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管理暫行規定

杭州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管理暫行規定

《杭州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管理暫行規定》是為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強化建設各方主體責任,進一步減少質量通病,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由杭州市建設委員會於2007年4月29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管理暫行規定
  • 時間: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 文號:杭建工發〔2007〕164號
  • 主題詞:城鄉建設 住宅工程 管理規定等
內容,時間,

內容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杭建工發〔2007〕164號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開發區)、縣(市)建設局,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各有關單位:
《杭州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律審查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主題詞:城鄉建設 住宅工程 管理規定 通知
抄送:省建設廳、省建管局,市府辦、市建築業協會、市建設監理協會、市建
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協會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07年4月29日印發
附:
杭州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強化建設各方主體責任,進一步減少質量通病,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杭州市區(蕭山、餘杭除外)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及監督管理。蕭山、餘杭區參照執行。
本規定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以下簡稱分戶檢驗),是指建設單位對住宅工程中以戶為單位的工程項目的觀感質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內容進行專門檢驗過程和結果。
第三條 建設單位在住宅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組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戶檢驗。分戶檢驗應包括下列必須檢驗項目:
(一)樓地面、牆面、天棚面層質量;
(二)門窗安裝質量;
(三)欄桿安裝質量;
(四)防水工程質量;
(五)室內空間尺寸質量;
(六)給排水安裝工程質量;
(七)電氣安裝工程質量。
第四條 分戶檢驗內容實行定期公布制。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應根據一定時期內本市住宅工程常見的質量缺陷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相關施工驗收規範,定期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戶檢驗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內容包括分戶檢驗的必須檢驗項目、建議檢驗項目及檢驗要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記錄》示範用表、《住宅分戶檢驗合格標識》示範用表、《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匯總表》示範用表等。
建設單位應按照《指引》,結合各自工程實際確定分戶檢驗的具體項目。
第五條 分戶檢驗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該項目的設計負責人、施工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及有關單位專業質量管理人員等組成檢驗小組。其中分包單位專業質量管理人員應參加涉及分包項目的分戶檢驗。已選定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委派專業人員參加分戶檢驗工作。
(二)檢驗前應按照《指引》的要求編制檢驗方案。方案應確定具體檢驗項目、檢驗數量、檢驗部位,並制定相應的分戶檢驗記錄表。對於精裝修住宅工程,由檢驗小組參照相關標準確定增加檢驗項目並確定檢驗標準。
(三)檢驗按已編制的方案逐戶進行檢驗。檢驗的操作與測量應按照設計檔案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和規程進行。
(四)檢驗完成後應逐戶填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記錄》,檢驗小組成員應在記錄表中對檢驗結果簽字確認。
(五)檢驗合格的,應填寫《住宅分戶檢驗合格標識》。檢驗中發現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有關規定或設計檔案要求的,應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整改、複查情況應相應做好記錄。
(六)建設單位負責按單位工程匯總住宅工程每一戶的分戶檢驗情況,填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匯總表》。
第六條 每一戶分戶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的,建設單位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第七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在出售房屋時應依據《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每一戶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記錄,按戶向住宅買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及《住宅分戶檢驗合格標識》。《住宅分戶檢驗合格標識》作為《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的附屬檔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負責保管全部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記錄和分戶檢驗匯總資料。已選定物業管理公司的,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後及時將分戶檢驗資料移交物業管理公司保管。
第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分戶檢驗結果和住宅工程質量承擔法律責任。 住宅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本規定加強對分戶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發現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應責令整改並予以信用不良行為記錄;發現分戶檢驗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檢驗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二OO七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蕭山區、餘杭區及各縣(市)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施行前未組織竣工驗收的住宅工程,按本規定執行。

時間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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