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本辦法適用於九龍眼水庫工程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三)圍繞移民“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總體目標,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堅持政府引導與移民意願相結合,多渠道、多方式妥善安置移民。通過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使移民生產生活逐步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
(四)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應正確處理國家、項目業主、集體和個人之間的關係,堅持移民任務和補償資金“雙包乾”原則。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依法將移民補償資金分項切塊包乾到移民鄉鎮,由移民鄉鎮測算控制到組,兌付到移民戶。移民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組織村組全面完成移民安置任務。移民要服從國家和集體的統籌安排,主動搬遷。自籌資金或使用非移民資金提前搬遷的單位和個人,其應得的移民補償不得減少。
(五)水庫工程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實行“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九龍眼水庫項目移民搬遷安置指揮部(以下簡稱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綜合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移民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設計、監理單位參與”的管理體制。
(六)各移民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移民享有個人補償補助標準和移民政策的知情權,享有確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點的參與權、選擇權。各移民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生產安置需要,有計畫、有步驟地對移民進行必要的技能培訓。
(七)縣委、縣政府將移民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移民鄉鎮黨政一把手為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在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農村移民安置
(八)實物指標是指設計單位與縣人民政府聯合調查,共同認定的淹沒影響人口、房屋,以及各類土地等實物的數量,是進行移民安置補償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違反有關規定新增的實物指標,不納入補償範圍。
(九)實物指標應按照編制實施規劃的要求進行分解,即將可行性研究階段確定的實物指標分解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耕地、園地、林地要求分解到承包戶。
(十)實物指標分解後必須分組、分戶、分類張榜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對達不到規範精度要求的實物指標,應嚴格按程式覆核認定,即單位或個人在限期內提出書面申請,出具合法的權屬證明材料,經移民鄉鎮人民政府初核,由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會同業主和設計、監理單位實地複查、張榜公示無誤後,報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民眾舉報,屬於虛報、多報、重報的實物指標,經核實後予以糾正。
(十一)農村移民指生活或生產資料受到淹沒影響的農村人口。農村移民安置包括生產安置和搬遷建房安置。生產安置人口指因水庫淹沒和影響而失去承包耕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搬遷建房安置人口指房屋受淹沒影響的農村人口(含非農業人口)。
(十二)經張榜公示,以下人口具備搬遷建房安置人口的條件:淹沒調查登記在冊並經審核無誤的淹房人口;登記後到通知限定搬遷之日止,計畫內生育的人口;調查時登記在冊,通知限定搬遷之日止按政策交清社會撫養費用的計畫外生育人口;登記後至通知限定搬遷之日止,符合法定條件,有合法手續的婚進人口;戶口臨時轉出需回原籍的義務兵,中小學生,臨時工、契約工,勞改勞教人員;在校的和畢業後未被國家行政、企事業單位正式招聘錄用,戶口原籍在淹沒區的大中專畢業生。
(十三)以下人口不得作為搬遷建房安置人口進行計算和補償:淹沒調查登記在冊,動遷時已死亡的;戶口應遷出而未遷出的;空掛戶(指外地人口只遷戶口關係到淹沒村、組,而實際未在淹沒村、組居住);雖已登記在冊,但經查實屬於虛報的;沒有合法供養關係的;未按政策規定交清社會撫養費用的計畫外生育人口;登記後到通知限定搬遷日止,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婚出人口。
(十四)搬遷建房安置人口按規定享受農村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對安置生產安置人口的安置區進行項目扶持。農村移民生產安置堅持以大農業為主、以土安置的原則,其安置方式採用農業生產安置。即通過遷入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償調整土地或移民自行協商流轉土地,使每個農村移民生產安置人口擁有一份耕地。農村移民離集鎮較遠的農村調地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於1.0畝;集鎮所在地村組調地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於0.5畝。淹沒前人均耕地不足0.5畝的,調地安置後人均擁有耕地數量不得少於淹沒前人均水平。
(十五)移民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移民安置進度計畫,落實以戶為單位的移民安置方案。按照自願有償、公開透明、契約銷號的原則,切實考慮各方利益,認真執行移民安置政策,嚴格審查移民身份和安置條件,指導土地流轉,有效安置移民。
(十六)搬遷建房安置實行分散建房安置或集中安置相結合,由移民戶自行選擇。分散安置的移民建房選址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安全可靠、少占耕地的原則進行。集中安置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城鎮統一規划進行安置,用地審批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移民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村移民搬遷建房的指導,嚴防建築質量和安全事故發生。
(十七)農村移民建房宅基地用地面積應根據《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執行。移民鄉鎮人民政府應與農村移民簽訂生產安置契約和搬遷建房安置契約。
