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人居環境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人居環境獎評選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10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人居環境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6年10月17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發文字號:冀建城〔2016〕75號
通知發布,正文內容,

通知發布

各市、縣人民政府: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河北省人居環境獎評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廳。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10月17日

正文內容

河北省人居環境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城鎮人居環境改善,規範河北省人居環境獎申報與評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人居環境獎包括:河北省人居環境獎、河北省人居環境進步獎和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
河北省人居環境獎綜合反映城鎮在人居環境方面的總體成就;河北省人居環境進步獎反映城鎮在改善人居環境方面成就,且與上一評選周期相比取得明顯進步;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反映獲獎者在改善城鎮人居環境工作中某個方面取得的成就。
河北省人居環境獎採取自願申報制,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 河北省人居環境獎由河北省人居環境獎評選領導小組組織評選,邀請省人大、省政協有關部門予以監督。
河北省人居環境獎評選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人居辦,設在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評選的具體工作,並根據省委、省政府不同時期的重點工作,適時對《河北省人居環境獎(進步獎)指標體系與評價標準》和《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申報主題及內容》進行修訂。
第二章 申 報
第四條 申報範圍。河北省人居環境獎和河北省人居環境進步獎申報範圍為全省所有設市城市和縣城,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申報範圍為城鎮政府或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設項目和個人。
第五條 申報條件。按照《河北省人居環境獎(進步獎)指標體系與評價標準》初評達到90分以上,在人居環境方面總體成就突出的設市城市和縣城均可申報河北省人居環境獎。按照《河北省人居環境獎(進步獎)指標體系與評價標準》初評,各項指標在評選期有大幅提升,人居環境有顯著改善的設市城市和縣城均可申報河北省人居環境進步獎。符合《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申報主題及內容》要求,在改善城鎮人居環境工作中某個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城鎮政府或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設項目和個人均可申報河北省人居環境獎。
第六條 申報主體。河北省人居環境獎和河北省人居環境進步獎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由申報單位(個人由其所在單位代為申報)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一式三份,並附電子版光碟兩份。材料要全面、簡潔,相關資料和表格填寫要規範。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報申請;
(二)設區市、省直管縣負責人居環境獎創建工作牽頭部門的推薦意見;
(三)河北省人居環境獎(進步獎)創建工作總結;
(四)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申報內容介紹;
(五)《河北省人居環境獎指標體系與評價標準》自評打分結果表;
(六)相關照片或圖片資料;
(七)長度不超過12分鐘的音像資料。
申報河北省人居環境獎和河北省人居環境進步獎的市和縣提供(一)、(三)、(五)、(六)、(七)項資料,申報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一)、(二)、(四)、(六)、(七)項資料。
第八條 申報程式。設區市、省直管縣負責人居環境獎創建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轄區縣(市)的申報組織和推薦工作;省人居辦負責全省申報受理工作。
設區市和省直管縣人居環境獎和人居環境進步獎申報材料由政府直接報省人居辦。其它申報材料報設區市、省直管縣負責人居環境獎創建工作牽頭部門進行初審,並出具意見;通過初審的,由設區市、省直管縣負責人居環境獎創建工作的牽頭部門將其申報材料連同推薦意見一併報省人居辦。
第九條 受理時間。評選年的7月1日至9月30為省人居辦接受申報材料時間。
第三章 評 選
第十條 預審。省人居辦對各地上報的項目進行資料審核,申報材料達到申報條件要求的作為“河北省人居環境獎”“河北省人居環境進步獎”和“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現場評驗城市(縣城)或項目。
第十一條 現場評驗。省人居環境獎(進步獎)由省人居辦組織人居環境獎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成審驗組,依據《河北省人居環境獎(進步獎)指標體系與評價標準》,採取聽取匯報、現場檢查、查閱資料、評分等方式,對上述城市和縣城進行現場審驗,形成《審驗報告》,提出推薦意見。省人居環境範例獎由省人居辦組織根據申報主題,組成專家組,對上述項目進行現場考察,綜合評審,形成《評審報告》,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審查公示。省人居辦根據審驗組或專家組意見綜合審查,提出“河北省人居環境獎”“河北省人居環境進步獎”和“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候選城市(縣城)和項目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7天。
第十三條 審批。經公示無異議的候選城市(縣城)和項目,由省人居辦報省人居環境獎評選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章 獎 勵
第十四條 經審查批准的城市(縣城)和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分別授予“XX年度河北省人居環境獎”“XX年度河北省人居環境進步獎”和“XX年度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稱號。
第十五條 獲得“河北省人居環境獎”“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的城市(縣城)或項目,作為“中國人居環境獎”或“中國人居環境範例獎”申報備選城市(縣城)和項目。
第十六條 對被授予“河北省人居環境獎”和“河北省人居環境進步獎”稱號的城市和縣城,在省城市建設管理及城鎮化工作相關考核中給予適當加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河北省人居環境獎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相關組織及人員要嚴守職業道德,加強廉政建設。對在評選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河北省人居環境獎(進步獎)指標體系與評價標準》和《河北省人居環境範例獎申報主題及內容》由省人居獎辦公室另行下發。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人居環境獎評選暫行辦法》(冀政辦〔2010〕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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