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是為了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宜居、韌性、智慧城市,進一步規範省生態園林城市的申報與評選管理工作,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2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4〕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2月2日
內容全文
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宜居、韌性、智慧城市,進一步規範省生態園林城市的申報與評選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省生態園林城市的申報、評選、動態管理等工作。
(二)省生態園林城市申報評選管理遵循自願申報、達標評選、動態管理的原則。
(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省生態園林城市申報評選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申報
(一)申報主體。
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
(二)申報條件。
申報城市(縣)應符合以下條件:
1﹒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政策和標準較為健全;
2﹒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能夠保障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科學研究及宣傳培訓等工作的開展;
3﹒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明確,職責清晰,人員穩定,並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隊伍,園林綠化管理規範;
4﹒編制並有效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落實綠線劃定、公園體系、生態保護和修復等規劃要求;
5﹒重視城市園林文化保護傳承與發展,在園林綠化建設中體現地域、歷史、人文特色,弘揚地方傳統文化,定期組織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能競賽,園林營造技藝得到較好傳承;
6﹒及時更新國家和省級城市園林綠化信息系統中相關信息,準確反映城市園林綠化基礎工作,及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縣)建設年報和市政設施投資月報相關數據;
7﹒近2年內(申報當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內,下同)未發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違背科學綠化、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未發生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和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等行為,未被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未發生脫離實際、鋪張浪費、勞民傷財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三)申報程式和時間。
1﹒省生態園林城市評選每年開展1次,當年申報,下一年度起評選。
2﹒申報城市(縣)對照《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評選標準》進行自評,自評達到80分(含)以上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其中申報縣(市)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核後,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四)申報材料和要求。
申報材料要真實準確、簡明扼要,各項指標支撐材料的出處及統計口徑明確,有關資料和表格填寫規範。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設區市人民政府的申報申請;
2﹒自評結果及依據資料,包括工作組織方案、工作總結及申報條件、指標體系的逐項說明等;
3﹒城市(縣)遙感調查與測評基礎材料和測評報告;
4﹒反映建設成效的影像資料(5分鐘左右)或圖片資料;
5﹒能夠體現本地園林綠化特色的示範項目不少於4項(申報範圍見附屬檔案3);
6﹒其他能夠體現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資料。
三、評選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建評選專家組,其成員從省城市園林綠化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組負責資格預審、現場考評等具體工作。
1﹒資格預審。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組對申報城市(縣)生態園林城市建設情況及申報材料進行預審,形成預審意見。
2﹒社會滿意度調查。由第三方機構開展申報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居民滿意度調查,調查結果作為評選的重要參考。
3﹒現場考評。根據資格預審和社會滿意度調查結果,形成現場考評城市(縣)名單。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組開展現場考評,通過實地核查、台賬查閱、地方陳述和交流反饋等方式,形成考評意見。
申報城市(縣)應在考評組抵達前至少兩天,在當地不少於兩個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考評工作時間、聯繫電話等信息,便於考評組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
4﹒綜合評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綜合評議,形成綜合評議意見,提出候選城市(縣)建議名單,並徵求省相關部門意見。
5﹒社會公示。候選城市(縣)名單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6﹒命名公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公示無異議的候選城市(縣)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經批准後命名公布。
四、動態管理
(一)已獲命名的城市(縣)要對照《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評選標準》,著力提高生態園林城市建設管理水平和城市綠地生態系統的綜合效益,進一步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質、塑造城市特色、促進綠色發展。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從獲得“省生態園林城市”稱號的城市(縣)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生態園林城市”。
(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獲得稱號的城市(縣)每5年開展1次動態複查。複查按照現行評選管理辦法和評選標準開展。對於未通過複查且在1年內整改不到位的城市(縣),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不保留其稱號。保留稱號期間發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違背科學綠化、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和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等行為的,告知予以改正直至取消稱號。被取消省生態園林城市稱號的,不得參加下一年度申報評選。
(四)對已獲得“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國家園林城市”稱號的省生態園林城市,按照《國家園林城市申報和評選管理辦法》實施動態管理。
五、附則
(一)本辦法附屬檔案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適時修訂,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備。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標準和申報評選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