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重府令第84號
【發布日期】1995-11-22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國家建設監理法規,制定管理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市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三)負責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所屬監理單位和外省市監理單位、港澳台地區及外國監理單位在本市從事監理業務的管理;
(四)負責組織監理工程師培訓、資格考試、資格審查及執業註冊管理;
(五)負責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管理及監理契約管理,調解監理爭議,調查處理重大監理事故,檢查處理違法監理行為;
(六)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本市工業、交通等部門的專業建設監理工作。
本市實行行業管理的工業、交通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本辦法指導和管理本部門的專業建設監理工作。
(一)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
(二)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和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市政、公用、交通建設項目;
(三)5萬平方米以上的舊城改造或新區開發建設項目;
(四)利用外資的建設項目;
(五)業主的建設項目管理機構資質等級不夠的項目;
(六)按規定應當實施監理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工程,政府鼓勵業主委託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由業主自行決定。
業主不具備自行工程項目管理條件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或委託方式擇優選擇監理單位。在選擇時主要考查監理單位的建設監理水平和監理服務質量。
監理契約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業主委託監理的範圍、內容,賦予監理的許可權及提供的工作條件;
(二)監理的技術標準和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控制的要求;
(三)監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時間、方式;
(四)業主對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契約、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和規範實施公正的監督管理。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甲級監理單位的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乙級監理單位的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丙級監理單位的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
國家和省工業、交通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專業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向市建委備案。
設立外商投資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本市監理單位到市外承擔監理業務由市建委出具有關證明檔案。
(一)不得監理與本單位有同一隸屬關係的單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
(二)禁止將監理的工程轉給其他單位監理;
(三)不得承包施工和進行材料及設備的銷售;
(四)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理契約的約定承擔監理責任。
在監理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向業主報告工程情況,未經業主特別授權,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變更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和構配件,監理單位有權對其進行監督。
外資工程監理費參照國際慣例按國家有關規定計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