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經2014年12月15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公布。該《辦法》共18條,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 文號: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徵稿通知,基本信息,辦法,解讀,

徵稿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推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我部決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進行修訂。
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做好修訂工作,現將環境保護部修訂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公開徵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入環境保護部網站,進入首頁“互動交流”點擊“意見徵集”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郵政編碼100035。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信箱。
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18日。
環境保護部
2017年8月18日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第31號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已於2014年12月15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周生賢
2014年12月19日

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願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部門的行政經費預算。
有條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建設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及政府部門環境監管信息,建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法可以不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時,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一)被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的;
(二)具有試驗、分析、檢測等功能的化學、醫藥、生物類省級重點以上實驗室、二級以上醫院、污染物集中處置單位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或者可能對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三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
第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或者當地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同時可以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
(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信息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
(四)本單位的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後九十日內公開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環境信息;環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情形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自願公開有利於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社會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宣傳和引導公眾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的;
(四)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貫徹執行新《環境保護法》,指導和監督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環境保護部2014年12月19日發布了《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年1月1日起實施。記者日前就《辦法》的出台採訪了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有關負責人。
中國環境報:請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環境信息公開,從公開的主體來看,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開其製作或獲取的環境信息,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公開其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形成的與環境影響有關的信息。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環境信息公開的主要依據是《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十七條和第三十六條,以及原國家環保總局2008年頒布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環境保護部2013年印發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設立了“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專章,以鼓勵企業自願公開為主,要求強制公開的企業環境信息非常有限,僅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是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要求必須公開其環境行為信息;公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和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對企業自行監測的內容、頻次、保障措施、信息公開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目前,90%以上的國控企業公布了4項主要污染物的自行監測信息,超過1/3公布了全指標監測數據。
近年來,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首先就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清潔生產促進法》僅對“雙超”企業強制公開排污信息提出要求,對於其他重點排污單位但不屬於“雙超”的企業或不如實公開排污信息的重點排污單位缺乏相應的法律手段。其次,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尚不完善,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剛起步,部分企業事業單位存在公開的環境信息尤其是排污數據不準確等問題,對環境信息公開不真實、不及時的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新《環境保護法》通過專章提出要全面加強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其中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規定了重點排污單位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相關要求和責任。出台《辦法》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進行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非常有必要。
一是執行新《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客觀要求。
二是保障公眾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權利的實際需要。
三是激勵企業自覺改進其環境績效的有效措施。
四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環境報:請介紹一下重點排污單位如何確定?
答:《辦法》中出現了企業事業單位、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企業事業單位、重點監控企業等概念。
《辦法》明確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是指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確定,並於每年3月底前公開發布。“重點排污單位”包括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監控企業。《辦法》的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分別對重點排污單位的強制性公開內容、方式、時限做出了規定。
對於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屬於自願性公開,《辦法》明確規定此類單位參照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開其環境信息,不做強制性規定。
關於“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確定,《辦法》對如何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做出原則性規定,即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及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同時,明確規定排污量大、關注度高的3種情況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需強制公開環境信息,並設定了兜底項,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區域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為:
(一)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的,屬於排污量大;
(二)具有試驗、分析、檢測等功能的化學、醫藥、生物類省級重點以上實驗室、二級以上醫院、污染物集中處置單位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或者可能對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的,屬於城鎮居民高度關注;
(三)3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屬於社會關注度高;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屬於兜底條款,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中國環境報:請介紹一下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強制公開哪些環境信息內容?
答:《辦法》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強制公開的環境信息內容具體為: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
另外,《辦法》還鼓勵所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公開有利於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社會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
中國環境報:請介紹一下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的公開方式?
答: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選擇上,首先應當考慮便於公眾獲取信息。《辦法》在這方面做了強制性規定,即要求重點排污單位選取在其入口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或者當地報刊3種公眾普及率高、獲取信息便捷的方式之一公開其環境信息。
另外,《辦法》還建議了其他幾種公眾認知度和獲取信息便捷性相對較高的方式,重點排污單位可根據信息特點,採取其中的一種或幾種方式公開其環境信息,具體為:
(一)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
(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信息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
(四)本單位的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
中國環境報:請介紹一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時限要求?
答:《辦法》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和更新時限要求做了強制性規定,即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後90日內公開其環境信息。環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另外,法律法規對各類環境信息,特別是對特殊企業和一些專項信息可能有其他要求和規定,因此,《辦法》註明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參照《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公開其環境信息,但時間上不作強制性要求。
中國環境報:請介紹一下企業事業單位不按規定公開其環境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答:《環境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了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可處以罰款。《辦法》按照部門規章設定處罰的上限明確了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法律責任。即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
(二)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
(三)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
(四)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另外,一些法律法規對不公開、不如實公開信息等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相關規定,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未達到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公開其信息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因此《辦法》載明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環境報:請介紹一下如何推進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答:一是明確職責和要求。《辦法》明確了各級環保部門的職責和要求。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辦法》還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健全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制度,要指定負責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並配備專門的人員,並保障相關經費。
二是積極宣傳和指導。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辦法》的宣傳力度,面向企業事業單位、環保部門和社會公眾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理順環保部門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機制,增強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的能力。要開展面向企業事業單位的專門培訓,指導重點排污單位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全面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探索制訂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技術指南,進一步規範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和格式要求。
三是加強監督和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將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活動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監管執法計畫,細化相關的調查取證、立案處罰等工作程式和要求,依法打擊重點排污單位不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有條件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建設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
中國環境報:請介紹一下如何保障公眾參與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
答:公眾廣泛參與是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基礎,《辦法》從多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公眾參與。
第一,引導公眾參與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環保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公眾參與環境信息公開,從環境保護與民眾切身利益關係著手,調動公眾參與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積極性、主動性。《辦法》還明確,環保部門在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後必須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布,便於公眾參與。
第二,確保公眾便捷地獲取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辦法》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並且強制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採取在入口網站、環境信息公開平台或者當地報刊3種最便於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之一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三,保障公眾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監督權。《辦法》明確,公眾可以根據名錄向重點排污單位查詢相關環境信息,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有權向環保主管部門舉報,環保部門對舉報情況查實的應按《辦法》做出處罰,並且可以結合有獎舉報給予一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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