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舉報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獎勵暫行辦法

《井研縣舉報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獎勵暫行辦法》是井研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井研縣舉報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獎勵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井研縣人民政府
井研縣舉報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水環境違法行為,推動我縣生態縣建設,有效改善茫溪河水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的獎勵。
第二章 舉報及受理
第三條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
第四條 舉報未被環保部門發現的環保違法行為,經調查情況屬實,並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罰款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避免了重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由承辦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在第一時間舉報的舉報人;若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的,排污企業再次涉嫌違法排污,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核實,可以再次獲得獎勵。
第五條 舉報人可採用下列方式實名舉報。
(一)撥打環保舉報熱線電話進行電話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書面舉報;
(三)直接到井研縣環境保護局進行口頭舉報。
舉報人在舉報時必須真實地報出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向受理機關提供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行為人和詳實、準確的照片、視頻等不涉及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的直接證據。
第三章 獎勵
第六條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罰的,一般環境違法行為獎勵100元至1000元,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獎勵1000元至2000元,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並在查處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獎勵2000元至20000元。環保部門對所舉報的環境違法案件的認定、處理和處罰幅度,按《四川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一)排污者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具體情形有:
1.將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入環境;
2.通過埋設暗管或者其他隱蔽排放的方式,將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經處理而排入環境;
3.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環境;
4.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環境;
5.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具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
1.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2.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3.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4.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的;
5.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7.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8.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三)排污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1.將廢水進行稀釋後排放;
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3.在雨污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
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設定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
第七條 有獎舉報的獎勵資金從環保專項經費中列支,由縣財政局據實核定專項經費,每年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八條 縣環保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後,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縣環保局發出的領獎通知後2個月內,持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九條 下列情形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屬綜合性污染,難以確定具體違法單位和事實的;
(二)環境違法行為無具體行為人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內的;
(五)舉報人不提供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的。
第四章 保密及責任追究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的舉報嚴格保密。對泄露舉報人情況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舉報人在環境違法行為尚未結案處罰前,應當對舉報內容保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舉報和領獎受理機構:井研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執法大隊(井研縣研城鎮新興街12號)。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井研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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