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建〔2023〕12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2月22日

內容全文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以下簡稱《資質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一)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二)檢測機構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依據《辦法》和《資質標準》取得相應的資質,其檢測能力應滿足檢測專項及檢測能力表(見附表)要求,並在資質許可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三)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時,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向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建設廳”)提出申請,依法提交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及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省建設廳收到申請後,核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並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後在法定工作時限內完成審查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含檢測能力附表、報告批准人附表)的內容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其中,檢測機構新增檢測場所的,應當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向省建設廳提出變更申請,審查通過後方可在新增的檢測場所開展相應檢測工作,檢測工作範圍應當與其檢測能力附表一致。
(五)檢測機構發生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檢測機構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的資質,但應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檢測機構發生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合併、重組以及改制後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時,檢測機構的質量檢測經歷按最早取得檢測資質起算,重新核定後的資質有效期按最早取得的檢測資質有效期算。
檢測機構發生分立的,新設立單位申請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重新核定後的資質有效期為5年。
檢測機構因發生重組、合併、分立、改制等情況申請資質轉移的,被轉移資質企業在資質轉移前承接的檢測工程,經委託方書面同意,可由承接資質的企業繼續完成,委託方也可以將其重新發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
(六)檢測機構應依法配備與其從事相關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並與其依法建立勞動關係。申報資質的主要人員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由申報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七)檢測機構從事相關檢測活動應按資質標準中參數配備儀器設備。儀器設備宜為自有,租賃設備時應明確使用權。
(八)檢測機構應有滿足資質要求及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及質量檢測場所,工作環境及安全條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檢測機構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具備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場所還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檢測機構應當設立收樣室和樣品室,具備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參數的應當設立混凝土標準養護室。
(九)檢測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相關標準規範,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保證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獨立、公正、科學、誠信。
(十)檢測機構的檢測參數由省建設廳組織專家評審認定,評審專家從省級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技術專家庫中抽選。專家評審應遵循迴避原則,專家評審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遵守職業道德,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對已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資質認定且尚在有效期內的檢測參數,可予以直接認定。
檢測機構在“工程建設數位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浙里建”)提交檢測參數認定申請,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應實地核查檢測場所、人員和儀器設備等內容真實性。
(十一)省外檢測機構進入本省從事檢測工作,應向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並納入“浙里建”管理。其檢測業務範圍不得超過檢測機構的資質範圍。
省外檢測機構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建築材料及構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築節能等專項資質,以及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專項資質中有檢測時限要求的檢測參數的業務,宜在我省設立固定的檢測場所,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
二、檢測活動管理
(十二)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制定項目檢測計畫,明確檢測內容、檢測批次、檢測數量。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由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的人員或由其委託的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
(十三)委託單位應與檢測機構簽訂書面檢測契約。涉及工程質量驗收的檢測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單獨列支工程質量檢測費用,與檢測機構簽訂雙方書面契約,並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直接向檢測機構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單位代為支付。
檢測契約應當包括執行標準、檢測內容、雙方責任、義務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十四)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內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託單並明確檢測數量。委託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與收樣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十五)檢測試樣應有清晰且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送至檢測機構檢測的試樣,由見證人員見證確認。見證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並經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授權。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對試樣的合規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
涉及現場檢測的項目,委託單位應當確定現場檢測的構件及數量,並由委託單位或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
