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2年6月13日,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近年來國家和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創新試點要求,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各方主體的行為,建立健全本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加強對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根據《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管理辦法》中所稱的園林綠化工程主要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區域綠地、附屬綠地等公共空間綠化美化,營造林、林木種苗、森林消防、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業資源培育與利用,濕地建設和保護,生態保育,生態修復以及綠地林地養護等新建、改建、擴建、改造提升工程。
第三條 綜合建設工程中含有園林綠化建設內容且達到法定公開招標規模的,可做為總包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招標,也可列為專業工程暫估價由總包單位依法進行園林綠化專業分包招標。
園林綠化工程招標範圍內可以包括不超過300平方米的單層配套建築。
《管理辦法》第三條未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不得強制要求招標。
第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中明確類似項目業績、擬派項目負責人及項目部人員等內容及要求,並明確類似項目業績等信息無地域限制,但須以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歸集的數據為準。
投標企業應當及時維護、更新信用信息系統中的相關信息。招標人收到評標(審)報告後應當參照信用信息系統數據進行核實。
信用標的設定應當符合招標項目的建設內容、複雜程度及項目性質等實際需求。項目負責人信用標設定按照行業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條 政府採購的園林綠化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有關規定,並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政府採購項目契約設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契約金額的30%。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並嚴格按照審批或核准部門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工作,相關內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
工程項目招標時應當已經履行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或者依據有關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手續,具備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效力檔案。
第七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前至少30日發布招標計畫。
招標計畫可以按照項目投資規劃期或者企業財務年度編制,或者在明確招標需求後及時編制。
招標計畫應當載明擬招標的建設項目名稱、項目概況、投資估算、招標內容或範圍、預計開始進行招標的時間等內容,並在發生變化後及時更新。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代理招標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規範自身代理行為,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依法開展招標活動,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服務機構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 招標人確需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綜合考慮建設內容、建設工期、建設區域及項目管理能力和管理成本等,不得單純以投資額劃分,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十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工期應當考慮植物種植所遵循的自然規律和生物特性,不應反季節種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反季節施工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具體要求和費用標準。
有階段性工期要求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示。
第十一條 鼓勵園林綠化工程全面採用資格後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採用資格預審方式的,招標檔案不得對資格預審中已經評審的內容進行重複評審;採用資格後審方式的,商務標和信用標總權重不宜超過20%。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招標中技術標相對權重不宜高於40%,經濟標相對權重不宜低於60%。
第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法定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註冊資本金規模、成立年限等作為資格、加分或中標條件。
(二)以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股權結構等規定或變相規定,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三)要求投標人在本地註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
(四)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招標將其他施工資質、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加分或中標條件。
(五)設定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資產總額、淨資產規模、營業收入等財務指標。
(六)設定高於項目實際需求的項目負責人或其他資格、商務條件。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項目實際需要,設定履行契約必需的條件,包括技術資格、業績情況、專業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要求。
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提供的類似業績一般不超過1個,並應明確類似業績的具體類型,不得限定為特定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
類似業績通過造價、工程規模等指標體現的,不宜超過招標工程相應指標的70%。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發出前,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對資格預審不合格的申請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及依據。
第十五條 招標檔案須明確規定投標人應當針對工程項目特徵和實際自行編制施工技術方案或監理大綱,國家及地方現有規範標準已有的內容無需重複編寫提交,技術標檔案編制頁數原則上不宜超過100頁,特別複雜且難度大的項目除外。
第十六條 在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中,招標人可以選擇採用去掉評標委員會成員打分的一個最高值和最低值後匯總投標人得分,並以算術平均分作為投標人的最終得分,並在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十七條 招標檔案中應當載明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支付方式,由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費的應當載明招標代理服務費的計算標準。
第十八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提倡使用電子保函。
以匯款轉賬等形式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約定的到賬截止時間應當與投標截止時間一致,並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退還投標人,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招標人到期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其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保函的,將作為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後撤銷投標檔案,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簽訂契約或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 招標人要求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在契約中約定履約擔保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的違約責任。
鼓勵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投標人誠信和以往履約等情況降低履約擔保的繳納比例。
第二十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同等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可以使用項目資金落實證明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一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項目投標人應當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註冊的法人實體,具備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處於正常開業狀態,並在信用信息系統自主填報。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
投標申請人擬派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只受聘於本單位,原則上在取得中標通知書前不得在其他施工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或其他職務。但是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可以同時在同一工程的兩個相鄰標段或分期施工的兩個標段中任職的除外;或前契約約定的工程已驗收合格的;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90天,且經建設單位同意除外。
