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若干規定

《河北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若干規定》,是為推動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健康發展,增強法規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質量而制定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草案全文,修訂信息,

草案全文

河北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若干規定(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築裝飾裝修行為,加強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管理,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古建築、紀念建築物、軍用房屋建築等建築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裝修人,是指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本規定所稱的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了保護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築物,裝修人採用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飾物,對建築物的內外表面以及空間進行處理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全省的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行業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的限額以上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導限額以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以及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常態化巡查機制,發現建築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勸阻、制止,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認定處理。
  第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環境保護、節能、安全、消防、人防、物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按照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需要具備相應資質的,應取得相應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設計、施工、監理等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能。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資格,並在資格等級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和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條 依法應進行招標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裝修人不得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管理。
  第八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裝修人應當申領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施工,不得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
  第九條 建築物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影響建築安全情形的,裝修人應當在開工前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性鑑定。建築物經鑑定存在危險的,在採取加固、維修等技術措施解除危險前,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條 住宅裝飾裝修不得拆除、變動房屋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確需拆除、變動房屋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裝修人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本規定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線接點和基礎等。本規定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十一條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建築物原有公共節能設施和無障礙設施;
  (二)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三)未經燃氣企業同意擅自拆卸、改裝燃氣管道或者設施;
  (四)擅自搭建建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原外觀設計;
  (五)擅自拆除或改造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建築構配件;
  (六)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七)其他影響建築物結構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業主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申報登記。
  申報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住宅裝飾裝修方案;
  (四)委託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第十三條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村(居)民委員會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服務協定應當包括: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實施期限、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違約責任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限額以下公共建築,裝修人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建築物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申報登記,並與村(居)民委員會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登記及協定內容材料參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注意事項和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
  建築裝飾裝修無法確定是否拆除、變動房屋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裝修人應委託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確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後,方可進行施工。
  裝修人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鄰里,接受鄰里監督。
  第十六條 用於建築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國家相關要求,應當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中相關燃燒性能等級的要求,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環境污染控制、節能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七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設施以及其他隱蔽工程中相關管線進行安裝、改造的,應當符合有關施工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八條 施工時裝修人或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廢氣、廢水、粉塵、振動、噪聲、固體廢棄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中午十二點至十四點期間,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段內,進行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活動。其他時間進行裝飾裝修活動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十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建築垃圾應當分類處置,並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時間進行堆放、清運和傾倒,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不得隨意拋灑,不得向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消防救援場地等處傾倒,並保持樓梯和電梯內等公共空間清潔。
  第二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契約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向裝修人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並移交水、電、供暖、通訊等裝飾裝修竣工圖。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住宅的,應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房屋承重結構進行明確標註。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交付時,其室內空氣品質應當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和環境污染控制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本管理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日常巡查管理。發現違反本規定的,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立即報告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對於裝修人阻礙或拒不配合的,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制止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管理,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措施,健全格線化管理體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強化責任落實,加強日常巡查和管理,與有關部門加強違法違規行為查處。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建築物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規定落實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巡查管理、勸阻、制止以及報告等要求的物業服務企業,屬地主管部門可視情節給予處罰,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權利人的牆體損壞、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的,裝修人或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以及違法拆除承重牆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和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裝修人、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等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負有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3年9月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發布關於《河北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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