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是2018年延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
為切實做好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堅持制度設計和切實管用相結合、長遠謀劃和即時見效相結合,以市場和企業反映的突出問題為導向,以解決行政審批過程中的痛點和堵點為切入點,按照“突破常規、改革創新”的思路,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進行全流程、全覆蓋改革,構建科學、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
二、基本原則
(一)精簡事項、再造流程。全面梳理審批服務事項,能減則減、能放則放、能並則並、能轉則轉、能調則調,不留死角。減少審批環節,合併審批事項,壓縮辦理時限,再造便民高效人性化的審批流程。
(二)分類管理、精準審批。按照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和審批流程,全面實行分類分階段管理,實現精準審批,提高審批效率。
(三)最佳化服務、降低成本。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審批代辦制度,精減申報資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實行多規合一、多圖合一、多評合一、多批合一,實現“一次申報、一口受理、一章通辦”,不斷提升公眾滿意度和獲得感。
(四)創新機制、規範運行。減少前置、取消限制,建立審批容缺、誠信、承諾、會商機制,推進審批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網上審批管理系統,促進線上線下服務並行互補、有機融合。
(五)審管聯動、強化監管。堅持“放管結合、寬進嚴管”,建立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相適應的監管體系,明確審批和監管部門權責界限、職責分工,完善事項清單和責任清單,健全部門聯動機制,夯實事中事後監管責任,形成相互配合、環環相扣、無縫對接的審管工作格局。
三、目標任務
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覆蓋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重大工程),覆蓋工程建設項目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和公共設施接入服務審批全過程,覆蓋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和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其他類型事項。改革依託“多規合一”的“一張藍圖”為基礎,通過對審批事項和流程進行“減、放、並、轉、調、集”,著力推進“精減事項、下放許可權、歸類合併,轉變方式、調整時序、集中審批”,政府投資類項目行政許可和技術審查環節60個工作日完成,企業投資類項目行政許可和技術審查環節30個工作日完成,逐步形成工程建設項目特色鮮明的“審管分離、政企有別、集中審批、一網通辦的‘6030’”延安審批效能模式;中介服務建立中介服務超市,實行“隨機抽取,提前介入,限時辦結”;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施工許可證核發後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建設,竣工驗收後直接辦理接入事宜。
通過改革創新,在塑流程、減環節、縮時限、強監管、優服務等方面取得突破,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含行政許可和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政府投資類項目審批時間縮減至120個工作日,企業投資類項目審批時間縮減至90個工作日。
建立“多規合一”管理體系,形成以空間戰略規劃為統領,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完善建設項目的生成與審批制度,促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平台的套用和業務拓展,建立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網上審批管理系統,統籌多部門事項聯通共用,統一納入“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平台,最終實現“一網通辦”目標。
改革工作從2018年5月啟動,6月形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上報省政府、住建部。8月開始試行。2019年審批事項和時間進一步減少,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統。
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市範圍內實施,市本級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各縣區由縣區政府統籌實施,按照全市制定的方案,結合實際分別制定試點方案實施細則,確定不同階段改革任務牽頭部門,落實責任,同步實施,確保全市改革步調一致。
四、改革內容
(一)強化前期策劃評估
1.強化項目策劃生成。進一步提升項目策劃生成質量,提高策劃生成速度。依託“多規合一”信息協同平台和“一張藍圖”,統籌空間規劃數據,整合地理空間數據、專項數據、項目生成過程數據,強化項目儲備,進一步深化前期工作,建立 “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台下的項目生成機制,形成建設項目和規劃項目接替有序的項目儲備庫,提高項目決策的時效性、科學性、合理性。
2.深化區域綜合評估。在新區、經濟開發區、產業聚集區、特色小鎮等實行區域綜合評估,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影響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項,將原來需由部門、企業分頭進行的各項評估評審,改由政府統一組織,按區域統一編審,將建設項目評估評審由單體把關轉變為整體把關,由申請後評審轉變為申請前告知承諾服務,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共享區域評估評審結果,項目無需單獨編報評估評審。
(二)按投資類別劃分,審批全覆蓋
建設項目按照投資來源劃分為政府投資類和企業投資類。目前,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的審批流程,從項目建議書到竣工驗收共涉及行政許可事項19項,工作事項31項,中介服務15項;企業投資類建設項目的審批流程,從土地手續到竣工驗收共涉及行政許可事項15項,工作事項27項,中介服務14項。本次改革在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集中審批基礎上,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審批按“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進行管理,以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許可為主要節點。企業投資類建設項目審批按“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三個階段進行管理,以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手續、多評合一、施工圖審查為主要節點。
1.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
(1)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牽頭部門:市審批局)
原審批事項:項目建議書批覆、規劃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人防設計條件審核、固定資產節能評價、社會穩定性評估、建設單位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建設項目招投標核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14項。
原涉及中介服務:編制選址論證報告、固定資產節能報告、社會穩定性評估報告、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籍測繪9項。
改革內容:
①項目建議書批覆。取消項目建議書批覆,用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政府會議紀要、“一事一議”及有關檔案替代項目建議書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發改委)
②選址意見書核發。保留選址意見書核發,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步審核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規劃局)
