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命名第六批國家園林城市的通知是2002生效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建城[2002]57號
【發布日期】2002-03-13
【生效日期】2002-03-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城[2002]5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
根據建設部《關於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實施方案》和《創建國家園林城市標準》,2001年,全國共有27個城市(區),由城市(區)人民政府申請,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申報2001年度國家園林城市。其中江門市、惠州市、茂名市、肇慶市、石河子市、常熟市、海口市、三亞市、宜昌市、襄樊市、峨眉山市、長春市、濟南市、常德市、葫蘆島市、洛陽市、漯河市,上海市閔行區、金山區,重慶市北碚區、渝北區等21個城市(區)通過了建設部專家組的考核評議。經研究決定,首先命名江門市、惠州市、茂名市、肇慶市、海口市、三亞市、襄樊市、石河子市、常熟市、長春市為“國家園林城市”,命名上海市閔行區為“國家園林城區”;對已通過專家組考核評議的其他10個城市(區)待進一步研究後再予以命名。
希望被命名的國家園林城市和國家園林城區,要認真總結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創建工作的經驗,開拓進取,再創新業績,為推動城市園林綠化工作,進一步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經濟繁榮與社會進步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