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屬綠地建設管理辦法

《北京市附屬綠地建設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北京市附屬綠地建設、管理,規範綠地建設管理行為,根據《北京市綠化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附屬綠地建設管理辦法
  • 適用範圍:北京市
  • 法律:《北京市綠化條例》
  • 內容:綠地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北京市附屬綠地建設管理辦法》是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為加強北京市附屬綠地建設管理,依據《北京市綠化條例》制定的規範性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附屬綠地建設、管理,規范綠地建設管理行為,根據《北京市綠化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附屬綠地包括本市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地、單位所屬綠地,商服綠地、工礦倉儲綠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綠地及其他建設工程附屬綠地。
第三條 附屬綠地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地管護由所有業主負責,業主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護。
單位所屬綠地、商服綠地、工礦倉儲綠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綠地的管護由該產權單位負責。 上述規定以外的附屬綠地或者零星樹木,以及管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所在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護責任單位。
第四條 附屬綠地建設管護應依法實行招投標的,招投標活動應符合《北京市綠化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條 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地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居住區綠地設計規範》(DB11/T214-2003)等相關標準、規範,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築及小品。其中小遊園建設的綠化種植用地面積,不低於小遊園用地面積的70%;遊覽、休憩、服務性建築的用地面積,不超過小遊園用地面積的5%。居住區綠地和單位所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低於其綠地總面積的75%。
第六條 附屬綠地建設,規劃綠地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綠化工程開工30日前,通過首都園林綠化政務網,線上填報《建設工程附屬綠地開工告知書》,並將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報送綠地項目所在區、縣園林綠化局。
第七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接到書面告知後,應當對建設工程附屬綠地建設規劃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規範等提供技術服務,主要包括:
(一)提供綠化工程設計、施工規範。對居住區綠地設計方案、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提出意見;
(二)對綠化工程植物設計種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見;
(三)對本行政轄區內居住區綠化提供行業管理信息;
(四)依法對居住區綠地建設的參建單位資質進行核查。
第八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接到書面告知後7日內,將《建設工程附屬綠地開工告知受理通知書》反饋建設單位。《建設工程附屬綠地開工告知受理通知書》納入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隨建設工程驗收資料一併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管理。
第九條 附屬綠地施工標準及質量控制,驗收要求,按照《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T212-2009)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附屬綠地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完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中確定的綠地面積、位置和綠地設計方案組織施工。
附屬綠地建設確因施工季節等原因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將附屬綠地建設情況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說明,並簽署出具一式兩份《建設工程附屬綠地延期完工承諾書》。其中一份隨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份交工程所在區、縣園林綠化局。附屬綠地延期建設的綠化工程,按照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完工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附屬綠地建設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單位已完成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二)竣工資料齊全;
(三)竣工決算已經有關部門審定;
(四)附屬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第十二條 附屬綠地建設工程的資料管理,應符合《園林綠化工程資料管理規程》的要求。
第十三條 附屬綠地驗收合格後,下列資料將納入市和區城建檔案館管理:
(一)批准的立項檔案及附圖;
(二)工程設計方案(附圖);
(三)《建設工程附屬綠地開工告知受理通知書》
(四)工程概況表;
(五)工程竣工圖及工程結、決算書;
(六)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七)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
(八)設計單位質量檢查報告;
(九)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十)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十二)《建設工程附屬綠地延期完工承諾書》(如延期)。
第十四條 居住區、居住小區建設工程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進行初始登記後,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與買方就附屬綠地的面積和位置等內容在房屋買賣契約中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居住區、居住小區附屬綠地工程竣工驗收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附屬綠地按以下條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示注為基準,規模以疊加後的綠化工程竣工圖為準,製作綠地平面圖公示牌。
(二)公示牌應標明居住區、居住小區名稱,建設單位名稱,方向坐標、綠地率指標、比例尺、圖例說明。
(三)公示牌應當樹立在居住區、居住小區顯著位置、與周圍景觀協調。
(四)公示牌應當進行永久公示。綠地管護責任單位負責對公示牌進行維護。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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