③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取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用徵求國土部門意見方式替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政府內部協作事項)。(責任單位:市國土局)
④人防設計條件審核。將人防設計條件審核作為合併事項,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審核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人防辦)
⑤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將一般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節能評估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獨立章節,一併審核批覆;重大建設項目單獨進行節能評估,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區域評估內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項目節能評估不作為項目審批和核准的前置。(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發改委)
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獨立章節並附簡易評估備案表,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一併核發;重大建設項目單獨進行評估並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發改委)
⑦建設單位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將地上文物保護方案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獨立章節,一併審核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文物局)
⑧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將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獨立章節,一併審核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安監局)
⑨建設項目招投標核准。取消建設項目招投標核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發改委)
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保留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事項,在可研報告中充實人防設計條件、固定資產節能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地上文物保護方案等內容,一併審核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發改委、文物局、安監局、人防辦)
⑪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保留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步進行審批。(責任單位:市審批局、林業局)
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保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步進行審批。區域評估內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市國土局)
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保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區域評估內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環境影響評價不作為項目審批和核准前置。(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環保局)
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保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依據確定的總平面圖和相關規劃指標,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一併核發。(責任單位:市審批局、規劃局)。
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共涉及中介服務9項,本次改革合併固定資產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3箇中介服務。保留地籍測繪、選址論證報告、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6項中介服務。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等事項可委託中介機構提前介入、同步編制。審批部門受理後組織聯合踏勘,實行“多評合一”,同時出具審查意見。
(2)工程建設許可階段(牽頭單位:市審批局)
原審批事項: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審查、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備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洪水影響評價、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概算審查、最高限價審查、招標最高限價備案、招標備案12項。
原涉及中介服務:編制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洪水影響評價、初步設計5項。
改革內容:
①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將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審查與初步設計同時審查。(責任單位:市審批局、規劃局)
②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將一般性工程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初步設計中設獨立章節,一併審查批覆。區域評估內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市審批局、水務局)
③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備案。取消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備案。需要評估的事項,納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一併審查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科技局)
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設獨立章節,一併審查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安監局)
⑤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保留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需要易地建設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申請,審批部門審核批准後,建設單位直接繳納易地建設費後辦理人防審批手續。未經審批部門批准易地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中明確的人防設計條件,進行人防施工圖設計。(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人防辦)
⑥洪水影響評價審批。保留洪水影響評價,與初步設計同步審批。(責任單位:市審批局、水務局)
⑦初步設計審批。保留初步設計審批。在初步設計中充實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評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等內容,一併審核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規劃局、水務局、科技局、安監局)