(十八)農村移民生產安置費包括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其中,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魚塘)土地補償費倍數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倍數取6倍。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產值按1387元/畝執行,施工區徵用耕地青苗補償標準按酉府發〔2008〕54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執行。各類土地徵用補償標準詳見附表。
(十九)徵用林地的補償包括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可直接補償給不需調劑林地的移民。各類補償標準詳見附表。
(二十)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和移民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的補償標準,測算各類淹沒土地的補償總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農業生產安置標準,移民通過調整土地或有償流轉,自主協商落實承包土地、簽訂生產安置銷號契約、併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承包變更手續後,移民鄉鎮人民政府將相應補償資金兌現給淹沒承包地移民戶。
(二十一)農村移民搬遷建房
安置補償費包括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費、房屋裝修補償費、搬遷補助費費等項。各類補償標準詳見附表。
(二十二)農村移民房屋補償費,應按照調查確認的房屋面積和結構計算並補償到戶。
(二十三) 移民鄉鎮人民政府應在發放給農村移民的補償安置明白卡中全面真實地反映移民戶淹沒實物指標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依法享有的各項補償補助。
(二十四)農村移民安置補償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用於農村移民安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各種貸款和稅費。違法占用農村移民安置資金的,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糾正,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嚴禁向移民亂攤派、亂收費,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二十五)按照規劃必須搬遷安置的農村移民,不得拒遷或者拖延搬遷。對拒不搬遷、影響移民安置進度目標實現的農村移民,將依法強制搬遷,並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農村移民生產、搬遷安置銷號後,不得返遷或要求政府進行二次安置。
(二十六)庫區內的墳墓搬遷按《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秀山石堤水電站酉陽庫區、金家壩和酉酬水電站庫區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補償補助項目和標準調整方案〉的通知》(酉陽府辦發〔2009〕77號)檔案執行。
三專業項目復建
(二十七)縣人民政府實行專業項目遷復建工作
目標責任制。
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負責遷復建的項目規劃、計畫編制,資金撥付與結算,監督檢查等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相關項目的遷復建工作。
建設、國土、交通、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和遷復建項目的詳細規劃,做好遷復建項目的勘察、設計、用地、建設及環境保護等工作,為移民搬遷安置創造條件。
(二十八)專業項目遷復建必須堅持移民任務和移民資金“雙包乾”原則。縣級相關部門要利用遷復建機遇,進一步加大投入,促進庫區基礎設施建設得到改善和社會事業穩步發展。
(二十九)遷復建必須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堅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三十) 遷復建項目的規模和標準要根據審定的專業項目復建規劃確定。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修改。對擅自超規模、超標準建設所造成的資金缺口,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三十一)遷復建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可研規劃核定的規模。
(三十二)專業項目遷復建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公路、碼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航運航道、水文等專業項目的法人是受淹項目的資產所有者或資產授權管理單位。
(三十三)移民工程建設應當履行
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建設工程
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確保工程質量。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加強對遷復建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
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預決算審查等管理制度。
(三十四)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應按照實施規劃,制定遷復建工程項目實施計畫,負責將規劃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有關項目法人,並對遷復建工程項目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項目法人必須嚴格執行移民投資計畫,不得擅自變更,個別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投資計畫的,必須按程式報原計畫批准機關批准。
(三十五)遷復建必須堅持建管並重的原則。按照實施規劃,有計畫、有組織、有步驟實施。法人單位負責組織遷復建項目實施,負責對已經建成的專業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專業項目按照“原標準、原規模、恢復原功能”的原則實施遷復建,其復建補償標準,按照可研規劃核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三十六)縣級相關部門或法人單位負責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勘察設計任務。涉及移民投資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必須經有資質的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
