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環境信息公開,是指依據和尊重公眾知情權,政府和企業以及其他社會行為主體向公眾通報和公開各自的環境行為以利於公眾參與和監督。因此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既要公開環境質量信息,也要公開政府和企業的環境行為,為公眾了解和監督環保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這對於加強政府、企業、公眾的溝通和協商,形成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良性互動關係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有利於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環境保護。

二、環境信息公開實施的國際現狀
2001年10月30日聯合國環境署宣布《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簡稱《奧胡斯公約》)正式生效,它在獲得信息、公眾參與和訴諸法律方面賦予公眾權利,並為各締約方和政府機構規定了義務。其中包括環境信息的公開內容和不應公開的內容,具體要求已經涉及具體行業、企業。到2002年10月第一次締約方大會召開時,已經有55個國家和歐共體參加了該公約的大會,其中有39個國家和歐共體簽署了該公約。
三、我國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對策[②]
首先,我國在環境污染突發事件預警應急管理的信息報告與公開方面仍需加強。其次,在環境應急管理中環保信息公開主體應該由環保政務公開拓展到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尤其高污染風險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十分必要。另外,我國應該借鑑國外環境應急管理中環境信息公開的實踐經驗,不斷完善和健全我國環境應急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以法規的形式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化制度在環境應急管理中的套用,進一步推進我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諧型的社會健康發展。
[①] 宋旭娜. 環境信息公開是環境應急管理的必要工具. 中國環境管理,2009年第3期。
[②]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2007年2月8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一次局務會議通過,08年5月1號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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