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
為貫徹實施《關於印發< 建築智慧型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 >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06]40 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申請審批原則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活動,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均可申請建築智慧型化、消防設施、建築裝飾裝修、建築幕牆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資質(以下簡稱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
2、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實行分級審批。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級資質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及以下資質的審批。
3、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和設計資質、施工資質同時並存。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相應標準,申請設計資質、施工資質或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
對已具有設計或施工資質的企業,在取得所申請的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後,資質審批部門應取消其原有的相應同級別或低級別的設計或施工資質。
4、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最高不超過二級。已具有設計或施工資質的企業,申請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時,其申請的資質等級可高於企業現有的相應專項的設計或施工資質一個等級。 企業可申請四個專項中的一項或多項資質,申請多項資質的應選擇一項作為主項資質,其餘為增項資質。
5、企業申請多項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的,應達到各項資質標準中同類指標的最高值,並同時滿足不同類別資質條件的相應要求。
申請審批程式
6、申請設計施工一體化一級資質的,應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資質的,應由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資質申請的受理(可自行確定本部門負責受理工作的內設機構),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7、申請設計施工一體化二級及以下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受理和審批程式,並負責審批。審批結果在規定期限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8、資質受理和審批部門負責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準予許可的,發布公告並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
9、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企業需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內,通過初審部門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未提出申請的,有效期屆滿後由資質發證機關收回資質證書。
申報材料要求
10、企業首次申請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⑵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⑶ 企業的驗資證明或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⑷ 企業章程;
⑸ 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簡歷及任命檔案;
⑹ 企業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職檔案、畢業證書、資格證書或註冊證書、職稱證書、主持完成的工程業績證明;
⑺ 企業註冊執業人員身份證明、資格證書或註冊證書、個人業績證明(資質標準中要求提供的);
⑻ 企業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個人業績證明(資質標準中要求提供的);
⑼ 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包括註冊和非註冊人員)與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或有關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人事關係證明,與現聘用單位簽定的勞動契約及社會保險證明;
⑽ 企業的工作場所及必要的技術裝備證明;
⑾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及技術、安全、檔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檔案。
11、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增項,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資質證書正、副本;
⑵ 企業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⑶ 企業完成的工程業績證明。
12、企業申請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要如實填報《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申請表》,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籤名,對其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報出後,不得修改。 申請材料要清楚、齊全,出現數據不全、字跡潦草、印鑑不清、難以辨認的,資質受理部門可不予受理。
13、企業申請資質,需報送《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申請表》一式二份,附屬檔案材料一份,電子文檔一份。附屬檔案材料是指除資質申請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屬檔案材料可採用複印件,原件須由資質受理部門進行審查核實,並在複印件上加蓋已審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資質證書正、副本須全部複印,不得有缺頁。複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註冊執業人員應加蓋個人執業印章(未註冊人員除外)。材料中要求加蓋公章或印鑑的,複印的無效。附屬檔案材料一律使用 A4 紙,並分類裝訂成冊。
14、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業績、技術裝備等資質條件,均是以獨立企業法人為單位審核。
有關指標解釋
15、註冊資本金。指企業在工商部門登記並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註冊資本金。
16、淨資產。指企業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後的餘額。按企業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填報。
17、工程結算收入。指企業承包工程實現的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和向分包單位收取的按規定列作營業收入的各種款項,以及承擔設計任務收取的設計費收入。具有施工和設計業務的企業可將兩項收入合併計算。按企業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的工程結算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填報。智慧型化專業以主營業務收入額為準。
18、獨立承擔的工程(企業的業績)。指企業獨立完成的專項工程的設計、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的任務。需提供的證明有:①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或設計契約;②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或質量驗收證明,消防專項需提供"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和"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等證明;③工程項目結算證明。
