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於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規定

《河北省關於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規定》是1998年河北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關於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1998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80302
  • 發布日期:1998-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冀建監[1998]188號
具體內容
河北省關於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規定
(冀建監[1998]188號1998年6月1日)
為貫徹落實《建築法》和《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國家、省有關建設監理的規定,加強對監理工作的管理,規範建築市場行為,實現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進一步提高工程建設監理水平,促進我省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針對我省建設監理中存在的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強制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對按規定應實行監理而未監理的工程項目,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招投標、質量監督和開工許可手續;屬省重點工程項目的,不得評定省優工程。
二、嚴格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監理單位應按資質等級及核准的監理範圍承攬監理業務,對於擅自超越等級、超越範圍承攬監理業務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監理契約備案手續,不予核發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許可證。
三、積極開展監理單位體制改革工作。各市、各部門要根據所屬監理單位情況,做好監理單位的體制轉軌工作,按“公司法”要求,限兩年內將專營監理的單位改制成有限責任公司,由公司董事會行使職能,業務上接受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使監理單位真正成為工作獨立、經費自主、人員自配、依法經營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
四、加強建築市場稽查力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工程建設監理進行稽查,對應監理而未監理的及擅自越級、超範圍監理的單位嚴肅查處。
五、嚴格契約管理,規範市場行為。對未按國家監理契約示範文本簽訂的監理契約及低於國家規定監理取費標準的契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備案,不得核發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許可證。
六、加強監理培訓,提高隊伍素質。監理單位必須加強監理培訓工作,從批准成立起五年內中級(含中級)以上職稱監理人員達到全員培訓,培訓情況做為監一單位工作質量考核及定級、升級的重要指標。
七、實行掛牌監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均實行掛牌監理,標牌由省監理協會統一印製,一個大的建設項目有多個監理單位監理時,應分別獨立掛牌。掛牌的內容包括(1)工程名稱(2)監理單位名稱(3)監理單位資質等級(4)監理範圍及控制內容(5)監理起止時間(6)監理工程等級(7)項目總監及資質等級(8)質量監督部門名稱。
八、嚴格執行監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工程項目實行總監負責制,監理單位應派駐以項目總監、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組成的監理機構,且專業配套,項目總監和監理工程師應具有相應資質並持證上崗,進駐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名單應與實際監理人員相符,並上牆公布。
九、項目監理實施前,監理單位必須針對本工程特點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項目竣工後寫出監理總結,以上資料做為監理工作質量考核與年檢依據。
十、監理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按監理規定填報制式表格,未按規定表格填寫的,質量監督部門不予核驗工程質量等級。
十一、實行總承包的工程,業主應委託與總承包單位無隸屬關係或無利害關係並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
十二、加強住宅工程監理。凡屬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的住宅工程一律實行監理,並由業主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
十三、外埠進冀監理單位一律實行單項工程監理審批制度,並必須使用原單位的監理人員,不得在冀招聘監理人員;不得在冀設立分支機構或分公司。
十四、凡監理單位成立滿一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省建委重新核定其營業範圍;滿二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省建委將不定期組織抽查,發現違反規定或監理不到位的將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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