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修正)

《河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修正)》是2009年05月31日年省科技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修正)
  • 索引號:000218018/2008-00176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31日
  • 發布機構:省科技廳
  • 主題分類:科技
修正日期,修正內容,檔案全文,修訂的辦法,

修正日期

河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修正)
〔2007〕第5號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的要求,省政府對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評估。經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對《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等3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經修訂的38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省長 郭庚茂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修正內容

河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三條、第五條中的“合格證”修改為“許可證”。
二、第四條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三、第六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飼養、繁育、使用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
四、第九條修改為:“出口實驗動物,應當按規定報國家科技行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五、刪去第十五條。
六、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檔案全文

河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0月25日省科委發布 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種、飼養、繁育、供應、套用以及為實驗動物提供飼料、墊料、籠具、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實驗動物工作,負責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頒發實驗動物許可證。
各設區的市、縣(含縣級市)科技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工作。
省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
第四條 飼養、繁育、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自檢。各項作業過程和檢測數據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並逐級向省科技行政部門報告。
對沒有自檢能力的單位,其主管部門應指定本系統有檢測能力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五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指定的實驗動物監測機構,每年應對全省實驗動物進行一次全面質量檢測。檢測結果不合格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門吊銷其實驗動物許可證。
第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養、繁育、使用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
第七條 對引進的實驗動物或為補充實驗動物種源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並取得縣以上畜禽防疫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引進的實驗動物原種或開發的實驗動物的品種、品系、數量、遺傳背景資料、微生物狀況及管理者姓名等,應及時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必須向國家科技行政部門指定的監控單位登記,並按前條規定項目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出口實驗動物,應當按規定報國家科技行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第十條 進、出口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疫。
第十一條 用於人和動物傳染病實驗的實驗動物,接毒後的整個過程必須隔離管理,嚴防逃失或其他形式的散毒。死亡後的屍體及其所接觸的用品、用具、場所均須進行嚴格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換。
第十三條 凡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實驗動物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0月25日省科委發布 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號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種、飼養、繁育、供應、套用以及為實驗動物提供飼料、墊料、籠具、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實驗動物工作,負責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頒發實驗動物許可證。
各設區的市、縣(含縣級市)科技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工作。
省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
第四條 飼養、繁育、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自檢。各項作業過程和檢測數據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並逐級向省科技行政部門報告。
對沒有自檢能力的單位,其主管部門應指定本系統有檢測能力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五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指定的實驗動物監測機構,每年應對全省實驗動物進行一次全面質量檢測。檢測結果不合格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門吊銷其實驗動物許可證。
第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養、繁育、使用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
第七條 對引進的實驗動物或為補充實驗動物種源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並取得縣以上畜禽防疫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引進的實驗動物原種或開發的實驗動物的品種、品系、數量、遺傳背景資料、微生物狀況及管理者姓名等,應及時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進、出口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疫。
第九條 用於人和動物傳染病實驗的實驗動物,接毒後的整個過程必須隔離管理,嚴防逃失或其他形式的散毒。死亡後的屍體及其所接觸的用品、用具、場所均須進行嚴格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宜承擔所做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換。
第十一條 凡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實驗動物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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