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暫行規定》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加強對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事中事後監管力度,明確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主體責任,規範項目負責人管理,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建城[2017]251號)《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12月15日,《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3年12月15日,《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加強對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事中事後監管力度,明確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主體責任,規範項目負責人管理,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建城[2017]251號)《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活動的項目負責人的管理,以及在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企信通)實名登記的項目負責人的管理。
第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應當只受聘於一個單位且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
企業在企信通錄入項目負責人信息,本著自願原則,不設門檻,不做強制要求。
第四條 在本市和全國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開招標的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之日起,施工企業投標時所投入的項目負責人即被認定為承攬了在建項目。
非公開招標的項目,簽訂契約之日,契約約定的項目負責人即被認定為項目負責人承攬了在建項目。
第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及時錄入本企業各項目負責人承攬的在建項目信息,否則視為逾期申報信息。信息錄入之後,項目負責人即被鎖定,不得再參與新項目的投標。
第六條 投標過程中,如需變更項目負責人,應當以國家有關規定或招標檔案約定為依據,徵得招標人同意後,在投標檔案中提交不低於原項目負責人條件的人員資格審查資料,經由評標委員會按照原資格審查標準評審認定資格後,方可進入項目評標評審環節。
第七條 施工企業對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投標承諾、中標通知書及契約約定,保障項目負責人履行職責。
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託書,明確項目負責人權責。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建設相應質量承擔直接責任。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到崗履職,在現場檢查過程中一經發現契約約定的項目負責人不到崗或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簽署虛假檔案等行為,將按照《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京綠辦發〔2023〕50號)的規定,錄入《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並給予相應處理。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園林綠化行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拒不配合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相關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將按照《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錄入《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並給予以相應處理。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參加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並按規定簽署相關檔案。已完工未竣驗項目申請提前解鎖的項目負責人,待項目竣工驗收時應配合完成竣工驗收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將按照《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錄入《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並給予以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同一項目負責人不能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將按照《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錄入《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並給予以相應處理。
存在以下情形,且經建設單位確認的,可以除外:
(一)契約約定可以同時在同一工程兩個相鄰標段或分期施工的兩個標段中任職的;
(二)非施工企業原因工程項目停工超過三個月,且經建設單位同意已經辦理項目負責人提前解鎖手續的;
(三)非施工企業原因,已經完成契約約定內容但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的或項目已經移交使用的。
第十三條 承攬了在建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變更後的項目負責人的綜合能力和條件原則上不應低於原項目負責人水平,且應當事前徵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因長期疾病、職務變動、辭職、調離原企業、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涉嫌犯罪被羈押判刑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履行職責而發生變更的,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項目負責人變更原因不在前款變更條件之列或變更後的項目負責人綜合條件低於原項目負責人的,將被記為企業經營異常行為,影響企業信用評級。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因疾病、職務變動等原因導致不能正常履行職責而進行變更的,自企信通系統信息變更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攬新的園林綠化工程。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變更如在項目竣工驗收前發生,自企信通信息變更生效之日起一年內“項目負責人踐諾履約”記0分,一年期滿後自動恢復分值。
第十七條 發生項目負責人變更的項目,其業績歸於契約履約時間或完成主體工程量超過50%的項目負責人。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完成,企業提交的竣工驗收單在企信通審核通過之日項目負責人自動解鎖。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x年xx月xx日起實施。

起草說明

一、制定背景
完善《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本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強化項目負責人履行主體責任,防止部分企業利用實力強、業績多的項目負責人承攬項目,隨後通過項目負責人變更將項目轉給企業其他項目負責人等情形。
二、主要內容
從信用、招投標和質量監督等全鏈條管理的角度對項目負責人的職責、解鎖、變更及提前解鎖等事項進行了完善細化,對同時擔任不同項目項目負責人的認定時限和除外情形予以明確。規定總計19條。
三、其他
完成相關程式後計畫2024年2月印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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