(三十七)工程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遷復建項目的施工,必須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招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委託有關職能部門或專門機構按《招投標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接受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縣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監督。工程項目嚴禁轉包、分包。
(三十八)工程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遷復建項目必須實行
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由縣級相關部門或法人單位協定或招標確定。
(三十九)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應對遷復建項目進行檢查、指導、監督。項目法人、施工企業和管理單位必須接受監督和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四十)遷復建工程項目竣工後,項目法人須按項目管理程式規定提供全部竣工資料,向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報告。
工程竣工驗收,按國家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參加。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準投入使用,不得辦理工程移交和權屬登記。
(四十一)遷復建項目法人在辦理補償銷號手續後應將原建(構)築物及時拆除,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四移民資金管理
(四十二)本辦法所稱移民資金,是指依據水庫工程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規劃,用於移民項目及移民工作的專項資金。移民資金在銀行暫存期間所產生的存款利息等派生資金也應納入移民資金管理。
(四十三)移民資金管理應以規劃為依據、項目為基礎、計畫為核心、撥付和使用為重點,加強監督檢查,定期進行審計。實行統一計畫,分級管理,專款專用。
(四十四)移民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包乾責任制。各移民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單位按縣人民政府分解的移民資金計畫包乾使用,包幹完成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
(四十五)縣人民政府負責移民資金管理的領導和監督檢查。
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負責移民資金的綜合管理,以及根據移民鄉鎮人民政府和移民遷建單位上報的年度投資計畫及建議方案匯總平衡,並編制全縣移民投資計畫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下達年度計畫,並按年度計畫和移民工作進度撥付資金。
各移民鄉鎮人民政府和移民遷建單位依據移民安置規劃,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提出下一年度移民計畫及投資建議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報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同時負責移民資金的申請、兌付、使用。
(四十六)年度移民投資計畫執行實行
目標責任制,由縣人民政府與移民鄉鎮人民政府和專業復建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委託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對計畫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四十七)建立移民計畫執行報告制度。移民鄉鎮人民政府及移民遷建單位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提交執行移民年度計畫的書面報告。
(四十八)建立健全移民統計制度。移民鄉鎮人民政府及移民遷建單位負責本地本單位的移民統計工作,蒐集整理移民身份信息、工程進度、經費使用情況等統計資料,建立完整的統計檔案,並及時、準確、全面地向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報送統計報表。
(四十九)移民項目建設應嚴格按批准的移民規劃執行,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造成的資金缺口應自行解決;自籌資金不落實的,只能按批准的移民規劃安排建設。
(五十)鄉鎮移民資金管理實行獨立核算制度。各移民鄉鎮必須單獨開設項目資金專戶和實施管理費專戶,並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做到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封閉運行。嚴禁在移民經費中列支與移民工作無關的費用,嚴禁將項目資金轉入實施管理費帳戶。
(五十一)移民資金的分解按以下規定執行:
1、項目資金根據可研規劃確定的範圍、數量和標準測算到鄉鎮和項目遷建單位,按照切塊包乾、總量控制、分批下達的原則進行管理。
2、實施管理費(行管費):按縣、指揮部、鄉(鎮)兩級分別為30%、30%、40%的比例進行包乾控制;鄉(鎮)實施管理費按該鄉(鎮)的補償投資總額計算。
3、移民資金存款利息及其它派生資金屬於移民資金,經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批准,可用於彌補行政管理費和移民項目投資的不足。
(五十二)移民資金的劃撥按以下規定進行:鄉鎮或遷建單位提出用款書面申請,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根據項目投資計畫和有關契約的要求核實計畫和平衡資金,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並報縣政府審批後,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
(五十三)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鄉鎮和遷建單位支用項目資金全部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移民個人補償資金須通過儲蓄帳戶支付)。
(五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同意,可以延遲或暫停撥付移民資金:
1、遷建單位未按批准的投資計畫使用移民資金的;
2、施工單位沒有完成規定的工程進度;
3、因不可抗力致使移民資金無法及時撥付;
4、其它有可能導致移民資金損失或流失的情形。
(五十五)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對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五十六)監察、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移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強化對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加大對違規違紀使用移民資金案件的查處力度。