其中,契約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雙方名稱、項目名稱、規模、設計或施工內容、契約價款及雙方簽字蓋章內容的頁面。
19、企業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的工程業績。指由這些人主持完成的專項工程的設計、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的任務。由其完成任務的所在單位或業主出具證明(可參照《建辦市函[2006]274號》檔案中的《技術骨幹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20、專業技術人員。指與企業依法簽定勞動契約的工程技術人員,包括註冊執業人員和非註冊執業人員。勞動契約只需提供有契約雙方名稱、契約年限及雙方簽字蓋章的頁面。
對註冊執業人員只考核其註冊執業證書,不考核其職稱證明。資質審查時,考核其執業資格證書或註冊證書,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證明,及與現聘用單位簽定的勞動契約。申請變更註冊的人員,應提供原註冊企業和變更後企業以及原省級註冊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的證明。
智慧型化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自動化、通信信息、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可由相近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其中,自動化相近專業為:電子、儀表、機械、電氣、計算機套用等;通信信息相近專業為:有線通信、無線通信、衛星通信、微波、廣播電視、計算機套用、公用設備等;計算機相近專業為:計算機系統、網路、軟體設計等。
建築幕牆資質標準中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人數包括企業的技術負責人、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建造師(項目經理)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總和。
21、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在國家尚未實施註冊執業 制度的情況下,按照具有相應職稱、學歷,在本專業從業十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考核。如註冊電氣工程師,可由具有電氣或相近專業(發電、輸變電、供配電、建築電氣、電氣傳動、電力系統、工企自動化、自控、機電一體化、機電安裝、計算機套用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工程師,十年以上本專業從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替代。 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又具備註冊執業資格的,可同時在專業技術人員和註冊人員中考核。新設立企業申請資質的,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暫定為三個月,企業應在取得資質證書三個月內辦理完註冊執業人員的變更手續,持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證書及有效執業印章,到資質證書發證機關覆核後,領取有效期為三年的資質證書。
22、技術裝備。指滿足企業從事設計、施工生產經營用的主要技術設備。按實際擁有情況在資質申請表中填寫。
23、管理制度檔案。企業已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可提供有效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未獲得認證的提供企業質量管理制度檔案;企業的技術、財務、經營、安全、人事、檔案方面的管理檔案,只需提供有檔案名稱稱和文號及企業公章的頁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審部門在受理和初審時負責核查。
24、固定的工作場所。提供企業辦公場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
申請材料目錄
企業申請資質需提供《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附屬檔案資料一套。並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裝訂:
首次申請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的驗資證明或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4.企業章程;
5.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簡歷及任命檔案;
6.企業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職檔案、畢業證書、資格證書或註冊證書、職稱證書、主持完成的工程業績證明;
7.企業註冊執業人員身份證明、資格證書或註冊證書、個人業績證明(資質標準中要求提供的);
8.企業非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個人業績證明(資質標準中要求提供的);
9.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包括註冊和非註冊人員)與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或有關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人事關係證明,與現聘用單位簽定的勞動契約及社會保險證明;
10.企業的工作場所及必要的技術裝備證明;
11.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及技術、安全、檔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檔案。
資質升級和增項
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資質證書正、副本;
2.企業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3.企業完成的工程業績證明;
4.企業申請工程設計與施工企業資質要如實填報《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申請表》,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籤名,對其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報出後,不得修改;
5.申請材料要清楚、齊全,出現數據不全、字跡潦草、印鑑不清、難以辨認的,資質受理部門可不予受理;
6.企業申請資質,需報送《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電子文檔一份),附屬檔案材料一份,工程設計與施工企業基本信息表(電子文檔一份)。
(三)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准的資質,仍需上報《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基本信息表》和《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採集表》等電子信息和書面表格,具體請參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關於報送<建設工程企業基本信息表>的通知》(粵建辦許函[2010]581 號)和《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填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採集表>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建辦許函[2010]662 號)辦理。
行政許可程式
(一)申請人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
(二)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准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文書(證書);
(三)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准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初審意見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受理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分管廳長批准,可延長 10 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許可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