節 有關仲裁第三人的國際商事仲裁立法及實踐 第十八章 我國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合併仲裁的現狀與發展 專題六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臨時保全措施第十九章 本體論——有關臨時保全措施本身的問題第一節 仲裁臨時保全措施之概述第二節 發布和執行仲裁臨時保全措施面臨的法律問題 第二十章 仲裁中臨時保全措施的立法模式及其評述第一節 仲裁臨時保全措施的立法模式第二節 主要國家和仲裁機構有關臨時保全的立法評述 第二十一章 運行論——臨時保全措施的運作第一節 概論第二節 當事人申請採取臨時保全措施的時間第三節 臨時保全措施的申請機構第四節 下達臨時措施令的權力第五節 臨時措施的可執行性第六節 法院對仲裁庭的支持第七節 臨時措施的執行和《紐約公約》第八節 英國的馬瑞瓦禁令(MarevaInjuction) 第二十二章 我國仲裁臨時保全措施的相關立法及其評述第一節 權力的分配——臨時措施決定權第二節 有待填補的空白——臨時措施的發布條件第三節 通知和抗訴——由法院來解決的問題第四節 最終效果——臨時措施的執行第五節 結語 專題七 仲裁中的調解制度第二十三章 仲裁中調解概述第一節 仲裁中調解的概念第二節 仲裁中調解的國際實踐 第二十四章 仲裁中調解的基本理念第一節 仲裁中調解的基本原則第二節 仲裁中調解的功能探析第三節 仲裁中調解的價值目標 第二十五章 仲裁中調解的爭論焦點第一節 關於仲裁中調解制度的理論爭論第二節 仲裁中調解制度的正當性解讀 第二十六章 中國仲裁中調解制度的完善及立法建議第一節 中國仲裁中調解制度的完善第二節 中國相關現行立法的缺陷與完善第三節 《調解法》的制定 第三部分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專題八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國籍及相關問題第二十七 章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國籍的概述第一節 區分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國籍的實益第二節 判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國籍的標準第三節 關於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國籍的國際公約及相關法律檔案的演變 第二十八章 仲裁地點在確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國籍中的地位第一節 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點及其確定第二節 仲裁地點在確定仲裁裁決國籍中的地位 第二十九章 中國關於判斷仲裁裁決性質的立法和實踐第一節 中國仲裁機構做出的仲裁裁決的認定第二節 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做出的仲裁裁決的認定發展第一節 我國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合併仲裁的立法與實踐第二節 關於我國合併仲裁發展的若干建議第三節 結語 專題九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制度——已撤銷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第三十章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概述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概念第二節 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理由 第三十一章 已撤銷裁決可執行性的實踐與法律規制第一節 各國承認和執行已撤銷裁決的實踐第二節 已撤銷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問題的學理學說第三節 從《紐約公約》看已撤銷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三十二章 與己撤銷裁決可執行性相關的幾個理論問題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效力來源第二節 仲裁“非內國化”理論第三節 仲裁裁決撤銷制度存廢之辨析 第三十三章 已撤銷裁決在我國的可執行性與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完善第一節 已撤銷裁決和“非內國化”裁決在我國的可執行性第二節 我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完善第三節 結語 專題十 承認與執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中的國際與國內司法協助第三十四章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制度概述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在《紐約公約》下的協助執行 第三十五章 商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國際司法協助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第二節 中國商事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與執行 第三十六章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執行的區際司法協助第一節 商事仲裁裁決執行區際司法協助的一般理論與實踐第二節 商事仲裁裁決在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之間的協助執行第三節 商事仲裁裁決在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之間的協助執行第四節 商事仲裁裁決在中國內地與台灣地區之間的協助執行 第四部分 行業仲裁專題十一 美國證券仲裁制度及對我國證券仲裁制度設計的啟示第三十七章 證券仲裁的一般法理第一節 證券仲裁的定義第二節 證券仲裁的法律性質第三節 證券仲裁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八章 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的發展及其成功原因剖析第一節 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的發展第二節 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的成功原因剖析 第三十九章 美國證券仲裁制度若干重要法律問題研究第一節 證券業仲裁協會第二節 證券仲裁機構第三節 證券仲裁員第四節 強制性仲裁條款 第四十章 我國證券仲裁制度現狀分析第一節 我國證券仲裁制度的現狀第二節 制約我國證券仲裁制度發展的因素 第四十一章 我國證券仲裁制度設計之建議第一節 對證券仲裁制度的準確定位第二節 我國證券仲裁制度設計之建議 專題十二 國際體育仲裁制度發展初探第四十二章 體育糾紛及國際體育仲裁概述第一節 體育糾紛的產生及其特徵第二節 體育糾紛的解決機制概述第三節 國際體育仲裁制度概述 第四十三章 國際體育仲裁院(CAS)體育仲裁機制第一節 國際體育仲裁院與國際體育仲裁制度第二節 國際體育仲裁院的普通仲裁程式和抗訴程式第三節 國際體育仲裁院(CAS)體育仲裁的法律適用問題及其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四十四章 奧林匹克體育仲裁制度及有關原則分析第一節 CAS奧林匹克仲裁分院與奧運會體育仲裁制度第二節 CAS奧林匹克體育特別仲裁分院的法律適用 第四十五章 構建中國體育仲裁機制的具體設計第一節 我國體育仲裁立法之現狀第二節 構建我國體育仲裁體制的具體構想參考文獻
前言
進入新世紀以來,國際社會正經歷著深刻的變化。和平與發展仍然是當今世界的主題。科技日新月異,經濟全球化趨勢深入發展。同時,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恐怖主義危害加大,各種局部衝突和戰爭不斷發生,非傳統安全問題凸現,跨國犯罪日益猖獗,單邊主義抬頭,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依然存在,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多。與此同時,世界經濟發展不平衡加劇,圍繞資源、能源、市場、智慧財產權、人才的國際競爭日趨激烈,貿易壁壘和經濟、貿易摩擦明顯增多。各種熱點問題所涉及的國際問題更加突出。一些已開發國家在經濟上、科技上占優勢,在外交上、法律上動輒採取強勢做法的態勢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將存在。作為國際關係的產物,國際法面臨嚴峻挑戰和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在這種錯綜複雜的國際形勢下,中國堅持高舉“和平、發展、合作”的旗幟。胡錦濤總書記最近在一系列重大國際場合突出強調了國際法與構建和諧世界的關係,強調了國際法的作用。構建和諧世界思想的提出,既勾畫了中國新世紀外交戰略的總目標,充分展示了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形象,也指明了新世紀國際關係和國際法發展的正確方向。構建和諧世界,國際法無疑並必須發揮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