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在1995.02.2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2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3月10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修訂發布,辦法全文,

修訂發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等2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9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19年4月29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1995年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三次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第四次修改根據2019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3號令第五次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充分發揮建設投資的綜合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監理,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契約等對施工階段工程建設投資、工期和質量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築、市政、設備安裝等工程建設監理,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工程建設監理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 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本市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三)負責中央各部門所屬監理單位和外省市監理單位,港、澳、台地區以及外國監理單位在本市從事監理業務的管理;
(四)負責本市監理工程師的培訓、資格審定和執業註冊的管理;
(五)負責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
(六)調解監理爭議,調查處理重大監理事故;
(七)檢查處理違法的監理行為。
第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大中型工業和交通建設項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設工程;
(二)國家和本市的重點建設工程;
(三)利用外資的建設工程;
(四)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程;
(五)住宅小區和危舊房改造小區工程。
第七條 成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註冊資本金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
第八條 成立監理單位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到建設監理主管部門辦理資質認定手續。
第九條 從事監理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考試合格並註冊,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簽訂契約,契約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監理的範圍和內容;
(二)對工程工期、質量和投資控制的要求;
(三)建設單位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提供的工作條件;
(四)監理費率和支付方式;
(五)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
(六)違約責任。
監理契約簽訂後,監理單位應當將契約向建設監理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前應當將監理的範圍、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授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授予監理工程師的許可權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營業範圍和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監理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建設工程;
(二)禁止將本單位監理的建設工程轉給其他單位監理;
(三)不得承包施工或進行材料及設備的銷售;
(四)本單位從業人員不得在施工、設備製造和材料銷售單位兼職。
第十三條 監理人員進行監理,必須嚴格執行契約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契約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對工程的投資、工期和質量、安全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
在監理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情況,未經建設單位特別授權,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變更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
第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對危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監理許可權可以下達停工指令,對施工單位人員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換,施工單位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 對監理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結算工程進度款要經總監理工程師核定簽字認可,建設單位同意並報開戶銀行審查後方可支付。被總監理工程師拒絕簽字認可的,建設單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對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設計圖紙,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有關單位修改。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和構配件,監理單位有權要求生產或者供應單位退換。
第十八條 監理費用的收取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外商獨資和國外貸款、贈款建設的工程建設監理費,國內監理單位監理的,可按國內同類型工程監理費率的130%至150%計收;合作監理的,可參照國外標準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商定。
第十九條 實行監理的工程必須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建設單位未實行的,由工程建設監理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5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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