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起稿,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 起稿:環境保護部
- 施行:2015年1月1日起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起稿,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具有社會公共服務職能事業單位的名錄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編辦或者人事部門批覆的職責性質確定並公布。第一條 為規範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
環保部門應當依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 (2018年6月16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 (2019年6月17日)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2010年7月16日)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
《新編環境保護法規全書》是各級環保部門領導幹部、法制工作人員、環境監察人員以及其他環境執法人員實施環境執法和監督管理的基本工具書,也是企業事業單位環境管理人員了解和遵守國家環境法規的重要參考書,還為環境法律教學研究人員、環境諮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等配套制度陸續...
為幫助環保工作者、企業事業單位、司法人員、環境公益組織以及熱心環保事業的各界人士準確把握《環境保護法》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舉措,環境保護部直接參與修訂工作的同志合作編寫了《環境保護法律知識培訓讀本》,對新《環境保護法》的每一...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2006.3.8)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2007.8.24)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2010.7.16)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2010.9.28)國家環境...
2015年1月8日,環境保護部以環發〔2015〕4號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備案的準備、備案的實施、備案的監督、附則5章26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歸集和發布的公共信用信息應該真實有效,切實維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章信息歸集 第六條行政機關、具有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共享...
第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後恢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5年3月19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審議通過,以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印發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將進一步明確環保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在突發環境事件...
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公共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營造良好信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徵信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省以下(不含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