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3年11月0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
  • 主題分類: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範本廳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原國家環保總局《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保部《關於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編制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51號公告),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信息公開方案(試行)》(環辦函〔2011〕355號),環保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134號),環保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和監察部四部委《關於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辦法的通知》(環發〔2013〕4號),環保部《關於加強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74號),環保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3〕81號),環保部《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環發〔2010〕82號檔案)及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廳環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信息,包括政府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
政府環境信息,是指本廳機關各處室、受廳機關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和具有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處室、單位)在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企業環境信息,是指企業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和企業環境行為有關的信息。
第三條 為加強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成立廳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廳環境信息公開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環保部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總體要求;
(二)研究解決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對重要工作進行部署;
(三)對全省環保系統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廳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廳辦公室。
第四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客觀、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環境信息。
第五條 各處室、單位應加強對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業務職責分工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發布政府環境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不得公開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環境信息。
監督企業按照《信息公開辦法》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公開與強制性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企業環境信息。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我廳申請獲取政府環境信息。但使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政府環境信息公開
第一節 公開的範圍
第七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按程式向社會及時、主動公開下列政府環境信息:
(一)環保部門的機構設定、工作職能及其聯繫方式,領導介紹及分工等情況;
(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環境保護規劃;
(四)環境質量信息;
(五)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以及需要提示公眾防護或規避的信息;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
(八)大、中城市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受理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結果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乙級資質許可;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清潔生產審核情況,固體廢物行政審批情況;
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督查考核不達標的企業名單、違法違規行為或不合格的指標;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企業名單;
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式和結果;
(十)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信息
1.核與輻射安全法規、導則、標準、政策和規劃;
2.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的輻射安全監管信息;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等核技術利用項目及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輻射安全監管信息;
4.核與輻射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信息;
5.輻射環境質量和環境輻射監測基本信息;
(十一)排污費徵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式,季度排污費徵收情況以及排污費減免緩情況;
(十二)環境保護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式;
(十三)直接辦理、承辦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信訪、舉報人信息不得公開);
(十四)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掛牌督辦情況;
(十五)重點污染源基本信息;
(十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本省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本省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十七)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環境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十八)環境保護創建審批結果,行業環保核查信息,上市企業、申請上市及再融資核查企業環保情況;
(十九)環保科研項目、申報、立項、結題情況;
(二十)人員任免、獎懲情況;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要求公開的其他政府環境信息。
第二節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八條 廳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第七條規定的範圍編制、公布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環境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環境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開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本廳主動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通過本廳網際網路站公開。
(二)通過在本廳審批大廳設立的資料索取點、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等公開。
(三)通過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第十條 本廳主動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各處室、單位對應主動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經本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按時限要求報送廳辦公室。廳辦公室依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報分管廳領導審定。對重大事項的公開,經分管廳領導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廳長審定。
在制發檔案時,應填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文審批箋》中信息公開選項,由本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送廳辦公室審查。由辦公室按廳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呈報廳領導審定。
(二)各處室、單位及廳辦公室在對政府環境信息內容進行審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我廳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對擬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審查時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送廳保密審查機構審核。經廳保密審查機構審核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報經主管廳領導同意,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三)按照“誰獲取,誰公開”、“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各處室、單位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責任單位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屬於主動公開範圍內的政府環境信息,應當由承辦處室、單位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廳信息中心在廳網際網路站上建立廳統一信息公開平台,由各處室、單位指派一人擔任信息員,負責採集、編錄、上傳本處室、單位需要公開和更新的環境信息。
第三節 依申請公開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提供本廳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環境信息。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內容的具體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的用途;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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