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及原因分析

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及原因分析

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英國人為了解決本國商人和歐洲國家商人在國際貿易中的糾紛,頒布實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尤其是二戰之後,伴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商事仲裁體系,使國際商事仲裁成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英文摘要]:[關 鍵 字]:國際商事仲裁 發展趨勢 原因 仲裁方式 中國論文 學術論文[論文正文]: 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呈現了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例如,國際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報告統計標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來53年總和的5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及原因分析
  • 追溯到:1889年
  • 原因:解決商人在國際貿易中的糾紛
  • 方法:頒布實施了第一部仲裁法
作者:佚名
[摘 要]: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英國人為了解決本國商人和歐洲國家商人在國際貿易中的糾紛,頒布實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尤其是二戰之後,伴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商事仲裁體系,使國際商事仲裁成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英文摘要]:[關 鍵 字]:國際商事仲裁 發展趨勢 原因 仲裁方式 中國論文 學術論文[論文正文]: 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呈現了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例如,國際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報告統計標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來53年總和的5倍。
一 國際商事仲裁的現狀
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誕生之後,首次立法確立了國際貿易糾紛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國大都制定了本國的仲裁法。為了更好地協調本國的仲裁法,致使國際商事爭議得到有效地解決,國際社會先後制定了多項區域性和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檔案。其中,最有影響的是1958年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公約。
(一)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及種類
按照國際商事仲裁的組織形式,國際商事仲裁基本分為兩大類: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機構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目前,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及種類如下表:
序 號 名 稱 英文縮寫 種類 備註
1 國際商會仲裁院 ICCCA 國際性常設 我國96年加入
2 斯德哥爾歌摩仲裁院 SCCCCA 國際性常設
3 倫敦國際仲裁院 LCA 國際性常設
4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ICSID 國際性常設 國際法人
5 美國仲裁協會 AAA 地區性常設
6 中國經貿仲裁委員會 CIETAC 地區性常設
7 香港仲裁中心 HKIAC 地區性常設
8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SIAC 地區性常設
(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及立法
中國大陸有兩個涉外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受理中外當事人之間,外國當事人之間的商事糾紛。自1999年以來,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糾紛常設機構。另外,在香港設有香港仲裁中心,該中心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
中國大陸在1995年制定實施仲裁法。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員會第六屆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決議,中國正式加入1958年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公約,同時作出兩項保留,使中國國內仲裁制度和國際仲裁制度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國際商事爭議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受理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適應自己的仲裁規則。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96年檔案規定,各地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員會可以憑當事人協定受理國際商事爭議案件。
二 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越來越受重視。筆者認為有以下發展趨勢:
(一) 案件數量呈幾何增長趨勢
國際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報告標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來53年總和的5倍。香港仲裁中心作為地區性常設機構,2001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是301件,是建院之初的30倍,1999年起,每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超過200件。2000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超過298件。自1999年以來,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僅次於國際商會仲裁院,躍居世界各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第二位,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二) 仲裁機構由傳統歐洲型向亞太型轉變
縱觀以前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大多數在歐洲。如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總部在巴黎,斯德哥爾歌摩仲裁院SCCCA總部在瑞典,倫敦國際仲裁院LCA總部在倫敦,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仲裁中心WIPOAC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隨著亞太地區經濟的迅速發展,亞太地區國際商事仲裁也異常活躍。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都在亞太地區設立辦公室。亞太地區各國家先後設立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紐西蘭仲裁調解機構,澳大利亞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協會等12家。有些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如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另外,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在1983年亞太地區當事人僅占3.2%,2000年則上升到15.1%,若包含澳大利亞在內則達到到
