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工程建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

《關於實行工程建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12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行工程建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市〔2012〕797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 2012年12月13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有關市城管局(公用局),省直有關部門,華北石油管理局:
為貫徹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0〕128號)、《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建市〔2011〕200號)和《關於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2〕36號),嚴肅查處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引導企業誠信合法經營,決定實行工程建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核查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範圍
按照資質管理規定,屬我廳初審報部審批和我廳直接審批的工程建設企業(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和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均須在資質初審或審批前,開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內容
核查工作以企業資質申報材料為主,重點是核查資質標準要求實質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主要包括:
(一)企業代表業績:完成單位、開竣工時間、標準考核指標符合情況等;
(二)個人業績:完成業績的規模、時間、所起作用以及完成業績時所在單位等情況;
(三)人員情況:人員的數量、專業、證件以及人員到位情況等;
(四)場所、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
(五)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期限內企業和個人的市場行為信用情況。
上述內容既可全部核查,也可核查其中若干項,具體內容以《核查通知書》為準。
三、核查許可權
核查工作可以由我廳直接組織實施,也可以區別情況委託企業工商註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交通、水利、信息產業、通信管理部門實施,具體見《核查通知書》。
四、核查期限
核查期限自受理之日的次日起計算,為20個工作日,不計入行政審批時限。
五、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通過實地核查業績、人員、辦公場所和設施情況,以及查閱相關證件和資料原件進行。
六、核查要求
(一)核查單位或者部門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被核查企業,告知其應當準備的證件、資料等事項;
(二)核查工作必須由核查單位或者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三)核查結論應當填寫《核查情況表》,經被核查企業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核查人員簽字。委託其他單位或部門實施的,還應加蓋其公章;
(四)實施核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五)被核查企業拒絕配合調查,或者在規定時限內不能提供相應反映真實情況說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資質申請;
(六)核查中發現企業弄虛作假的,不批准其資質申請,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報,違法行為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並全省通報;
(七)被委託的核查單位和部門不認真核查或者出具虛假核查意見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屬設區市審批範圍的資質,參照本通知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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