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重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1996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83102
  • 發布文號:重府令第84號
  • 發布日期:1995-11-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促進和保障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提高建設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及四川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理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建設監理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受業主委託,對工程建設的前期準備、勘察設計、招標、施工及保修全過程或某階段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重慶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負責綜合管理全市的建設監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建設監理法規,制定管理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市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三)負責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所屬監理單位和外省市監理單位、港澳台地區及外國監理單位在本市從事監理業務的管理;
(四)負責組織監理工程師培訓、資格考試、資格審查及執業註冊管理;
(五)負責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管理及監理契約管理,調解監理爭議,調查處理重大監理事故,檢查處理違法監理行為;
(六)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本市工業、交通等部門的專業建設監理工作。
本市實行行業管理的工業、交通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本辦法指導和管理本部門的專業建設監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工程應當實行建設監理:
(一)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
(二)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和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市政、公用、交通建設項目;
(三)5萬平方米以上的舊城改造或新區開發建設項目;
(四)利用外資的建設項目;
(五)業主的建設項目管理機構資質等級不夠的項目;
(六)按規定應當實施監理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工程,政府鼓勵業主委託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由業主自行決定。
第六條實行工程建設監理的項目,採取監理證制度。項目在建設工程報建後開工前,由業主向主建委申辦監理證。未取得監理證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招投標手續,質量監督手續等,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七條業主有條件自行地工程項目實施管理的,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經市建委審查並發給《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機構資質證書》後,可以自行工程建設監理。
業主不具備自行工程項目管理條件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或委託方式擇優選擇監理單位。在選擇時主要考查監理單位的建設監理水平和監理服務質量。
第八條業主委託監理單位承擔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應當簽訂監理契約。監理契約副本由業主報主建委備案。
監理契約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業主委託監理的範圍、內容,賦予監理的許可權及提供的工作條件;
(二)監理的技術標準和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控制的要求;
(三)監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時間、方式;
(四)業主對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九條業主在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前應當將監理的範圍、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授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授予監理工程師的許可權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契約、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和規範實施公正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設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甲級監理單位的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乙級監理單位的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丙級監理單位的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設立監理單位,應向市建委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未領取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不得從事監理業務。
國家和省工業、交通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專業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向市建委備案。
設立外商投資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外地建設監理單位進入本市承擔監理業務,應持資質等級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外出承攬監理業務的證明檔案到市建委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本市監理單位到市外承擔監理業務由市建委出具有關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營業範圍和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監理與本單位有同一隸屬關係的單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
(二)禁止將監理的工程轉給其他單位監理;
(三)不得承包施工和進行材料及設備的銷售;
(四)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理契約的約定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四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是經註冊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員,必須佩帶標誌,持證上崗;監理人員只能在一個監理單位任職,不得在國家機關、施工單位、建築材料設備生產供應單位和其他監理單位任職或兼職。
第十五條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契約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對工程進度、投資和質量進行全面監督管理。
在監理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向業主報告工程情況,未經業主特別授權,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變更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
第十六條實行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對施工單位報出的工程進度完成量、編制的施工圖預算、決算等經技術技術檔案應經監理單位對工程的數量、質量水平等進行核實簽署意見後,方可作為撥付工程款和辦理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危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監理許可權可以下達停工指令,對施工單位人員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換,施工單位應當執行。
第十八條對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和及不合理的圖紙,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有關單位修改。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和構配件,監理單位有權對其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監理為有償技術服務,其收費標準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工程建設監理費列入工程概算。
外資工程監理費參照國際慣例按國家有關規定計取。
第二十條實行監理的工程仍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委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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