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管理辦法

《江蘇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對江蘇人居環境建設工作的指導,規範人居環境獎的申報與評選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國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2022〕12號)要求,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4年3月14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4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蘇政辦發〔2024〕12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4〕1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3月14日

辦法全文

江蘇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江蘇人居環境建設工作的指導,規範人居環境獎的申報與評選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國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2022〕1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江蘇人居環境獎的申報、評選、動態管理及複查等工作。
江蘇人居環境獎包括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江蘇人居環境獎(範例)兩類。對在改善人居環境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設區的市、縣(市)授予“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由省人民政府命名。對在改善人居環境相關領域具有重要示範價值的項目授予“江蘇人居環境獎(範例)”,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命名,《江蘇人居環境獎(範例)申報和評選管理辦法》《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評選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發布。
(二)江蘇人居環境獎申報評選管理遵循自願申報、分類評選、動態管理和定期複查的原則。
(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具體負責江蘇人居環境獎申報評選管理工作。
二、申報主體
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的申報主體是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評選區域範圍為城市(縣城)建成區。
三、申報條件
申報設區的市、縣(市)近2年內(申報當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內,下同)未發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未發生嚴重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行為,未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評選標準》要求;
(二)獲得省生態園林城市命名;
(三)編制人居環境相關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已經建立較為完整的城市基礎設施檔案;
(五)已建設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台;
(六)已獲得中國人居環境獎(範例)、國家園林城市、國家節水型城市、全國無障礙建設城市、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綠色出行創建考核評價達標城市、全國健康城市建設樣板市、國家安全發展示範城市等命名的,以及獲得江蘇人居環境獎(範例)、省城市管理示範市(縣)、省級安全發展示範城市等命名的,在申報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時,可予特色加分,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申報程式和評選時間
(一)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評選每2年開展一次,奇數年為申報年,偶數年為評選年。
(二)申報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對照《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評選標準》進行自評,自評基礎指標分達到80分(含)以上、江蘇新增指標分達24分(含)以上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報申請。
(三)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於申報年的12月31日前將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申報材料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受理申報材料,並於評選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評選工作。
五、申報材料
申報主體採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材料。申報材料要真實準確、簡明扼要,各項指標支撐材料的出處及統計口徑明確,有關資料和表格填寫規範。
(一)設區的市、縣(市)概況,包括評選區域範圍示意地圖;
(二)創建工作組織與實施方案、創建工作總結、申報內容介紹(3000字左右);
(三)體現申報基本條件要求的資料;
(四)城市體檢報告或中國人居環境獎相關檔案規定的自體檢報告;
(五)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自評結果及有關依據資料;
(六)體現創建工作及成效的影像(5分鐘內)或圖片資料;
(七)其他能夠體現所申報獎項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資料;
(八)不少於4個能夠體現本地人居環境特色的示範項目,項目應分屬於生態宜居、健康舒適、安全韌性、交通便捷、風貌特色、整潔有序、多元包容、創新活力等8個類別中的不同類別。
六、評選組織管理
(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開展預審、社會滿意度調查、現場考評及綜合評議等具體工作。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評選專家庫,根據每年申報情況選擇專家和相關人員。遵循迴避原則,為申報主體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的專家,不得參與對該申報地方的評選工作。
(三)申報主體在申報材料或評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四)在申報和評選過程中,嚴禁出現脫離實際、鋪張浪費、勞民傷財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七、評選程式
(一)預審。
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必要時應結合現場踏勘,形成預審意見。
(二)社會滿意度調查。
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評選應進行社會滿意度調查。由第三方調查機構開展當地居民對申報城市人居環境建設工作的滿意度調查。社會滿意度調查結果作為評選的重要參考。
(三)現場考評。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預審意見、社會滿意度調查結果,確定現場考評建議名單。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申報城市進行現場考評,通過聽取匯報、查閱台賬資料、查看現場、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形成現場考評意見。
(四)綜合評議。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綜合評議,評議確定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建議名單。
(五)公示及命名。
綜合評議通過的建議名單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並命名。
八、動態管理及複查工作
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命名有效期為5年。
(一)獲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於有效期滿前一年,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複查申請,並提交自評報告。未申請複查的,稱號不再保留。複查按照現行的評選辦法和評選標準開展。
(二)複查通過的設區的市、縣(市),繼續保留其獲獎稱號;未通過複查且在一年內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獲獎稱號。保留稱號期間發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發生嚴重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行為的,給予告知改正直至取消獲獎稱號。被取消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的設區的市、縣(市),不得參加下一申報年度申報評選。
發現設區的市、縣(市)複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暫停受理該設區的市、縣(市)下一申報年度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申報。
(三)對已獲得“中國人居環境獎”稱號的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城市,按照《中國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管理辦法》實施動態管理與複查工作。
(四)建立申報對象預備名單制度。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將當地準備申報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的設區的市、縣(市)名單,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作為預備目錄清單,並加強指導,提高申報的質量和示範性。申報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優先從預備目錄清單中推選。
(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從獲得“江蘇人居環境獎(綜合)”的名單中,擇優推薦申報“中國人居環境獎(綜合)”以及“聯合國人居獎”。
九、附則
(一)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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