(三) 法律選擇適應由傳統大陸法系向英美法系轉變,呈現出多元化法律適應和選擇發展趨勢
現代國際商事仲裁區別於司法訴訟制度的根本特徵在於法律適應和選擇。司法訴訟制度中法律適應和選擇依法院地確定已經成為現代國際私法中的公識和普遍性原則。但是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不僅可以選則仲裁程法和仲裁規則,而且可以選擇實體法,甚至可以第三國法律來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選擇適應由傳統大陸法系向英美法系轉變,呈現出多元化法律適應和選擇發展趨勢。以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為例,2000年報告標明選擇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陸法系,相比以前中東國家的法律選擇適應增長較快。相反,東南亞國家的法律選擇適應有所下降。
(四) 立法趨勢由分散式立法向統一實體法轉變,國際社會制定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法律檔案
世界各國大都制定了本國的仲裁法,採取分散式立法方式確立了現代國際商事仲裁制度。 為更好協調本國的仲裁法,致使國際商事爭議得到有效地解決,國際社會先後制定了多項區域性和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檔案,加強統一實體法立法。2002年6月21號聯合國國際商法委員會召開第35次會儀,通過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以此有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按照這部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的有關規定,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商事糾紛可以提請調解人予以調解,達成一致協定。該協定對當事人有效而且申請執行機構強制執行。只是根據該商事調解示範法第14條 的規定,採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有效強制執行。這部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又稱之為“準國際仲裁法”。1999年,聯合國國際私法委員會在海牙第19次外交會議上,在1968年布魯賽爾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區域性國際公約的基礎上,起草和修改了海牙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全球性國際公約,更好地協調了國際仲裁法,有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但是由於英美等國和其它國家在專屬管轄的範圍,異國執行程式和措施等方面存在嚴重分歧,未達成一致協定,海牙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全球性國際公約仍未生效。中國先後兩次派代表參加會議,並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三 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趨勢的原因分析
國際商事仲裁為什麼如此受歡迎,案件數量呈幾何增長速度,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由於國際商事仲裁的特徵所決定的。
(一) 廣泛的國際性是有效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基礎
由於已有100多個國家加入了1958年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公約,使得仲裁裁決承任與執行有了可靠的基礎。如1958年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第二條規定,各締約國應承認仲裁裁決約束力並執行之。
(二) 高度意思自治性是有效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優勢
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享有各方面的選擇自由,具有高度意思自治性。首先,可以自由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組織形勢:即可以自由選擇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又可以機構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其次可以自由選擇仲裁的地點,一般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總部所在地,也可以自由選擇分支機構所在地,甚至可以自由選擇第三國來解決國際商事爭議。如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在2000年度報告記錄的國際商會仲裁院受理的8件中國涉案糾紛,均在香港審結。
(三) 執行的強制性是有效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保證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對當事人有效而且具有強制執行力,和法院判決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根據國際公約或互惠原則強制執行。如我國1995年制定實施的仲裁法和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都對此作了專門規定。
(四)仲裁裁決的權威性是正確處理國際商事糾紛的前提
國際商事仲裁仲裁員都是各行各業的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人士組成。因此,國際商事仲裁員專家化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另一特色,有很強的權威性。如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在2000年度報告中標明812名仲裁員分別來自58個不同的地區和國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四 小結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自1889年,英國人為了解決本國商人和歐洲國家商人在國際貿易糾紛,頒布實施了第一部仲裁法至今,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尤其是二戰之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商事仲裁體系,使國際商事仲裁成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呈現出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多分布在歐州。隨著亞太地區經濟的迅速發展,亞太地區國際商事仲裁也異常活躍。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都在亞太地區設立辦公室。亞太地區各國家先後設立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紐西蘭仲裁調解機構,澳大利亞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自1999年以來,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案件數量呈幾何增長速度,仲裁機構由傳統歐洲型向亞太型轉變,法律選擇適應由傳統大陸法系向英美法系轉變,呈現出多元化法律適應和選擇發展趨勢,仲裁立法由分散式立法向統一實體法立法轉變,國際社會制定了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法律檔案。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趨勢的原因主要是由於國際商事仲裁的特徵所決定的,即廣泛的國際性,高度意思自治性,執行的強制性和仲裁裁決的權威性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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