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為進一步深化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不斷鞏固、擴大、推廣改革試點成果,加快推進我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快速落地建設,為全市經濟社會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根據《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延政發〔2019〕11號)《延安市新區高新區南泥灣開發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延政辦函〔2019〕73號)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激發內生髮展動力,在總結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將工程項目建設作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著力解決全流程審批過程中的難點和堵點,主動大膽改革創新,有效整合審批資源,最佳化再造審批流程,加快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進度,提高審批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
二、實施範圍
延安市中心城區(北至河莊坪、碾莊、青化砭一線,南至三十里舖,東至鄭崖村,西至裴莊)、新區、高新區、南泥灣開發區範圍內的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涉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
三、基本原則
(一)延安市中心城區、新區、高新區、南泥灣開發區範圍內,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生態保護項目和涉及民生的產業類項目等工程建設項目,根據項目建設的重要性、必要性,按照市規委會決定,實行“急事急辦、特事特辦”。
(二)實施項目建設的企業無不良記錄,企業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在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前提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實行一事一議,開闢“綠色通道”。
四、改革措施
(一)推行“容缺受理 告知承諾 拿地即開工”審批模式。“容缺受理 告知承諾 拿地即開工”審批模式,即建設項目已經市規委會審查通過,但設計方案還在最佳化調整階段,企業投資項目拿到土地出讓契約(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批覆)後,由項目單位自願申請,按照“容缺受理、告知承諾、拿地即開工”審批模式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要求,對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前必要前置條件做出相應承諾,審批局容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副本),項目即可開工建設,待項目單位在承諾時限內完成所有承諾前置要件事項後,經審批部門審查合格,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正本)。
因項目單位未按照告知承諾進行建設或者項目方案發生重大調整,導致審批過程中產生的勘察設計、評價評估等各項費用以及不能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或驗收不合格的風險,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
(二)實施清單式管理,精準審批。強化項目前期策劃,按照項目類型、投資規模,制定土地、環境等要素優先保障項目清單,避免多頭對接,確保項目快速審批、精準審批。
(三)強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工作。建立“一個項目、一個專班、一抓到底”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專班工作機制;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幫辦代辦制度,從市審批局現有臨時聘用人員中選取若干名業務熟悉、責任心強的人員作為幫辦代辦員,負責為項目單位和辦事人解讀最新的審批制度改革舉措、政策和法規動態調整以及相關事項的變動情況,提供精準的審批諮詢服務;針對具體項目特點,提前介入,統籌研判項目建設的各個要素,提出最佳的審批路徑和最優的審批流程;協助項目單位分階段準備報批材料、相關表單,並按相應報批流程進行審批。項目單位要固定3-5名工作人員,由審批局負責業務指導培訓,熟練掌握審批流程和相關政策法規、業務知識,專職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報建工作。
(四)推行區域評估,共享共用評估結果。先期在新區推行區域評估,新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共享區域評估評審結果,無需單獨編報評估評審,以便加快審批速度,實現項目快速落地建設。在新區試行取得成熟經驗後,在高新區、南泥灣開發區等區域逐步推廣。
五、保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聯席會議制度,推動行政審批與監管工作聯動常態化,共同研究解決審批、監管中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分為專題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具體組織;專題聯席會議由市審批局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解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聯絡員會議由市審批局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開,相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和聯絡員參加,負責協調解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確保審批各階段、各環節、全過程無縫對接。
(二)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市直及寶塔區有關監管部門要夯實責任,加大項目監管特別是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的監督和檢查力度,建立健全檢查、記錄和懲戒信息檔案,對不履行承諾或弄虛作假等行為,要及時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推送相關信息,以便審批部門及時掌握、準確判斷,做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逐步形成審批部門嚴格審批,行業主管部門標準完善、事中事後監管不斷加強的“寬進嚴管”工作格局,實現“審管分離不分家、審批監管共促進”。
(三)完善信用監管機制。建立“紅黑名單”發布制度和聯合獎懲制度,落實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對守信主體降低門檻受理,對“黑名單”主體限制受理,科學運用社會信用體系信息化綜合服務平台,用好“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懲戒機制,切實規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