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

環辦政法[2016]52號 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 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落實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我部制定了《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發布機構,全文,

發布機構

冀環辦發【2016】161號
關於印發《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了推進環境保護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廳發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制定了《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
2016年6月17日

全文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建設質量,根據《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和《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結合我廳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檔案和規章的規定,由省環境保護廳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對外發布,影響不特定多數環境保護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夠重複適用的檔案。
原文轉發檔案,制定規範本部門內部和全省環保系統工作管理制度的檔案,以及發布對具體業務工作進行檢查部署的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本條第一款所指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黨內法規;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省政府規章。
第三條規範性檔案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法規、法規性檔案和規章、省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且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事項。
第四條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規範性檔案設定的事項,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第五條廳法制機構負責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規範性檔案應當報經廳常務會議或者廳長專題會議審議,並經廳領導簽批同意後印發。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廳辦公室使用“冀環法規”發文字號發布規範性檔案;未以“冀環法規”字號發布的其他各類檔案,不屬於規範性檔案。
第八條負責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的處室完成規範性檔案初稿後,應當徵求廳內其他有關處室和有關廳屬單位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經處務會議審議或者經主要負責人簽批同意後,形成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
第九條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規定的事項涉及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的,負責起草工作的處室應當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規定的事項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省級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能的,負責起草工作的處室應當主動徵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省級以下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擬設定的制度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必要時,應當通過廳官方網站或者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負責起草工作的處室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經主要負責人簽批同意後,提交廳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負責起草工作的處室與廳內其他有關處室單位、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負責起草工作的處室應當在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中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二條負責規範性檔案起草的處室提交廳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同時附送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和起草說明;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法規性檔案和規章、省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名稱、發布時間、條款或者複印件;
(三)匯總的主要修改意見和修改意見的採納情況;
(四)其他相關材料。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起草說明,應當包括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對草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協調情況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廳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因涉及有關方面重大意見分歧需要協調等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在審查過程中,廳法制機構認為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涉及的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協調會、專家論證會等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實地調查。
第十四條廳法制機構應當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檔案和規章、省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是否屬於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檔案和規章的規定且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事項;
(三)是否屬於省環境保護廳的法定職權範圍;
(四)是否設定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規範性檔案設定的事項;
(五)是否有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內容;
(六)是否與已印發的規範性檔案中的相關內容相協調、相銜接;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廳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反饋負責起草工作處室。
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意見的式樣由廳法制機構予以規範。
第十六條負責起草工作的處室應當研究廳法制機構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將研究後的處理情況,連同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以及相關材料,一併提請廳常務會議或者廳長專題會議審議。廳常務會議或者廳長專題會審議通過後,報廳領導審定。
負責起草工作的處室對廳法制機構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機構進行協調溝通;經協調溝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負責起草工作的處室可以說明有關情況和理由,或者提出備選方案,連同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一併提交廳常務會議或者廳長專題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規範性檔案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廳常務會議或者廳長專題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規範性檔案經廳常務會議或者廳長專題會議審定後,負責起草工作的處室還應當按規定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規範性檔案經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並獲得審查編號後,方可印發。審查編號應當印製在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位置。
第十九條規範性檔案應當公開發布後,方可作為環境保護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條廳屬事業單位制定規範性檔案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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