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是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12月0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冀質監辦〔2009〕284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 發布日期: 2009年12月07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和備案管理,提高質量技術監督規範性檔案的質量,根據《河北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省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暫行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含纖維檢驗機構)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並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一定期限內能夠反覆適用的行政規定、決定、辦法等行政性檔案。
第三條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公布、清理和備案,適用本辦法。
本系統的內部工作管理制度,原文轉發檔案,人事任免、表彰獎勵以及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從實際出發,統一、科學、合理的規定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和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規範性檔案由相關業務機構負責起草,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備案和監督,辦公室按公文處理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條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局檔案的形式發布。局內設機構不得發布規範性檔案。
第八條相關業務機構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起草規範性檔案,並對規範性檔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
第九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廣泛聽取系統內外意見。涉及重大事項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會徵求意見。
對於重要的意見和建議,起草機構應當研究處理,並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載明。
第十條提交審查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由起草機構負責人簽署;內容涉及其他業務機構的,應當經過會簽。
第十一條起草機構在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後,應當送法制機構進行審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草說明(制定的必要性、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二)制定的依據;
(三)徵求意見和意見處理情況;
(四)規範性檔案草案的紙質和電子文本。
第十二條法制機構負責對規範性檔案草案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政策一致;
(二)規範性檔案是否與其他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交叉或者矛盾;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三條法制機構對提交審查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可以修改、協調,可以要求起草機構補充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補充徵求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
第十四條法制機構應按照下列情形,提出處理意見: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填寫同意意見;
(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填寫不同意意見並說明理由;
(三)涉及重大複雜問題的,建議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法制機構應當在受理審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的,經法制機構主管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5個工作日,並將延期理由告知起草機構。
第十六條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後,由起草部門按公文處理程式報局領導簽發。
第十七條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信息網路或者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相應的上級機關報送備案:
(一)各設區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法制機構備案,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二)省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受理備案的法制機構應當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九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向上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一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二份和電子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二份和電子文本。
第二十條 省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經省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由省局主管法制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送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不得印發公布。
省局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省政府法制機構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加強監督檢查。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限,明確規定生效與廢止時間,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滿後,該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期滿仍需繼續執行的,經過評估或修訂後,按照本辦法重新公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規範性檔案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清理評估。
當規範性檔案的依據修改、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評估。
第二十四條規範性檔案的清理評估由起草部門的業務機構負責,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清理評估,由參與起草的牽頭業務機構負責。
必要時,法制機構可以組織清理評估。
第二十五條清理評估工作應當形成有效或者廢止的清理評估意見,廢止應當註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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