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開展國家園林城市複查工作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開展國家園林城市複查工作的通知》是建設部2003年4月1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開展國家園林城市複查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文號:建城函[2003]78號
  • 發布日期:2003-04-01
  • 生效日期:2003-04-0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文信息,複查範圍,複查方式,複查結論,複查要求,

發文信息

【發布文號】建城函[2003]78號
【生效日期】2003-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開展國家園林城市複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3]78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園林局,深圳市城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精神,推進創建園林城市活動健康、有序進行,進一步加快園林綠化建設步伐,提高園林綠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經研究決定,我部今年將對國家園林城市進行複查。

複查範圍


2001年以前建設部命名的國家園林城市(區)。

複查方式


1.2003年5月1日以前,各國家園林城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準備複查材料,將命名以來開展城市綠化和鞏固園林城市所開展的工作情況,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轄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並向建設部提出複查申請。
2.2003年5月30日前,由所在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對國家園林城市(區)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建設部。報建設部的材料詳見附屬檔案。
3.2006年6月1日以後,建設部根據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統一組織遙感測試;對國家園林城市(區)人民政府的情況書面匯報和遙感測試結果進行複查。

複查結論


複查合格,保留“國家園林城市”或“國家園林城區”稱號;對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國家園林城市”或“國家園林城區”稱號。

複查要求


創建園林城市(區)是一項長期的社會系統工程,要避免只重視命名前的創建工作,不注重命名後的鞏固與發展。要研究制定嚴格的制度和長效管理措施,不斷鞏固和發展園林城市創建成果,確保創建園林城市活動的長期性和先進性。各城市要注重科學規劃,加強管理。要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講求實效。要杜絕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現象的發生,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義。要建立自律、督查、監督制度和約束機制,堅決反對鋪張浪費等不正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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