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

2014年10月29日,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環境保護廳以冀財建〔2014〕313號印發《河北省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3條,由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2010年印發的《河北省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10〕14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 文號:冀財建〔2014〕31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29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財建〔2014〕313號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縣財政局、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改善我省水環境質量,規範生態補償金收繳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的通知》(辦字〔2012〕62號)規定,我們修訂了《河北省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
2014年10月29日

管理辦法

河北省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我省水環境質量,規範生態補償金扣繳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的通知》(辦字〔2012〕62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補償金是指省級財政向未達到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考核標準的河流上游地區財政扣繳的用於補償下游受污染地區水生態環境損失和全省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資金。
第三條 生態補償金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生態補償金每年分兩批計算扣繳和分配金額。第一批於每年1、2月份進行,扣繳和分配上年第三、四季度生態補償金;第二批於每年7、8月份進行,扣繳和分配當年第一、二季度生態補償金。
生態補償金的扣繳和分配通過年終財政結算方式辦理。
第五條 生態補償金的扣繳標準、額度和程式,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的通知》(辦字〔2012〕6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生態補償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統籌使用。參考河流流經區域、區域內流經長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跨界斷面水質超標河流下游地區生態補償金分配計畫。扣繳金額的50%可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統籌用於全省的水污染綜合整治、水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建設等與水環境質量改善有關的項目。
第七條 省財政廳按照生態補償金分配計畫,及時將資金指標下達到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縣財政。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資金指標後2個月內,將資金安排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將資金安排落實情況報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備案。
第八條 生態補償金必須專款專用,全額用於規定項目:
(一)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民眾飲水安全項目;
(二)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經濟損失,經權威部門鑑定,應給予補償的項目;
(三)水污染物減排和水污染綜合整治項目;
(四)水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建設項目;
(五)省環保廳、省財政廳認為其他應當予以支持的項目。
第九條 有關單位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生態補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資金,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對違反使用規定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與環境保護等部門加強溝通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生態補償金使用和有關項目建設工作。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健全生態補償金管理制度,形成生態補償金長效管理機制,確保生態補償金的規範有效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10〕1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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