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規定

2022年1月1日,《重慶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規定》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重慶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規定
(2021年11月2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8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環境,是指便於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的環境。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滿足相關社會成員自主出行、便捷交流、獲得服務等需求,體現人文關懷與社會支持。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加大對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的投入,將相關支出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交通部門負責國道、省道、縣道公路,客運碼頭,地方鐵路及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等工程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協調指導民用機場、國家鐵路無障礙設施建設、維護和改造相關工作。
網信部門負責指導統籌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監督指導網站無障礙服務能力建設,促進信息無障礙服務。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信息、公安、民政、財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通信、郵政管理、地方金融、新聞出版等部門和殘聯、老年人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涉及空間保障的還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徵求殘聯、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和殘聯、老年人組織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普及無障礙環境知識,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意識。
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組織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課題研究,進行無障礙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推廣和套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和志願服務。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九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的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鄉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和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建設質量安全承擔首要責任,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設計委託時,應當包含無障礙設施建設相關內容。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將配套無障礙設施驗收內容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無障礙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鼓勵建設單位邀請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試用體驗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並聽取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工程項目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一)城市道路、城市廣場等公共區域;
(二)居住建築、居住區等居住生活區域;
(三)教育、醫療康復、福利及特殊服務、體育、商業服務、文化、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建築;
(四)其他與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場所等。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對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對應當設計無障礙設施而未設計或者設計不符合標準的設計檔案,不得出具合格書。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監理。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部門及其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單位的無障礙設施建設質量行為實施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包含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內容。
第十四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與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相銜接。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供養、託管、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第十六條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適應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通行的需要。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建築物配建停車場、路內停車點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設定無障礙停車位,並設立顯著標識。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第十八條 新投入運營的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既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公共汽車應當裝置、使用語音和字幕報站系統,有條件的應當裝置應急閃光警報系統。
第十九條 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隨身攜帶相關證件,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二十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有損毀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設定防護裝置和警示標誌,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原狀。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並採取措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無障礙納入數字社會、數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公共信息、突發事件信息和與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相關的信息,應當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有殘疾人參加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根據需要為對應類別殘疾人提供盲文試卷、大字試卷、電子試卷、手語、文字標識、速錄或者語音轉文字、佩帶助聽器或者人工耳蝸、聽力免考、延長考試時間等便利,必要時可以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應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1次以上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有條件的應當開發殘疾人、老年人專題節目。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應當配備字幕。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無障礙閱覽室,推動圖書數位化建設,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和無障礙信息檢索設備。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圖書館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讀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和無障礙信息檢索設備。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組織的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網站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七條 公用事業、交通運輸、金融、郵政、通信、商業、旅遊、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民政、人力社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顯著的位置設定盲文標識牌、觸摸式語音播報器或者字幕等提示設備,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向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諮詢、導向服務等幫助。
各級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並優先辦理相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舉辦視力、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會議、講座、培訓、演出等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提供解說、字幕或者手語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推廣套用符合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需求特點的智慧型信息服務並提供相應支持,尊重殘疾人、老年人的習慣,保留並完善傳統服務方式,推動線上、線下服務融合發展、互為補充。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向有需求的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電信終端設備製造者應當提供能夠與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相銜接的技術、產品。
鼓勵殘聯、老年人組織和培訓機構開展專題培訓,幫助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高運用智慧型技術的能力。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殘聯、老年人組織應當根據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無障礙信息交流需求,引導和鼓勵有關科研機構、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課題研究,研發、推廣和套用無障礙地圖、教學材料、翻譯軟體等滿足無障礙信息交流的技術、產品、服務。
第四章 無障礙社會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報警、醫療急救、應急疏散等緊急呼叫信息系統,開展應急手語培訓,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住宅、社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予以協助。
在鄉村建設行動、城市更新行動、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和居住社區建設中,應當同步實施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
鼓勵和支持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集中供養和託管服務的機構,推進居住環境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
第三十三條 支持居民開展既有居住建築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的,在不影響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況下,房屋管理部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為其改造提供支持和便利。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公益活動,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 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高等學校等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在無障礙設施設備、教育教學、生活等方面,為殘疾學生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信息交流等服務,滿足其生產、生活等方面的無障礙需求。
第三十六條 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等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就醫開設專用視窗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優先掛號、導醫等便利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開設無障礙門診,為聽力、言語殘疾人就醫提供文字提示、手語服務。
第三十七條 政府設立的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影劇院、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和旅遊景區,應當根據相關文化旅遊服務標準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輪椅、語音文字導覽或者手語等無障礙服務。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公共文化設施和旅遊景區,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提供法律援助的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盲文、手語服務。
第三十九條 組織選舉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等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並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為聽力殘疾人提供文字提示、手語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和使用情況投訴機制,並與本市政務服務熱線聯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投訴、舉報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以及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等行為。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登記並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可以採取現場檢查、詢問、查閱資料等方式,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實施情況以及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執行情況;
(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機構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有關規定情況;
(三)無障礙信息技術和產品的研發、推廣、套用情況;
(四)其他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評估檢查。
第四十三條 殘聯、老年人組織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需求,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的意見、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對合理需求作出有效回應並制定改進措施。
第四十四條 對單位和個人因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相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失信信息,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共享並實施相應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明確:各區縣要加大對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的投入,將相關支出列入財政預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規定》中要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無障礙納入數字社會、數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設。
對於無障礙環境,《規定》做了明確定義:便於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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