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動物診療管理辦法修正案

《河北省動物診療管理辦法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動物診療管理辦法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動物診療管理辦法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動物診療管理工作,規範動物診療行為,使其更好地為畜牧業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中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三、第七條中的“有效期為兩年”修改為“有效期為3年”。
四、刪去第十一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
五、刪去第十二條。
六、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刪去第十四條。
八、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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