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保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由發證部門組織水務、住建、城管、規劃、商務、城改、文物、交警、安監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同時審查,同步辦理,其他部門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單獨審査。土地批件、建築施工圖審查以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繳納不作為審批前置。(責任單位:市審批局、規劃局)
⑨概算審查。保留概算審查,概算審查按照審定的初步設計建設內容進行審查,限時出具概算審查意見。(責任單位: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審批局)
⑩最高限價審查。取消最高限價審查,項目在審定的初步設計建設內容的基礎上,根據施工圖設計進行預算審查,限時出具審查意見。(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⑪招標最高限價備案。取消招標最高限價備案。(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⑫招標備案。保留招標備案。(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工程建設許可階段共涉及中介服務5項,本次改革合併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2箇中介服務,保留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洪水影響評價3項中介服務。
(3)施工許可階段(牽頭單位:市審批局)
原審批事項:招投標、中標備案、施工契約備案、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建築節能審查、消防施工圖設計審核、人防施工圖審查、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建築節能施工圖審查備案、質量安全監督登記、土地批件、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共14項。
原涉及中介服務: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1項。
改革內容:
①招投標。保留招投標。(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②中標備案。保留中標備案。(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③施工契約備案。取消施工契約備案。(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④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改變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方式,由住
建部門根據項目審批推送信息自行填寫相關內容。(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⑤建築節能審查。將建築節能審查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一併審核。(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審批局)
⑥消防施工圖設計審核。將消防施工圖設計審核作為合併事項,納入施工圖審查一併審核,審查合格書報審批和監管部門備案。(責任單位:市消防支隊)
⑦人防施工圖審查。將人防施工圖審查作為合併事項,納入施工圖審查一併審核,審查合格書報審批和監管部門備案。(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人防辦)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將防雷裝置設計審核作為合併事項,納入施工圖審查一併審核,審查合格書報審批和監管部門備案。(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住建局)
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取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⑩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保留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建設單位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應充實建設項目規劃、消防、人防、防雷、建築節能等相關內容。(責任單位:市審批局、規劃局、住建局、科技局、人防辦、消防支隊)
⑪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作為合併事項,與施工許可證合併辦理。(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審批局)
⑫建設用地批覆。保留建設用地批覆。在施工許可前尚未取得建設用地批覆,但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劃撥用地目錄,占用地後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政府投資類公共服務建設項目,可由土地部門審核後出具告知承諾書,作為施工許可證的前置要求。土地手續在竣工驗收前完成。(責任單位:市國土局、項目建設單位)
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保留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設項目土地批覆(土地部門告知承諾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作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前置手續。各項規費收繳不作為審批前置,主管部門在事中事後監管中按規定辦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住建局、國土局、規劃局、環保局)
⑭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接入服務。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施工許可證核發後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建設,竣工驗收後直接辦理接入事宜。(責任單位:市城管局、水務局、工信委、供電局、能源集團)
施工許可階段保留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1項中介服務。
(4)竣工驗收階段(牽頭部門:市審批局)
原審批事項:人防工程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消防驗收或驗收備案、防雷裝置設計驗收、建築節能驗收、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質量監督報告、綜合驗收、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10項。
改革內容:
①質量安全監督報告。保留質量安全監督報告。(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②聯合驗收。在五方責任主體驗收基礎上,對竣工驗收階段實施房產實測繪、規劃竣工測繪和土地勘測定界(複測),具體包括控制測量、竣工區域地形測量、房產圖繪製、房產面積測算、規劃覆核測量、建設項目用地覆核測量等內容,實行“一次委託、統一測繪、成果共享”,由市審批局牽頭,組織協調規劃、國土、消防、人防、城建檔案、防雷、建築節能、市政公用等部門和單位參與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主管部門)
③竣工驗收備案。保留竣工驗收備案。(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建設單位)
④不動產登記。保留不動產登記,精簡辦理提交資料,限時辦結。(責任單位:市國土局)
2.企業投資類建設項目
(1)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牽頭部門:市審批局)
原審批事項:土地整理機構徵收土地前期工作、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劃條件、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土地批件、企業投資項目核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審查、人防設計條件審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固定資產節能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建設單位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地震安全性評估18項事項。
