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加強北京市公園建設和管理的規定

《北京市關於加強北京市公園建設和管理的規定》是北京市為加強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園事業的發展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7-31
【生效日期】2001-07-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加強北京市公園建設和管理的規定
(市園林局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要內容


為加強本市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園事業的發展,根據全國城市綠化工作會議精神和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如下規定:
一、公園是城市公共綠地的主要類型之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公園在城市現代化建設中的地位和功能,抓住機遇,採取有力措施,不斷提高本市公園建設和管理的水平。市、區(縣)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建設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本市公園發展規劃是《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一)嚴格按照《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規定,各項建設工程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綠化用地,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並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居住小區按人均1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二)城市主幹道兩側、公路兩側、河道兩側,凡有條件的均應結合周邊環境,規劃和建設街旁遊園、帶狀公園。
(三)在規劃市區內,各街道辦事處都應結合城區改造,積極推動街區公園建設,至少建設一個街區公園。
三、規範公園規劃設計和審批工作。
(一)編制和調整新建公園的整體規劃和已建成公園整體規劃,必須符合本市公園發展總體規劃。在2002年以前,全市各公園須完成公園規劃的編制和調整工作。
(二)本市公園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程式是:全市性、區域性公園的設計方案,經市園林局審核後,由市規劃委審批;園林綠地內建築工程的設計方案,經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後,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其他公共綠地的設計方案,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三)公園的規劃設計方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如需變更,應按原批准程式重新報批。
四、加強公園的建設管理。公園建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施工,並由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一)城市供電、供熱、供氣、電信、給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需在公園內施工的,須事先徵得公園管理單位的同意,並遵守有關規定。
(二)各類施工均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規範,施工要力求隱蔽,整齊碼放物料,嚴密遮蓋易散物,並在施工處設定遮擋和明顯標誌,不得影響公園的正常遊覽。
(三)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活動需在公園內搭建的臨時性設施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不得損害公園的山型、地貌、水體、植被以及各類設施,保證安全,並在工程竣工或者活動結束後及時拆除,清理乾淨場地,恢復原貌。
(四)新建公園或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必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開放使用。
五、嚴格保護歷史名園。歷史名園應保持原有風貌和布局,凡對原有風貌和布局產生影響的園內外建築及市政工程方案,必須經市級規劃、園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項目依據有關規定報國務院相關部門批准。歷史名國要實行嚴格的景觀控制,凡在其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外圍緩衝區範圍內建設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均不得影響公園景觀。
六、切實加強公園用地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占用公園土地和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要限期遷出;公園的違章建築,要限期拆除,拆違還綠,還園於民。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按計畫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維護,其中免費開放公園的維護費用,各級財政應在市政維護費中給予保證,另有資金渠道的除外。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公民及其他社會團體籌資建設公園,鼓勵用資助。捐贈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資助、捐贈所得應當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用於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維護,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並接受財務和審計的監督。
八、公園要積極開展健康有益的科學普及和文化、體育活動,抵制封建迷信、有傷風化等不良行為;積極開展規範化服務達標活動,管理人員和導遊服務人員均需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實行規範化服務;保障公園設備、設施完好和其它財產安全;對破壞公園景觀或設施的行為人,進行勸阻和批評,責令其修復或者按照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九、公園要加強園林植物和各類設施的養護管理,保持優美環境,保持水體清潔。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捐贈、轉移和更換動植物物種,嚴禁向公園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固體廢棄物及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在公園及其保護範圍內,嚴禁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和其它雜物;根據公園規模大小,在其出入口一定範圍內,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設定露天商業攤點。公園內戶外商業廣告的設定,應按照《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十、加強公園安全管理,維護公園秩序。
(一)公園內禁止車輛入園,因特殊情況需進入公園的車輛,事先須徵得公園管理單位的同意,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避讓遊人,禁止鳴笛。
(二)公園內設定各項遊樂設施應按規劃設定,其技術、安全、環保等指標必須經市技術質量監督部門批准。設定商業服務設施應當與公園的功能、規模和景觀相協調,不得堵塞交通,妨礙遊人遊覽。
(三)公園應當按不同季節、按規定時間每日開放、靜園。靜園後遊人不得在園內滯留,因故確需閉園或者臨時閉園的,需提前向遊人通告。
(四)要加強公園內展覽動物的監控,防護設施應堅固、安全。有效。
(五)加強水上活動、冰上活動的安全管理,禁止在非游泳、滑冰區內游泳、滑冰,並立牌明示。
(六)未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和市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園內擅自舉辦各種大型活動。公園內禁止非法銷售、非法導遊和損毀公園設施的行為。在公園內舉辦的大型文化和體育活動,必須有安全保障,其方案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有關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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