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監管的通知

《關於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監管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5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監管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12年05月17日
  • 發文字號:冀建質〔2012〕246號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監理市場,加強企業資質管理,提高監理行業整體素質,確保監理工作質量,充分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目前全省監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管
(一)嚴格人員資格條件
1、嚴格註冊人員的數量
各監理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原建設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配備註冊人員。企業技術負責人必須具備相應註冊資格、工作年限或職稱。註冊監理工程師人員數量的人次,按照部頒規定人數配備表執行,但每個註冊監理工程師的人次不得超過2個。註冊造價師單獨計算,不得同時計入註冊監理工程師數量,同時具有多項專業資質的,註冊造價師的數量要求按專業資質數量累計計算。
2、確保註冊人員到崗到位
監理企業必須確保註冊人員到崗到位,嚴格禁止人證分離,註冊人員應做到:經在建設系統各專業行政審批系統查證,未在其他企業資質申報中具名或任職;在該監理企業註冊後,連續擔任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或任職務;在該企業註冊後,按月獲得酬金;在現場監督檢查中,能夠到位接受當面核對並提供相應證件原件。註冊人員人證分離一經查實,對監理企業按照不符合許可條件,或按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嚴肅處理。
(二)具備滿足監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場所
1、辦公場地。監理企業應當擁有固定的,能夠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場所。其中,辦公場地按照企業註冊人員人均15平方米計算,檔案資料管理場地、檢測設備儀器場地分別按照甲級40平方米、乙級30平方米、丙級及事務所20平方米計算。
2、場地證明。監理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應當提供工作場所證明:企業自有房屋產權產籍證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賃契約以及租賃費用支付證明。
(三)具備完善的企業制度
1、企業的組織結構。監理企業必須具有清晰地所有制構成,企業出資方不得有政府機構、具有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或其工作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其他人員不得是政府機構、具有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人員。企業必須具備完整的組織機構,其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從事企業經營、技術經濟管理、檔案信息管理職能機構完善,職責清晰。
2、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企業應當設定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並確保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正常。企業應當具有完整的、可以證明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運轉正常的的證明資料。主要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檔案,企業質量培訓、質量檢查、質量整改等證明材料。
3、管理制度及檔案管理。監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企業各項管理制度,主要應當包括:企業經營管理、人事管理、技術管理、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檔案管理包括竣工工程的監理資料整理存檔情況,在建工程現場建立檔案的整理及存檔的及時性、準確性。
(四)配有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
1、試驗檢測設備的總體要求。監理企業應當擁有與監理工程數量、規模相適應的試驗檢測設備。試驗檢測設備的種類應當符合原省建設廳冀建市[2007]662號檔案的要求,數量按照每個監理部一台套、監理工程高峰期監理部的數量累計計算。
2、試驗檢測設備的核查。監理企業應當在申請監理資質,或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提供試驗檢測設備購置的原始發票,以及試驗檢測設備的定期校驗或計量認證檔案,接受現場實物核查。監理單位應當同時提供試驗檢測設備在工程中使用情況的技術資料。
二、深入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行為
(一)嚴格監理市場交易行為監管
1、規範建設單位的監理市場行為。嚴格落實建設單位法人負責制,建設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強制性監理範圍的工程,必須全面委託監理單位實施對建設資金、質量安全、工期的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監理取費標準、監理契約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監理費用,監督檢查監理人員是否到崗到位,按要求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監理單位工作情況。
2、規範監理招投標行為。完善監理招投標制度,切實防止以壓低監理費用獲得監理業務。建設單位在監理招標檔案中必須明確承諾監理費用嚴格執行國家監理取費標準。監理招標的核心應當是人才、業績、技術、設備和綜合實力、能力的競爭。
3、加強招標後的監督檢查。招投標監管、質量監督、建築市場稽查等機構,應當隨時檢查建設單位執行監理政策法規情況及監理費用撥付等情況。檢查監理單位履行招標承諾的情況,監理單位未履行承諾的,按照監理單位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依法嚴肅查處。
4、嚴厲打擊虛假監理。以過低監理費用委託或承接監理業務,或建設單位只支付少量監理費用,監理企業只掛名實施監理的工程,全部按照虛假監理對待,依法從重查處。
5、嚴肅查處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招標監管、質量、安全、市場稽查等建築市場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監理市場的日常監督檢查,對違反監理政策法規的建設單位、監理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視情節、性質進行嚴肅查處。