原涉及中介服務: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規劃建築設計方案、項目核准報告、固定資產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及地籍測繪11項。
改革內容:
①土地手續。保留土地整理機構徵收土地前期工作、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土地批件等土地手續。(責任單位:市國土局)
②規劃條件。保留規劃條件審批。對於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前需徵求水務、住建、城管、規劃、商務、城改、文物、交警、安監等行業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意見,改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規劃方案充實人防設計條件、建築設計方案等內容。(責任單位:市審批局、規劃局)
③企業投資項目核准。保留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發改委)
④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保留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備案項目統一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屬地備案,採用即辦方式,在施工許可前完成。(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發改委)
⑤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將規劃建築設計方案作為合併事項,納入規劃條件一併審查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規劃局)
⑥人防設計條件審核。將人防設計條件作為合併事項,納入規劃條件一併審查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人防辦)
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保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用地規劃許可不再作為申請事項,與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同步進行。(責任單位:市審批局、規劃局)
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將一般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節能評估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多評合一環節。重大建設項目單獨進行節能評估,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區域評估內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項目節能評估不作為項目審批和核准的前置。(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發改委)
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多評合一環節。對重大建設項目單獨進行評估並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發改委)
⑩建設單位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將地上文物保護方案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多評合一環節。(責任單位:市審批局、文物局)
⑪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將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多評合一環節。(責任單位:市審批局、林業局)
⑫洪水影響評價審批。將洪水影響評價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多評合一環節。(責任單位:市審批局、水務局)
⑬環境影響評價。保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在施工許可前完成,不作為項目審批和核准條件。區域評估內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環保局)
⑭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將一般性工程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多評合一環節。區域評估內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市審批局、水務局)
⑮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備案。取消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備案,需要評估的事項,納入“多評合一”環節,一併審查批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科技局)
⑯增設“多評合一”環節。可將固定資產節能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建設單位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洪水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評估實行“多評合一”,由審批單位組織聯合踏勘、審查。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其他評價事項在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責任單位:市審批局、相關涉及部門)
(2)工程建設施工許可階段(牽頭部門:市審批局)
原審批事項: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建築節能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項目招標、招標備案、中標備案、施工契約備案、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消防施工圖設計審核、人防施工圖審查、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審批、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質量安全監督登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接入16項。
原涉及中介服務:編制招標檔案、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3項。
改革內容:
①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需要易地建設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申請,審批部門審核批准後,建設單位直接繳納易地建設費後辦理人防審批手續。未經審批部門批准易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條件批覆中明確的人防設計條件,進行人防施工圖設計。(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人防辦)
②建築節能審查。將建築節能審查作為合併事項,納入施工圖審查中一併審查。(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由發證機關組織水務、住建、城管、規劃、商務、城改、文物、交警、安監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審查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規、規劃條件以及相關技術規定確定的規劃控制要求,不再審查建築內部平面及剖面,建築內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圖審查為準,其他部門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單獨審査。帶方案出讓土地的一般企業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承諾,各部門不再單獨組織設計方案審查。(責任單位:市審批局、規劃局)
