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是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11月2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2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海南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為適應我省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要求,提高商標專用權保護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助力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和“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商標品牌保護工作實際,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制定了《海南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現將《<海南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2019年11月25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適應我省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要求,提高商標專用權保護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助力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和“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商標,是指在海南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容易被侵權假冒,或遭遇商標侵權需要加強保護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推進商標數據與市場主體數據融合共享,建立“海南省商標資料庫”,運用數位化管理,全面保護。區分商標侵權和防範風險等級,對重點商標實行名錄管理,重點保護。
第四條 《海南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管理工作,堅持部門協同、分類監管、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商務、海關等部門,以及外省(市)市場監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協作,建立重點商標協同保護工作機制。
第六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建立健全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負責保護名錄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強化對重點商標的維權保護。
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本轄區擬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負責申請受理、核查推薦;對已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實施監管和服務;對涉嫌不符合保護名錄條件的商標,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移出申請。
第七條 下列註冊商標,可以納入保護名錄:
(一)馳名商標。
(二)本省在推進商標品牌戰略中,省政府有關部門或市縣(區)政府重點扶持打造的商標。
(三)國內、國際(含港澳台)高知名度商標。
(四)海南組織、舉辦、承辦國際性或國家級、市級重大活動(項目)期間,需要加強保護的相關參與者的商標。
(五)在海南遭遇商標侵權需要加強保護的商標。
(六)其他需要加強保護的商標。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商標,可通過以下途徑納入保護名錄:
(一)符合第七條第(二)項、第(六)項要求的註冊商標,經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推薦並核實材料後,省知識產權局將其納入保護名錄。
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歸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的註冊商標,報請省知識產權局納入保護名錄。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三)項的商標,由省知識產權局依據本辦法主動納入。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要求的商標,組織、舉辦或承辦該重大活動(項目)的相關政府部門,可以根據商標權利人或依法委託代理人提出的重點商標保護需求,提請省知識產權局納入保護名錄。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的商標權利人或依法委託代理人,可以向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申請納入保護名錄。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核實工作,並上報省知識產權局覆核同意後納入保護名錄。
第九條 商標權利人或依法委託代理人在其商標納入保護名錄過程中,應當按要求向省知識產權局或市縣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提交必要的核實材料。
第十條 保護名錄中的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出保護名錄:
(一)因商品或服務質量問題造成明顯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註冊商標所有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各類嚴重失信主體對象名單。
(三)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詐手段使其註冊商標納入保護名錄的。
(四)將“重點商標”或“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等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作為榮譽宣傳的。
(五)其他不適宜納入重點名錄保護的商標。
第十一條 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可獲得以下保護和服務:
(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加強對侵犯保護名錄中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快速協同保護工作機制,強化依法重點保護。對惡意、反覆侵權者實行嚴厲打擊、從重處罰。加強對保護名錄中商標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的保護,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及時收集保護名錄中的商標在外省市被侵權線索,充分發揮“9+2”泛珠三角區域、粵港澳大灣區保護協作網作用,主動開展跨地區保護協作,提升對保護名錄中商標的保護效能。
(三)省知識產權局為保護名錄中商標的國際註冊和保護提供專家顧問諮詢、法律政策解讀、信息收集發布等服務,並適時協調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海外維權援助。
(四)省知識產權局對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權利人或依法委託代理人推送商標預警、提醒服務。根據權利人或委託人的需求推送許可備案、商標質押、變更轉讓和疑似被他人惡意搶注等預警信息,以及商標續展提醒等業務信息,供商標權利人參考。
第十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可根據保護名錄中的商標發展狀況和本省商標保護工作實際需要,每年適時調整保護名錄。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省知識產權局應當通過本部門官方網站或其他公共媒體發布保護名錄和動態信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