(二)嚴格工程現場監理監管
1、項目監理機構的設定要求。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冀建市[2011]552號檔案的要求配備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備試驗檢測設備。監理企業應當按照項目規模合理設定項目監理機構,群體項目,每個項目監理機構監管工程的規模不得超過12萬平方米。
2、全面落實總監負責制。總監必須對項目的建設投資、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負第一監理責任。國家和省重點工程、一級監理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總監只能擔任一個監理機構的總監,工程需要連續施工的,總監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現場履職,其他時間,可以由總監代表代行職責,但工程監理責任由總監承擔。
3、監理工作質量要求。監理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要求,編制由總監執行的監理大綱和監理實施細則,按照規範的要求實施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監理資料必須全面及時準確,監理日誌必須連續無間斷,現場試驗檢測設備的使用應符合抽樣調查的數量要求。
4、監理的質量安全責任。監理企業必須對所監理的工程質量安全負監管責任。但以下情況可以免責或減輕承擔質量安全責任。一是在無施工計畫時間,施工企業規避監理監管,擅自施工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二是監理部發現質量安全隱患,已經提出書面警示,要求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並已經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企業強行施工導致現場存在較大質量安全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三是施工企業或檢測企業提供虛假材料設備檢測報告,監理企業無法利用現場試驗檢測設備核證,導致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的;四是監理單位可以提供翔實的材料,證明質量安全事故非監理可控制的其他情況。
5、建立現場監理工作質量評價制度。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統一要求,對現場監理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監理人員到位情況、工程質量控制情況進行量化評價。全省監理信息監管系統將對現場監理的工作程式、監理資料,特別是監理日誌,以及人員到位到崗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三、強化進冀監理企業監管
(一)強化進冀備案管理。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進冀監理企業的備案監管,認真核對進冀監理企業的監理人員的註冊資格、從業資格,確保人員身份的真實性。對弄虛作假,騙取進冀備案手續的監理企業,堅決清出河北建築市場,三年內不得重新進入。
(二)嚴格進冀後監理行為監管。對進冀監理企業必須按照全省的統一要求,對其市場行為,現場監理機構的設定及工作質量進行監管。凡未按要求開展監理經營活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監理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予以清出河北省建築市場,三年內不得重新進入,相關責任人今後不得進入河北建築市場。
四、實施最嚴格的監督檢查
(一)加強行政許可後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開展監理企業行政許可後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是,監理企業獲得資質後,行政許可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未及時上報監理報表的,註冊人員發生變化的,分立或合併的,有投訴或舉報的。監督檢查的方式是,全部實施實地核查,對全部資質規定的條件逐一核查,對工程項目監理機構進行抽檢。監督檢查前,監督檢查專家組應當首先在建設系統行政審批網上核查監理企業人員情況,在15個工作日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必須做到人員到位、資料到位。
(二)監理市場行為的監督檢查。監理市場行為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在建築市場開展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依據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北省建築條例、部頒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每年與行政許可後的監督檢查一併開展監理市場行為的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的組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職能部門、紀檢監察,質量、安全、市場稽查等監管機構共同組織,抽調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主管人員,聘請行業專家,共同組成監督檢查組,開展監督檢查活動,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單位、企業和責任人,當場進行筆錄,下發行政處罰建議書或行政處罰決定。
(四)監督檢查公告。實施監督檢查結束後,發布監督檢查公告,在全省範圍內通告監督檢查結果。
五、其他事項
(一)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和實施細則,對建設單位、監理企業的市場行為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對監理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隨機核查。
(二)建立申請監理資質企業現場核查制度。監理企業申請資質,可以自願在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前,向當地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現場核查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由省廳責成當地主管部門限時核查。具體核查辦法另行制定。
(三)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實做好監理監管的各項工作,規範監理行為,做到誠實守信,確保全省監理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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