④建設項目招標。非國有資金(包括集體資金)投資占股且無財政資金投資的備案制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自主決定發包方式,自主決定是否進場交易。並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責任單位:市住建局、發改委)
⑤招標備案。保留招標備案。(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⑥中標備案。保留中標備案。(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⑦施工契約備案。取消施工契約備案。(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⑧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改變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方式,由住建部門根據項目核准、備案推送信息自行填寫相關內容。(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⑨消防施工圖設計審核。將消防施工圖設計審核作為合併事項,納入施工圖審查一併審核。(責任單位:市消防支隊)
⑩人防施工圖審查。將人防施工圖審查作為合併事項,納入施工圖審查一併審核。(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人防辦)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將防雷裝置設計審核作為合併事項,納入施工圖審查一併審核。(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住建局)
⑫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保留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將人防、消防、防雷裝置設計、建築節能作為合併事項納入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其中人防、消防、防雷裝置設計、規劃設計、建築節能由審批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審查;其餘由企業自行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書報審批和監管部門備案。(責任單位:市審批局、規劃局、住建局、人防辦、消防支隊、建設單位)
⑬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取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作為合併事項,與施工許可證合併辦理。(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審批局)
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保留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建設項目土地批件、環境影響評價批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中標通知書、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作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前置手續。各項規費收繳不作為審批前置,主管部門在事中事後監管中按規定辦理。(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住建局、國土局、規劃局、環保局、項目建設單位)
⑯市政公共基礎設施接入服務。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施工許可證核發後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建設,竣工驗收後直接辦理接入事宜。(責任單位:市城管局、水務局、工信委、供電局、能源集團)
(3)竣工驗收階段(牽頭部門:市審批局)
原事項:人防工程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消防驗收或驗收備案、防雷裝置設計驗收、建築節能驗收、市政配套驗收、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質量監督報告、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10項。
改革內容:
①質量安全監督報告。保留質量安全監督報告。(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②聯合驗收。在五方責任主體驗收基礎上,對竣工驗收階段的房產實測繪、規劃竣工測繪和土地勘測定界(複測),具體包括控制測量、竣工區域地形測量、房產圖繪製、房產面積測算、規劃覆核測量、建設項目用地覆核測量等內容,實行“一次委託、統一測繪、成果共享”,由市審批局牽頭,組織協調規劃、國土、消防、人防、城建檔案、防雷、建築節能、市政公用等部門和單位參與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責任單位:市審批局,主管部門)
③竣工驗收備案。保留竣工驗收備案。(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建設單位)
④不動產登記。保留不動產登記,精簡辦理提交資料,限時辦結。(責任單位:市國土局)
通過對政府和企業投資類項目改革事項進行全流程梳理,實行減、放、並、轉、調及告知承諾事項45項。
(1)精減審批事項。全面梳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規的審批事項,明確減少前置條件的審批事項,本次改革共精減事項8項,取消項目建議書、建設項目招標核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備案、最高限價審查、招標最高限價備案、施工契約備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明確非國有資金(包括集體資金)投資占股且無財政資金投資的備案制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自主決定發包方式,自主決定是否進場交易。
(2)下放審批許可權。按照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的原則,對下級機關有能力承接的審批事項,下放或委託下級機關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和誰投資誰審批的原則,除延安城市規劃區域內、跨縣區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其餘項目原則上全部下放由各縣區審批。制定配套制度和培訓方案,明確對審批部門的工作要求及培訓對象、培訓方式等,指導下級機關做好下放事項承接工作,提高審批效能。
(3)合併審批事項。將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於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合併事項15項,政府投資項目將人防設計條件、固定資產投資節能評估、社會穩定性評估、地上文物保護方案、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等作為合併事項,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審查批覆;將水土保持、需評估的工程抗震設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等作為合併事項,納入初步設計一併審查批覆;企業投資項目固定資產節能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建設單位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洪水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評估實行“多評合一”;將消防、人防、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作為合併事項,納入施工圖審查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一併審核;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作為合併事項,與施工許可證合併辦理。
