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是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生態環境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的辦法。

簡介,內容,辦法全文,

簡介

2019年6月12日,生態環境部部長李乾傑主持召開生態環境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內容

制定實施《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是積極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新部署和新要求,落實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具體行動和重要舉措,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生態環境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對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部相關工作、支持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要意義。
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客觀的原則,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增加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要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程式和責任,依法依規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跟蹤評估實施辦法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有關規定,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切實把政府信息公開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辦法全文

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生態環境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生態環境部機關在履行生態環境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籌領導我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辦公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具體職能是:
(一)組織辦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培訓;
(七)指導生態環境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八)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和建議;
(九)我部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機關各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對本部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核。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客觀的原則,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第五條 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範圍
第六條 辦公廳負責歸口管理我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關各部門負責提供本部門製作或者牽頭製作的,以及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機關各部門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加強協調溝通,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協商、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經批准後予以公開。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辦公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部“三定”規定,組織編制、公布並及時更新我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
第九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機關部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內部事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第十二條 機關各部門應當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程式和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核。機關部門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報保密管理部門或者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
第十三條 機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部門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四條 對涉及公共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第十五條 屬於我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規定的公開內容,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準確公開。
第十六條 公開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式實施:
(一)核實、校對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對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在我部政府網站上公開的,應當填寫政府網站信息發布審查表;
(三)經審定後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渠道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場所、設施進行公開:
(一)生態環境部政府網站、國家核安全局網站;
(二)生態環境部公報、中國環境報;
(三)新聞發布會;
(四)生態環境部微信、微博、生態環境部政府網站客戶端;
(五)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六)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資料查閱室、行政審批大廳等設施、場所;
(七)其他便於公眾獲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機關各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政策、規章等政府信息的解讀工作,準確傳遞政策意圖,及時解疑釋惑,回應公眾關切。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條 辦公廳負責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接收、登記、審核、辦理、答覆和歸檔等工作流程,組織辦理我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管理維護依申請公開辦理系統。
承辦公開申請事項的機關部門(以下簡稱承辦部門),是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辦理公開申請的答覆工作,並對答覆程式和內容負責。
第二十一條 我部政府信息公開書面申請主要採用申請表形式。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開展依申請公開工作。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面口頭提出,由我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申請表》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文號或者便於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二十二條 我部採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一)當面提交。申請人可以到生態環境部行政審批大廳現場填寫《申請表》,當面交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
(二)郵寄信函。申請人下載列印填寫《申請表》後,通過信函方式郵寄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三)線上申請。通過生態環境部政府網站線上提交《申請表》。
(四)傳真傳送。通過傳真傳送《申請表》。
(五)其他途徑。
第二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承辦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確需補正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辦公廳,辦公廳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承辦部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四條 我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我部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公廳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線上申請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五條 收到《申請表》後,辦公廳組織承辦部門及時完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工作。能夠當場答覆的,辦公廳商承辦部門當場答覆,並做好記錄;不能當場答覆的,辦公廳組織承辦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承辦部門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時限內。
第二十六條 辦公廳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及時受理並將相關信息錄入依申請公開辦理系統。
第二十七條 辦公廳對已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提出擬辦建議,並填寫《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單》(以下簡稱《辦理單》)。經相關負責人核准後,在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辦理單》轉送承辦部門。其中,同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辦理單》所列第一個承辦部門為主辦部門。
承辦部門對分工有不同意見時,在收到《辦理單》1個工作日內向辦公廳提出建議,辦公廳在1個工作日內研究並作出分工決定。
第二十八條 承辦部門收到《辦理單》後,負責擬制《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並在《辦理單》明確的時限內反饋辦公廳。
同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主辦部門負責擬制《告知書》。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別提供答覆材料,並於收到《辦理單》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答覆材料提供主辦部門。
承辦部門擬制的《告知書》、答覆材料等,應當經過本部門負責人審核。
第二十九條 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承辦部門根據下列情況擬制《告知書》: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根據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我部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七)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出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八)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承辦部門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經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承辦部門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一條 辦公廳對承辦部門反饋的《告知書》進行形式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答覆內容與申請的相符性,相關法律、法規依據援引情況;
(二)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是否區分處理、說明;
(三)其他形式審核。
辦公廳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編號。
第三十二條 辦公廳組織承辦部門校核《告知書》。承辦部門確認無誤並簽字、終校,辦公廳加蓋公開專用章後,答覆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承辦部門根據申請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承辦部門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承辦部門不予公開;承辦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可以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承辦部門認為需要公開的,按程式報批審定後答覆申請人;承辦部門決定不公開的,應當提出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 承辦部門認為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填寫《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延期審批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批後,於《辦理單》明確答覆期限前3個工作日報辦公廳。
辦公廳審查同意延期的,告知申請人延期答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辦公廳應當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人理由合理,但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應當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具體答覆期限,由辦公廳商承辦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由辦公廳商承辦部門核實,對於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我部職能範圍的,可以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三十八條 對於多個申請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於可以公開的,辦公廳商承辦部門,按程式報批後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
對我部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範圍的,辦公廳商承辦部門認為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按程式報批後及時主動公開。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辦公廳負責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告知其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我部提供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承辦部門可以告知其獲取的途徑。
第四十條 對向我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公民,辦公廳可以在申請現場提供必要的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一條 我部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
對於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辦法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二條 機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斷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的考核、評議。
第四十三條 辦公廳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辦面向機關各部門、生態環境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培訓。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調研,了解掌握生態環境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情況。
第四十四條 辦公廳應當加強對部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未按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五條 機關各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辦公廳提供本部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問題及改進情況;
(四)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下一年工作安排;
(五)其他事項。
每年1月31日前,我部向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工作,由承辦部門、辦公廳配合法規司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部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具有公益性質、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直屬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其信息公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程》(環辦廳〔2017〕9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