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是1997年1月6日發布實施的條例,總計二十六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7年1月6日
  • 總計:26條
  •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內容,

發布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充分發揮建設投 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河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於1997年1月6日發布實施,總計二十六條。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充分發揮建設投 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河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檔案的規定以及契約的約定,對 建設工程的投資、質量、工期及其他有關事項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以及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設 監理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參與制定或者制定工程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負責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四)負責監理工程師的培訓、資格初審和申報工作;
(五)監督檢查監理契約的履行情況;
(六)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工 作,並具體辦理監理單位資質、監理工程師資格和省外監理單位進入我省承擔監理 業務的初審手續,以及監理契約的登記、備案工作。
第六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省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對本部門直屬監理單位和本行業專用建設工程的監理工作進行管理,並按規定辦 理直屬監理單位資質和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初審、申報工作。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大中型建設工程;
(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
(三)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投資總額在五百萬元及其以上的建設工程;
(四)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區建設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其他建設工程是否實行監理, 由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決定。
第八條
本省的單位從事監理活動,必須依照建設部、國家計委頒布的《工程 建設監理規定》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 查手續,並取得相應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省外的監理單位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資質證書的監理單位在我省從事監理活動,必須 持相應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有關檔案,分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 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查、備案手續。
第九條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監理範圍承擔監理業務。監 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十條
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房地產開發和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的生產銷 售以及其他與監理業務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不得從事建設監理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人員應當持有國家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 書,以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規定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可以依照《河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選擇監理 單位;也可以採用直接委託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利用外資 的建設工程,依照建設部、國家計委頒發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選擇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當與建設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工程 建設監理契約示範文本,簽訂監理契約。監理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由總監理工 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的監理機構,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 和監理契約,以及有關技術標準進行監理。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 同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對工程的投資、質量、工期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情況。未經建設單位授 權,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變更工程承包契約。
第十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按照監理許可權,對危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動可 以下達停工指令,並可要求施工單位撤換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施工人員,施工單位應 當執行。
第十七條
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對所監理的建設工程有關款項的 支付憑證進行簽字認可。未經簽字認可的,建設單位不得支付。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對影響建設工程質量、使用功能以及其他不合理的設計, 有權要求設計單位進行變更;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構配件, 有權拒絕使用。
第十九條
被監理單位應當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並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 提供建設工程完整的原始記錄、檢測記錄等技術經濟資料。
第二十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向有監督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 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並核定工程 質量等級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房地產開發和建築 材料、設備、構配件的生產銷售,以及其他與監理業務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監理單位不得監理與其有隸屬關係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標準,依照國家和本省的 有關規定執行。工程建設監理費從工程概算中列支,並相應核減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賠償金額不超過扣除稅金後監理酬金的總額。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河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的有 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