(4)轉變管理方式。對於能夠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替代的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制定內部協作事項目錄及辦理的具體規定。轉變方式5項,用徵求土地部門意見方式替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作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在新區、經濟開發區、產業聚集區、特色小鎮等實行區域綜合評估,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項由政府統一組織按區域編審,將建設項目評估評審由單體把關轉變為整體把關,由申請後評審轉變為申請前告知承諾服務,區城內工程建設項目共享區域評估評審結果,項目無需單獨編報評估評審;改變人防審核方式;改變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方式;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由審批局牽頭,實行聯合竣工驗收。
(5)調整審批時序。調整時序9項,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②固定資產節能評價等事項,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准前置,施工許可前完成;③政府投資類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一併核發;公開出讓用地項目的“用地規劃許可”與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同步進行;④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同時進行;⑤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在施工許可前完成;⑥洪水影響評價審批,與初步設計同步審批;⑦政府投資項目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同時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與初步設計批覆同步辦理;⑧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劃撥用地目錄,占用地後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政府投資類公共服務建設項目,可由土地部門審核後出具告知承諾書,作為施工許可證的前置要求,土地批件在竣工驗收前完成;⑨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施工許可證核發後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後直接辦理接入事宜。
(6)推行告知承諾。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推行告知承諾事項7項,固定資產節能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區域評估事項,由申請後評審轉變為申請前告知承諾。在施工許可前尚未取得土地批件,但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劃撥用地目錄,占用地後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政府投資類公共服務建設項目,可由土地部門審核後出具告知承諾書,作為施工許可證的前置要求;帶方案出讓的一般企業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承諾,不再單獨組織設計方案審查,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告知承諾制。
(三)按項目類型劃分,審批精細化
1.一般類型項目
一般類型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類項目和企業投資類項目進一步明確審批事項,細化審批流程。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含行政許可和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政府投資類項目審批時間縮減至120個工作日,企業投資類項目審批時間縮減至90個工作日。
2.精簡類型項目
(1)建築室內裝修改造項目;
(2)建築外立面改造項目;
(3)城市道路改造、廣場改造、綠化景觀提升項目;
(4)投資規模小於1000萬元,大於400萬元的小型單體項目。
該類型項目可按照工程建設許可(包括立項、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的三個階段進行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審批時間60個工作日。
3.極簡類型項目
(1)帶方案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中小型企業投資項目;
(2)風險性較低、設計方案簡單、建設內容單一且投資規模在400萬元以下的項目。
該類型項目可按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的兩個階段進行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審批時間30個工作日。
(四)“五個一”審批管理體系
1.構建“一張藍圖”,統籌項目實施。以空間戰略規劃為統領,加快構建以現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雙修規劃為基礎的“多規合一”信息協同平台,統籌整合各類規劃,界定生態控制線、城市開發邊界、文物保護邊界、山水街區和城市空間容量,建立生態管控明確、建設管理清晰的控制體系,著力解決空間規劃矛盾,實現發展目標、空間坐標、用地指標無縫銜接,逐步形成“一張藍圖”。涉及老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區改造、保護、開發利用要及時對社會進行公示。(市發改委牽頭,市審批局、規劃局、國土局、文物局、林業局、交運局、水務局、文廣局、教育局、衛計局、人防辦等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
2.提升“一個系統”,實施統一管理。依託延安市“網際網路+政府服務”平台,充分借鑑先進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設的成熟技術和管理經驗,基本建成覆蓋各部門和市、縣、區、鄉鎮(街道)各層級建設管控領域“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管系統。實現統一受理、集中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督辦,智慧數據、信息共享。強化工程建設系統與 “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台、監督平台、網上辦事大廳等信息平台的互聯互通,實現規劃信息、策劃信息、審批信息、證照信息、監督信息數據共享,做到網上申報及項目審批全過程線上監督。(市審批局、網信辦牽頭,市規劃局、國土局、文物局、林業局、交運局、水務局、文廣局、教育局、衛計局、人防辦等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
3.強化“一個視窗”,提升綜合服務。在現有政務審批大廳“一窗受理、後台審核、統一發件”機制基礎上,進一步合理最佳化視窗資源,歸併整合所有受理視窗,精簡視窗設定,打破部門壁壘、專業限制,強化人員培訓和管理,打造穩定高效、素質過硬的全科型受理隊伍,建立“無差別受理”的工程建設審批服務窗ロ。(市審批局牽頭,市國土局、消防支隊按職責負責)
4.細化“一張表單”,整合申報材料。進一步強化各審批階段“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完成多項審批”的運作模式,各審批階段制定統一的辦事指南和申報表格,申請人只需提交一套申報材料。不同審批階段應當共享申報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市審批局,國土局、規劃局、住建局、城管局、消防支隊按職責負責)
5.完善“一套機制”,規範審批運行。進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配套制度,明確部門職責,明晰工作規程,規範審批行為,確保審批各階段、各環節無縫銜接。同步推進改革涉及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立改廢”工作。建立審批協調機制,解決部門意見分歧。建立督查督辦制度,實時跟蹤審批辦理情況,對全過程實施督查。(市審批局牽頭,各行業部門按職責負責)
五、管理機制
