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設監理費規定

《深圳市工程建設監理費規定》是深圳市物價局為了促進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發揮工程建設監理效能、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制定的規定。

【發布單位】81909
【發布文號】深價[2000]183號
【發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2001-0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工程建設監理費規定
(深圳市物價局、深圳市建設局檔案
2001年1月15日深價〔2000〕183號)
關於印發《深圳市工程建設監理費規定》的通知各區物價分局、建設局(含封閉管理區)、建設及監理單位:
第一條為了促進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發揮工程建設監理效能,提高工程建設水平,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及《深圳經濟特區建設監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費是工程項目法人依據簽訂的工程建設監理契約支付給監理單位的監理酬金,它是構成工程概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算中單設一個科目列支監理費。
第三條工程建設監理費由監理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第四條工程建設監理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系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契約時所發生的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
1、監理人員和輔助人員工資、獎金、補助、津貼等;
2、專項開支包括監理單位進駐監理現場發生的相關通訊費、書報費、文印費、辦公費、會議費、醫療費、勞保費、休假探親費、差旅費、調遣費、常規抽查試驗、檢測費等。
3、其它費用。
二、間接成本
間接成本包括所允許的全部業務經營開支及非項目的特定開支,具體內容包括:
1、管理人員、行政人員以及後勤人員的工資、獎金補助和津貼;
2、經營性業務開支;
3、辦公費包括辦公用品、報刊、會議、文印、上下班交通費等;
4、差旅費、公用設施使用費(含公司辦公使用的水、電、氣、環衛、保全等費用);
5、固定資產折舊及常用工具費、設備使用費;
6、業務培訓費、圖書、資料購置費;
7、附加費,包括勞動統籌、醫療統籌、福利基金、工會經費、人身保險、住房公積金、特殊補助等。
8、其他營業開支,上繳上級主管單位、協會學會費用等。
第五條工程建設監理費計算方法及其標準。
一、按工程投資額的百分比計算法
工程投資額是指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建設投資。工程建設前期,工程投資額是指業主擬定的工程估算;編制工程概算時,工程投資額指工程總概算;項目法人支付監理單位監理費時,工程投資額是指工程總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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