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
2023年 第14號
為加強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其監測行為,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制了《遼寧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現予公布,並於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利用其人員、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依據相關標準或規範開展生態環境監測,通過契約約定方式提供各類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並能夠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專業技術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遼寧省範圍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機構、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機構及核與輻射環境檢驗檢測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和各設區市(含瀋撫示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檢測)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立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合作和信息溝通,依法依規開展聯合監督檢查,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依法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並嚴格按照資質認定核准的參數項目開展業務,建立覆蓋方案制定、布點與採樣、現場測試、樣品流轉、分析測試、數據審核與傳輸、綜合評價、報告編制與審核簽發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生態環境監測相關標準規範。
第六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承接以下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業務:
(一)排污單位自行監測;
(二)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
(三)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
(四)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監測、污染場地調查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監測、危險廢物鑑別監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監測;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開展的環境質量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監測,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和個人委託開展的其他各類監測。
第七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開其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附表;
(三)經法人或其授權人簽署的承諾書(見附1);
(四)法人代表或其授權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名錄管理。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自願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基本信息表(見附2),並報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信息。報送材料齊全並按本辦法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納入名錄,定期在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到期失效、自主申請註銷,或被資質認定部門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以及被列入失信或嚴重失信名單的,自動退出名錄。
第九條 納入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名錄的機構,應在名稱、地址、法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內容(包括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關鍵崗位人員,資質認定範圍和證書有效期等)發生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並及時更新其公開信息。
第十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承諾內容,堅守行業準則,堅持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各項業務,並對監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機構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採樣人員、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監測原始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委託方應對其委託行為和監測數據、結果的使用負責。不得強令、脅迫、授意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及監測結果。
第十二條 對影響、干擾或授意干預監測活動等不當行為,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應全面如實記錄干預的主體、具體方式等相關內容,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據可查,並如實向屬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上級機關報告。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或其人員發現委託其開展監測技術服務的排污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存在超標排放等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的,應一併記錄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等基本情況,並如實向屬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定期對轄區內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並可商請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對註冊地在本轄區外,但在本轄區承接生態環境監測業務的機構,轄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有權對其監測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商請其註冊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協助提供相關資料材料,並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重點查核各機構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規範性、檔案記錄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
檢查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上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生態環境部門單獨組織開展的,檢查結果應一併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主動配合各級生態環境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驗檢測報告、原始記錄、委託協定等直接證明材料,以及照片、音視頻、資金票據、日誌記錄等其他證明材料,並對其出具的報告、數據等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承擔舉證責任及說明義務。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部門將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技術服務行為依法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定期將機構信用情況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遼寧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相關管理要求,對轄區內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定期公布評價結果和失信名單。
對嚴重失信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其違規違法等信息將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可撥打生態環境部門舉報電話“12369”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話“12315”,或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態環境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通過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團體標準等自律規範,促進形成良好的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氛圍。
第十九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存在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處理,處理結果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開;存在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要求的,由縣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