(一)創新集約審批機制。一是實行多規合一。依託“多規合一”信息協同平台,建立工程建設項目預溝通預協調機制,充分發揮空間規劃管控作用,通過推行建設單位承諾和過程監督制度,將各種評價和審查後置到施工階段,作為政府部門監督建設單位履行承諾的工作內容,大幅減少辦事環節,最佳化辦事流程(市發改委牽頭,市審批局、規劃局、住建局、國土局、文物局、林業局、交運局、水務局、文廣局、教育局、衛計局、人防辦等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二是實行多評合一。對工程建設項目節能評估、社會穩定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文物考古勘探報告等各類評估評審事項,實行 “統一受理、統一評審、同步審核、集中審批”,打破以往建設項目評估評審事項多頭申報、多頭辦理、多頭審批的傳統模式(市審批局牽頭、市發改委、規劃局、環保局、水務局、文物局、國土局、科技局、安監局按職責負責)。三是實行多圖聯審。依託“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平台,建立全市統一的數位化“多圖聯審”平台,對施工圖中的綠色建築、消防、人防、園林綠化、管網、防雷、抗震設計等,實行“一窗受理、網上流轉、聯合審圖、數字交付”,壓縮審圖時限,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審批局牽頭,市規劃局、住建局、城管局、科技局、人防辦、消防支隊按職責負責)。四是實行清單管理。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申報材料、收費目錄等內容實施清單化梳理和動態化管理,依託政務服務平台公開發布,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所需材料一目了然,方便企業和民眾,提高審批效率(市審批局、規劃局、住建局、城管局、科技局、人防辦、網信辦、消防支隊按職責負責)。五是實行聯合驗收。制定出台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管理辦法,明確聯合竣工驗收的參與部門、驗收事項及驗收流程,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行業標準,將聯合竣工驗收工作,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平台,對於竣工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託、統一測繪、成果共享”(市審批局牽頭,市規劃局、財政局、審計局、國土局、住建局、城管局、科技局、環保局、人防辦、消防支隊按職責負責)。
(二)創新審管聯動機制。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會商制度,推動行政審批與監管工作聯動常態化,共同研究推進審批、監管的重大事項(市審批局牽頭,各監管部門按職責負責)。利用工程建設項目網上審批管理系統,完善審管信息交流與反饋機制,實現審批監管信息雙推送(市審批局、網信辦牽頭,各監管部門按職責負責)。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和倒查追究機制,明確審批與監管的權責邊界,界定責任追究的主體、範圍、情形、方式等,倒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與監管的高效聯動。行業監管部門根據部門職責按照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等對審批行為進行監督指導(審批部門、監管部門按職責負責)。
(三)創新容缺承諾機制。建立容缺機制,明確容缺事項清單和具體要求,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對區域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市審批局、發改委、水務局、國土局、住建局、文物局、環保局按職責負責)。
(四)創新信用監管機制。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用平台,納入全社會信用體系系統。將核查使用信用信息嵌入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全過程,對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過程中企業法人、重點人群的基本信息、承諾事項內容如實記錄,形成信用檔案。建立黑名單發布制度和聯合獎懲制度,落實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懲戒機制,規範市場秩序(市網信辦、工商局、審批局、住建局、城管局、規劃局按職責負責)。
(五)創新中介管理機制。全面清理建設項目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凡沒有法定依據的事項一律取消。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建立中介服務超市,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務管理制度,實行服務承諾制,明確服務標準、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規範服務收費。鼓勵組建中介服務聯合體,實現1家牽頭、多家配合的“1+N”中介服務模式。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平台,建立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強化中介服務行為全過程監管,將中介機構服務質量納入信用檔案,並在行政許可服務系統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中予以公示。規範服務和收費標準,通過備案、考核、淘汰等方式加強管理,節約中介技術審查時間和成本(市審批局、網信辦、政府採購中心按職責負責)。
(六)創新審批服務機制。對進入審批程式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提前介入、預審預核,指導幫助項目單位做好前期各項準備工作,爭取一次性達到審批條件。建立首問負責、限時辦結、責任追究機制,提升服務效能。探索建立項目審批代辦制度,全程為企業辦理各種手續提供服務(市審批局負責)。
(七)創新審批監管機制。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行紀律監察入住行政審批大廳,實時檢查、受理投訴違法違紀審批事項,建立行業主管部門對審批事中事後監督,及時糾錯機制,依託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平台和延安“12345”政務服務熱線,接受企業、廣大民眾投訴建議,通過收辦分離、事項公開、強化監管等措施,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全事項、全行為的有效監管,確保審批依法依規(市紀委監察委、各行業主管部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市委書記為第一組長、市長為組長的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市紀委(監察委)、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審批局、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工信委、環保局、規劃局、交運局、水務局、林業局、城管局、文物局、安監局、科技局、網信辦、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法制辦、房產辦、人防辦、消防支隊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牽頭制定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具體負責改革日常工作。成員單位履行各自職責,負責制定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相匹配的管理辦法、工作制度和措施,推進落實改革任務。
(二)加強責任落實。各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形成政府牽頭、部門聯動、協調運行、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職轉辦、審批局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強化統籌協調,分解目標任務,建立工作檯賬,動態分析研判,為市委、市政府推進改革決策提供依據;市委深改辦加強調研督導,雙周通報工作進展和任務完成情況,確保各項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各類新聞媒體,及時宣傳全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推廣縣區和部門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強輿論引導,調動各方積極性,做好公眾諮詢、廣泛徵集公眾意見和建議,凝聚工作合力,形成知曉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
(四)加強督查考核。市紀委(監察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大督查問責力度,對重視不夠、改革不力、進展緩慢的縣區和部門進行及時通報和嚴肅問責。市委考核辦建立考核機制,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納入對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目標責任考核,細化任務指標,嚴明改革紀律,分解落實責任,確保改革令行禁止、措施落地生根。市政府定期向國家住建部、省政府上報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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