第二十三條 監理項目招標中,投標人擬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只受聘於本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最多可以同時在三個項目上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且應當徵得招標人同意。在監項目以監理契約為準(含在投項目)。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上擔任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第二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招標項目或同一標段項目投標。
為園林綠化工程工程提供前期設計或諮詢服務的單位,以及參與招標項目的項目管理、代建、監理、招標代理單位或與上述單位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或相互控股或參股或相互任職的單位不得參加該項目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五條 除法定情形外,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投標將被否定,並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或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項目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或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投標人各自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是資金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
(四)不同投標人的的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存在兩處以上細節錯誤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電子設備編制、加密或者上傳;
(六)電子投標檔案記錄的網卡(MAC)地址、CPU 序列號和硬碟序列號等硬體信息都相同,且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
(七)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
(八)投標人之間通過微信群、QQ群等非法參與同一項目投標的。
第四章 開標、評標、中標和契約簽訂
第二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所有投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實行遠程電子開標的,所有投標人應當線上參加解密電子投標檔案。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強行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參加開標會,也不得把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作為拒絕投標的條件。
不參加開標會的,不得對開標結果提出異議。
第二十七條 設定信用標的,應當在開標過程中即時採集並如實記錄各主體的信用得分。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可自主選派招標人代表參與資格預審和評標,其應當具備一定的工程管理工作經驗及能力水平,熟悉招標投標法規及評標程式。招標人確有原因無法選派招標人代表的,應當說明情況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招標人代表原則上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不得在評標過程中發錶帶有意向性、傾向性或者暗示性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應當具備法定資格,秉持公平、擇優、保密的原則,以科學、嚴謹、誠實的態度嚴格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進行評審,一旦出現加入與評標相關的微信群、QQ群等網路通訊群組;或與投標人或與招標結果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或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以明示或暗示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評審意見,對其他專家的評審意見施加不當影響;或在合法的評標勞務費之外違規索取報酬或獲取其他好處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的,將記入專家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將一票否決,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取消擔任評標專家的資格,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條 招標人在評標結果公示前,應當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重點審查是否存在隨意否決投標的情況;是否存在客觀性指標評分不一致或者主觀性指標評分畸高、畸低等傾向性現象;是否對異常低價投標或者嚴重不平衡報價進行詳細評審等。
如發現存在上述行為,招標人應當向行政監督部門反映,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予以修正或重新評審或重新招標。
第三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契約訂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契約簽訂情況及契約內容公開;若契約關鍵內容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公示變更內容。
契約公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包人、承包人單位全稱、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契約範圍、契約金額、契約工期(開竣工日期)、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質量標準、養護期及養護等級、分包約定、履約擔保等。契約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回響承諾履行契約義務。
中標項目的分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向他人轉讓或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或分包;
(二)園林綠化工程中的園林植物栽植、整理綠化用地、微地形整理、土壤改良、移交前的養護等工作,以及養護項目中的植物整形修剪、鬆土除草、灌溉與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與補植、綠地防護等作業視為項目的主體性、關鍵性工作,此類工作必須由中標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三)非主體性、非關鍵性以及需要分包的工作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契約中沒有約定的,必須經招標人認可;分包只能進行一次,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分別在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中公布接收異議的聯繫人和聯繫方式。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在不同階段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依法及時答覆和處理提出的異議。
招標人因異議處理不當引發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
對於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主觀故意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招標人應當向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記入不良行為誠信檔案或公開曝光。
第三十四條 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重點加強對招標公告、資格審查、開標評標、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異議答覆等關鍵環節的抽查檢查。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以書面形式責令整改。檢查結果在相關政務網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失信懲戒,查處結果納入信用評價記錄;對多次抽查檢查未發現問題的主體實行優先辦理業務、減少檢查頻次等激勵措施。
第三十五條 強化標後監管,加強招標投標市場與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部門的聯動,對契約簽訂、契約履約及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將履約行為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中標人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應當嚴格按照投標承諾的技術力量和技術方案履約,對中標人拒不履行契約約定義務的,將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六條 建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按照“誰檢查、誰負責、誰記錄”的原則,及時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監督檢查結果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對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違規行為的主體將加大綜合監管力度,增加檢查頻次和範圍。
第三十七條 市區兩級園林綠化監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公布監督電話或信箱,區級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受理所監管範圍內的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及時將調查結果報告市級監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書面投訴。
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事項,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具體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或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將做為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予以曝光。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2年7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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