(十六)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對試樣狀況、委託信息、唯一性標識等情況進行檢查。涉及工程質量驗收的檢測項目,應當經見證人員、收樣人員核對無誤後共同簽發收樣回執並各自保存,作為已送(收)樣品的憑證,檢測機構不得接收無見證封樣或無見證人陪同送樣等真實性存疑的檢測試樣。
(十七)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留置已檢試樣,有關標準留置時間未明確要求的,留置時間不少於檢測完畢後72小時。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不合格樣品台賬,單獨存放不合格試樣,存放時間應當符合契約約定。
(十八)由自動檢測設備採集檢測數據和圖像的,應當完整保存採集的電子數據和圖像,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並與相關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同期保存。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的原始記錄,應當由檢測人員簽名記錄,直接列印的不能長時間保存字跡的紙質記錄需由檢測人員簽名複印後保存。
現場檢測應當不少於兩名檢測人員,留存檢測過程影像記錄,並對所檢部位進行標記。
(十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採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留存實驗室檢測過程影像記錄。檢測機構的信息化管理內容應當滿足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監管要求。
檢測機構在開展檢測活動前應將工程項目等信息錄入“浙里建”,檢測完成後應及時出具並上傳檢測報告。
(二十)檢測原始記錄應當清晰完整,包含試樣處理和檢測過程,由相應的檢測人員簽字確認,不得塗改和篡改。原始記錄筆誤需要更正時,由原記錄人進行槓改,並在槓改處由原記錄人簽名。
(二十一)檢測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日期、主要檢測設備、檢測數據、部位和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2.檢測報告應當字跡清楚、結論明確,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並加蓋檢測專用章(或檢驗檢測專用章)。多頁檢測報告加蓋騎縫章。有註冊專業工程師要求的檢測報告,應由註冊人員簽名同時加蓋執業印章。鼓勵依託“浙里建”進行電子簽章。
3.檢測報告出具單位的名稱應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單位名稱一致。
(二十二)檢測機構應當加強檢測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培訓機構開展。檢測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培訓機構應當對檢測培訓質量負責。不具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的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質量檢測工作,不得作為資質標準要求中的技術人員。
檢測機構應當授權明確相關人員從事的檢測參數範圍,被授權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被授權事項。檢測人員應當在授權範圍內開展檢測活動。
(二十三)檢測場所應當合理布置,環境條件滿足相應標準或規範的要求,保證檢測設備可同時使用且相互不影響。檢測機構具備多個檢測場所時,應當明確各檢測場所的檢測人員和設備。
從事混凝土試塊、砂漿試塊、空氣樣品等對檢測試樣流轉環境、時效有明確要求的檢測活動,檢測機構宜在工程項目所在設區市設立檢測場所。
(二十四)檢測機構的儀器設備性能和精確度及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範,數量應與檢測工作量相匹配。
(二十五)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檢測契約、委託單、樣品、檢測設備、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等進行唯一性編號並建立相應台賬。檢測契約、委託單、樣品、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類別,連續流水編號。涉及多個檢測場所的,應當分別建立獨立台賬。
檢測契約、委託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於6年,涉及結構安全性的檢測記錄和報告應保存20年,鼓勵檢測機構採用電子化方式長期保存。
(二十六)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或虛假檢測報告及數據。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並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覆核的,為不實檢測數據或報告:
(1)樣品的採集、標識、流轉、製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的;
(2)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
(3)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開展檢測的;
(4)未按照標準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
2.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或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虛假檢測數據或報告:
(1)未經檢測的;
(2)超出技術能力和資質規定範圍出具檢測報告的;
(3)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更改實質性結論,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等規定採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4)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檢測項目致使檢測結論失實的,或者改變關鍵檢測條件的;
(5)調換檢測樣品或者改變樣品原有狀態進行檢測的;
(6)偽造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偽造檢測、審核、批准人員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二十七)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1.非建設單位委託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2.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3.能力驗證或比對試驗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整改期間所出具的相關項目參數檢測報告;
4.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5.未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監督管理
(二十八)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檢測機構實施動態監管,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提高信息化監管水平。
(二十九)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鼓勵使用執法儀記錄抽測活動。鼓勵採用原位複測、抽取檢測人員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檢查等措施開展檢查。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三十)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資質標準符合性,以及跨地區從事混凝土試塊、砂漿試塊、空氣樣品等檢測試樣流轉環境、時效有明確要求的檢測活動監管。支持各地探索建立檢測機構現場取樣制度,推進檢測活動可視化追溯管理。
(三十一)鼓勵檢測行業組織積極開展檢測機構行業自律和檢測人員培訓工作,規範檢測行為,收集、測算各類檢測項目的檢測成本,公開檢測市場價格等行業信息,建立、健全檢測行業誠信體系。
四、附則
(三十二)《辦法》規定範疇內開展《資質標準》和本細則所列檢測項目參數和標準之外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按照本細則執行。
(三十三)對既有房屋建築和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實施的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三十四)工程質量鑑定、房屋安全鑑定等鑑定活動不屬於本細則調整範圍。
(三十五)本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浙建〔202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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