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

2022年1月,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發揮國家園林城市在建設宜居、綠色、韌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規範國家園林城市的申報與評選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適用於國家園林城市(含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申報、評選、動態管理及複查等工作。國家園林城市的申報評選管理遵循自願申報、分類考查、動態管理和複查的原則,申報主體為城市(縣、直轄市轄區)人民政府,評選區域範圍包括城市(縣城、直轄市轄區)的建成區。
根據《管理辦法》,申報城市(縣、直轄市轄區)應符合以下條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政策和標準較為健全。建設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能夠保障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科學研究及宣傳培訓等工作的開展。主管部門明確、職責清晰、人員穩定,並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隊伍,園林綠化管理規範。編制並有效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公園體系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縣城可在綠地系統規劃中增加公園體系、生物多樣性保護專章內容。重視城市園林文化保護傳承與發展,在園林綠化建設中體現地域、歷史、人文特色,弘揚地方傳統文化。定期組織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能競賽,園林營造技藝得到較好傳承。及時更新“全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中相關信息,真實反映城市園林綠化基礎工作。申報國家生態園林城市須獲得國家園林城市稱號2年以上。近2年內(申報當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內,下同)未發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未發生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和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等行為,未被省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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