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03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4年03月19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河北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環保局、財政局,定州、辛集市環保局、財政局: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著力改善全省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環境信訪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環保廳、省財政廳修定了《河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辦法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財政廳
2014年3月13日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河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環境信訪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舉報時應如實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提供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以及反映排污情況的圖片、影像資料等證據。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通過合法的舉報途徑,實名舉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舉報人對舉報事項的舉證、協查程度和被舉報者對環境危害程度或者因舉報避免了重大環境污染損害的,根據環境污染舉報案件的性質、內容,確定對舉報人的獎金數額。
(一)舉報下列情況,經環保部門調查情況屬實,並由環保部門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了較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1舉報城市建成區、高速公路兩側及風景名勝區可視範圍內鍋爐、爐窯煙塵嚴重污染環境的;
2舉報居民區和公眾聚集區,開設煤場或渣場等未按要求採取覆蓋、噴淋、抑塵等防塵措施,或已採取措施但防塵效果不明顯,導致揚塵面源污染的;
3舉報秸稈露天焚燒污染環境的;
4舉報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營業性社會生產生活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二)舉報下列情況,經環保部門調查情況屬實,並由環保部門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了重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1舉報“十五小”、“新六小”生產或反彈的;
2舉報產生和使用放射、輻射和化學有毒物質的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危險廢物產生、處置和利用企業非法進行危險廢物轉移或不按規定進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排放的;
3舉報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擅自生產的;
4舉報企業擅自停用、拆除、閒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5舉報已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但不正常運行或弄虛作假的;
6舉報已責令停產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或未經環保部門驗收通過,擅自恢復生產的;
7舉報將有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嫁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8舉報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9舉報設定暗管、滲坑、滲井偷排工業污水廢液的;
10舉報生態環境破壞的;
11舉報其他涉及非法排污、惡意排污、超標排污違法行為的。
(三)舉報下列情況,經環保部門調查情況屬實,並由環保部門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了特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1舉報特大環境污染事故,使國家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2舉報國家和本省明令禁止建設的重污染項目,避免環境污染的。
第五條同一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人舉報企業有多項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符合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前往省、市環保部門或相關縣區環保局領取獎金,無法聯繫到舉報人或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六條各單位對推薦的舉報獎勵名單進行信息審核,舉報人願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攜帶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領獎並留存證件複印件,特殊情況不能留存有效證件複印件的可憑身份證領取並簽署本人真實姓名。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領取的,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應當出示相關證件並簽署代領人真實姓名。
第七條舉報環境污染案件被查處後,再次超標排污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舉報人舉報事實不清,不能按本辦法要求提供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的;
(二)舉報前違法行為已由環保部門立案的;
(三)舉報的違法行為於舉報前被環保部門處罰,正在改正違法行為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第九條舉報人的舉報經查證屬故意謊報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對舉報人的獎勵,由省環保廳信訪舉報中心按季匯總各市推薦獎勵名單,進行初步審核並提出獎勵意見,經省環保廳舉報獎勵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報省環保廳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後執行。省財政廳負責安排污染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列入省環保廳年初預算。
第十一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污染舉報專項獎勵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力度,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和規模使用,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名義虛假冒領、截留、轉移和挪用。一經發現,立即停止撥款,並將資金如數扣回,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省環保廳將每季度舉報獎勵情況進行網上公開。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工作是各級政府的共同責任,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地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暫行規定》(冀環計〔2001〕1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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