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8.03.12由國內貿易部, 機械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3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3月12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機械工業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設備成套市場的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的發展,確保建設工程項目設備系統的最佳化組合,形成完整的生產能力,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設備監理(以下簡稱設備監理)是指在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和建設各階段,對建設工程設備成套組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 設備監理是以提供信息、技術為特徵的中介性服務活動,要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依據國際慣例及我國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當事人合法簽定的設備招投標檔案、供貨契約、採購契約、技術服務契約是執行本規定的技術依據。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設備監理活動的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六條 設備監理管理體制採取政府指導下的社會監理制度。
第七條 設備監理工作由國內貿易部設備成套管理局和機械工業部生產與信息統計司共同組建設備監理辦公室進行管理,委託行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八條 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設備監理法規,規範行為準則;
(二)制定監理機構的資質標準,認定甲、乙級資質監理單位;
(三)檢查督促國家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設備重大事故的處理;
(四)管理和指導全國設備監理工作;
(五)組織設備監理工程師培訓和資格考核;
(六)接受國家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當事人各方的申訴,對提出的爭議進行調解;對違反本規定的進行裁決,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章 監理當事人及關係
第九條 設備監理當事人
(一)監理法人:對建設工程項目成套設備組織過程中的技術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控制的法人。
(二)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直至生產經營、歸還債務以及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法人。
(三)承包法人:按建設工程項目設計要求,組織或提供成套設備及相應設備成套服務的法人。
第十條 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一)監理法人是項目法人的代理人,雙方通過監理契約確定委託與被委託關係。
(二)監理法人與承包法人在行政、財務、經濟關係上相互獨立,雙方是監理與被監理關係。
(三)承包法人是項目法人的成套設備供應方和設備成套服務方,雙方通過招投標檔案或供貨契約確定承發包關係。
第四章 範圍及內容
第十一條 下列工程項目原則上應實施設備監理:
(一)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中型建設項目;
(三)其它有關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依據國際慣例和國內具體情況,承擔設備監理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場所和資金,能獨立承擔民事經濟責任的中介服務機構;
(二)有組織建設工程設備監理及諮詢工作的專業水準、技術力量、規章制度和工作業績;
(三)具有相應國家審批的設備諮詢及監理資質;
(四)具有經國內外培訓並取得資格的設備監理工程師。
第十三條 設備監理機構職責是:
(一)承擔設備功能、質量等技術方面的監理責任;
(二)承擔設備的造價、進度等經濟方面的監理責任;
(三)承擔設備的爭議、索賠等法律方面的監理責任。
第十四條 設備監理契約簽訂後,要組成有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參加的設備監理工作組並長駐現場。總監理工程師全權代表監理法人,履行契約中所規定的義務和獲取應得的權利和利益,設備監理工程師履行具體的監理職責。
第十五條 設備監理業務內容:
(一)協助項目法人與承包法人簽訂承包契約;
(二)對設備中標單位進行追蹤監督,對大型、關鍵設備製造過程,派人駐廠監督、檢查;
(三)對招標以外方式採購設備的,要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
(四)組織設備運輸、開箱驗收、倉儲等項工作;
(五)檢查設備質量、價格、交貨等綜合指標,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六)監督設備安裝、調試、嚴格按技術規範和施工計畫進行,處理有關設備問題。
(七)項目投產運行一年後進行後評估。
設備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必須進行科學的管理,對工程實施嚴格的控制,以保證工程項目總目標的實現。要做到三項控制:投資、質量、進度控制;二項管理:契約管理、信息管理;一項協調:組織協調。
監理的組織機構要根據上述任務的需要設定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管理。採用何種形式,要綜合考慮工程規模、特點、難易程度、項目法人的服務要求,以及工程採用的承發包形式等因素來確定。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與各承包法人之間簽定的招投標檔案、採購或供貨契約必須寫有詳細的技術標準、規範、參數、雙方所承擔的義務和獲取的權利和利益,監理法人以此作為設備監理工作的依據。
第十七條 設備監理程式
(一)項目法人向監理法人辦理監理委託手續;
(二)成立監理工作組,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總體規劃和批准的設計檔案編制設備監理計畫及方案;
(三)監理法人向項目現場派駐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按照職責進行工作;
(四)監理工程師簽發設備驗收合格意見。做為業主支付設備款的依據。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設備監理機構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如因自身的原因,影響項目工程投資、質量、進度,要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 設備監理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對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能嚴格履行監理職責的監理單位,視情況給予停業整頓直至取消監理資格的處罰;對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負責人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由於項目法人或承包法人違約,影響項目工程質量或進度,根據契約規定分別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監理法人營私舞弊,謀取私利;
(二)項目法人與承包法人互相串通,搞假招標;
(三)其它不正當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設備監理收費按照設備成套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內貿易部設備成套管理局、機械工業部生產與信息統計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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