五銷號管理
(五十七)移民安置銷號對象包括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及實施規劃,需要進行生產安置和搬遷建房安置的農村移民,以及納入移民補償範圍的工商企業項目;納入專業項目復建規劃,需要進行遷復建的專業項目以及新址占地移民。
(五十八)移民安置銷號條件為:
農村移民生產安置對象獲取了合法的生產資料或開闢了新的生產門路,搬遷建房安置對象搬進了新居,拆除了舊房;工商企業項目搬遷拆除並按規定得到了全部補償;遷復建補償終結、工程建設完工並驗收合格,開始正式運行並發揮應有的功能和作用;新址占地移民得到妥善安置。
(五十九)農村移民安置銷號程式為:移民個人或移民戶搬遷安置或生產安置完畢,與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銷號契約,即為銷號。
六移民檔案管理
(六十)移民檔案是指在水庫工程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類別檔案材料的總稱。
(六十一)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負責移民檔案工作的總協調,鄉鎮和有關單位負責移民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縣檔案管理部門負責指導並協助有關單位做好移民檔案管理工作。
(六十二)移民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歸檔。
(六十三)移民檔案包括移民管理檔案、移民遷建項目檔案和搬遷安置戶檔案。
移民管理檔案是指各級國家機關、移民主管部門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其他部門,在貫徹和制定移民政策法規、組織移民搬遷、實施移民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管理性檔案材料。
移民遷建項目檔案是指利用移民資金對集鎮、機關、企事業單位、文物、專業設施等進行遷復建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全套項目材料。
搬遷安置戶檔案是指利用移民資金對農村移民、集鎮居民進行了安置、搬遷和補償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六十四)移民管理檔案由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有關鄉鎮和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建立。
移民管理檔案歸檔的主要內容包括: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規、移民安置規劃及其實施規劃、淹沒調查統計、專業項目復建、移民資金補償與管理等方面的檔案材料。
(六十五)移民遷建項目檔案由遷建單位負責建立,其歸檔範圍按國家檔案局《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六十六)搬遷安置戶檔案由鄉鎮人民政府以實物指標調查為依據,以戶為單位建立。
搬遷安置戶檔案歸檔的主要內容包括:
1、搬遷安置戶實物指標調查及安置過程中形成的人口、房屋、土地、契約、協定、公證文書、糾紛調解裁決等憑證材料;
2、搬遷安置戶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明等依據性材料。
3、記錄搬遷安置戶家庭成員的姓名、年齡、性別、文化、婚姻狀況等材料。
4、搬遷安置戶享受的各種補償、補助標準和金額,以及安置地點、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材料。
(六十七)搬遷安置戶專門檔案按行政區劃或建制進行分類,按戶立卷保存。
(六十八)移民鄉鎮建立的搬遷安置戶專門檔案,應建立健全更改、補充制度,做好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證檔案的完整準確。
(六十九)移民檔案的歸檔材料,必須做到齊全、完整、準確、真實,檔案整理標準規範、裝訂整齊美觀、書寫工整、字跡清晰、載體材料質量優良,有利於永久保存。
(七十)移民檔案應納入相應管理機關進行統一分類。可以按年度結合組織機構(或問題)進行分類,以問題、名稱等特徵立卷。
(七十一)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會計核算材料,按照《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按年度結合類型、名稱進行分類立卷。
(七十二)專業設施遷復建項目檔案,可按項目名稱或性質進行分類。將項目的立項,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預決算和審計等全套檔案材料收齊後,按單項(或單位)工程、階段、專業等不同方法立卷保存。
(七十三)移民工作形成的聲像檔案,按《
照片檔案管理規範》和《磁性載體檔案管理與保護規範》的要求進行整理,專櫃保存。
(七十四)移民檔案中各種門類和載體案卷的質量,應符合《文書檔案立卷格式》、《科技檔案宗卷構成的一般要求》等規範、標準的要求。
(七十五)凡與移民工作有關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應遵循移民檔案管理的形成規律,按照移民檔案管理的內容,明確專人、建立專門制度,落實必要的設備設施,做好收集、整理、建檔、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七十六)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單位收集保管的移民管理檔案、搬遷安置戶檔案,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縣檔案管理部門。
各單位形成的移民遷建項目檔案,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移交縣檔案管理部門。
縣檔案管理部門應設立專庫統管移民檔案。
(七十七)移民檔案工作責任人為單位分管移民和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和有關單位從事移民檔案工作的人員,應接受檔案專業培訓,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動。從事移民工作和檔案工作的人員在調離工作崗位前,必須辦理完畢檔案資料移交手續。
七附則
(七十八) 國家工作人員在水庫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相應的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十九)對造謠惑眾、無理阻擾移民安置工作和工程建設,非法向移民集資、組織集體上訪,煽動鬧事,擾亂公共秩序和危害社會穩定,影響移民工作正常開展的,公安機關將依照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十)在國家和重慶市對水利水電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政策調整前,縣內新建水利水電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十一)本辦法由九龍眼水庫移民指揮部負責解釋。
(八十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